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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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
(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各会员单位:

2017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7年5月31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672”,证券简称“湖北1702”,票面利率4.39%,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4年5月26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2017年湖北省政府一般债券

(一期)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7年湖北省政府一般债券(一期)已发行结束,根据财政部通知,本期债券于2017年5月31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式国债(地方政府债),证券编码“107671”,证券简称“湖北1701”,票面利率4.2%,标准交易单位“10张”,2022年5月26日到期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支付2012年记账式附息

(二十一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12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一期)国债将于2017年6月13日支付利息。为做好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债券证券代码为“101221”,证券简称为“国债1221”,是2012年12月13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55%,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75元。

二、本所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2日停办本期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2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7年6月13日除息交易。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本期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公告

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未能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2.公司因2015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2016年度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争议,直至2017年4月24日方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下,公司仍预计股票不存在暂停上市风险,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直至2017年4月28日方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和第14.1.8条的规定。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财务总监李寿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董事叶少琴、监事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财务总监李寿兵,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6日

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担任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烯碳”或“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其审计注册会计师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4月24日正式受聘担任*ST烯碳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构,未能及时告知公司不能按照公司原定年报披露日期完成审计工作,直至4月27日方告知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审计工作,对公司无法在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等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作为*ST烯碳201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审计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第6.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对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胡道琴、糜晨曦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