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7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日前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叶照贯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叶照贯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叶照贯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叶照贯先生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8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2,334,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9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1,91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47%。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91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7%;反对41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1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201,925,804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4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6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6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9,004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4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4股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3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201,921,302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3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4,502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201,921,304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4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4,504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马晓明先生主持,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选举马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3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15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7人。陈林董事因外地学习,特授权钟景明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尹文新董事因出差未能到会,特授权李春光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李春光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选举李春光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选举钟景明先生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三、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经董事长李春光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赵文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四、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董事长李春光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秦宏武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五、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总经理赵文通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姜滨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焦红忠先生、丁华南先生、聂全新先生、秦宏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简历附后)任期均为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六、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总经理赵文通先生提名,董事会聘任谷志英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后),任期为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七、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党丽萍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八、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下列七名董事组成: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何雁明。根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主任委员由当选董事长李春光先生担任。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何雁明、李耀忠、王凡、李春光、赵文通。经选举,何雁明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李耀忠、何雁明、王凡、钟景明、姜滨。经选举,李耀忠先生担任主任委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下列五名董事组成:王凡、何雁明、李耀忠、尹文新、赵文通。经选举,王凡女士担任主任委员。
九、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党委党建〔2017〕1号)文件及中国有色集团党委、中色东方党委有关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增条款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二、新增章节
在第四章后,增加“第五章 党 委”,增加如下内容: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和上级党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西材院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27日《证券时报》公司2017—031号公告。
十一、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5月27日《证券时报》公司2017—032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一、总经理简历
赵文通先生,汉族,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理统计系。2003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计划统计员、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股东监事,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发展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董秘简历
秦宏武先生,汉族,1969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北方工业大学统计学专业,2001年毕业于南开大学MBA。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董秘、副总经理,宁夏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指挥部计划处副处长,预决算处处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计划企管部部长、监事,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风险防控部副部长(正职级),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部长、证券事务代表,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证券部部长。
2015年10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秦宏武先生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07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xrdzqhw@sina.com
三、副总经理简历
1、姜滨先生,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宁夏大学数学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行政管理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董事、中色东方非洲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钽业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钽铌研究中心(TIC)执行委员等职。曾荣获“优秀管理干部”、“优秀党员”等称号。
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112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2、焦红忠先生,汉族,197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2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原昆明工学院)冶金系有色冶金专业。2005年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技术员、工程师,科技开发处处长助理,宁夏金久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等职。曾荣获“十佳青年”、“优秀管理干部”等称号。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丁华南先生,汉族,1965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正高职高级工程师。1987年毕业于宁夏大学物理系,同年分配至宁夏泾源一中工作,1990年进入宁夏星日电子股份公司工作。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公司技术员、生产部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宁夏东方特种材料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特种材料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部书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本公司副总经理。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荣获石嘴山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获宁夏自治区和石嘴山市科技进步奖多项。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聂全新先生,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毕业于山东冶金学校,2003年毕业于宁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学历。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生产安全处处长助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部主任、一分厂厂长、监事会职工监事、本公司副总经理。曾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
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5、秦宏武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参见董事会秘书介绍。
四、财务负责人简历
谷志英女士,汉族,197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会计师,首期宁夏高端会计人才。1999年毕业于沈阳工业学院会计学专业。
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科长、科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铍铜分公司副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等职。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曾多次荣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优秀共产党员、优秀管理干部。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党丽萍,汉族,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2000年毕业于甘肃工业大学会计学专业。
2000年7月至2006年12月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2007年1月到公司证券部工作。2016年8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曾多次荣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优秀团员、先进管理工作者等荣誉。
2011年8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党丽萍女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邮政编码:753000
联系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电子邮箱:dlp_66@163.com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3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进行资产租赁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将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出租给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以下简称“西材院”),租金8万元/月(96万元/年),租期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详细内容见2015年4月21日,2015-021号公告)。
现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和西材院对资产进行了盘点。经双方充分协商,拟将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继续出租给西材院。
2.关联方关系
本公司与西材院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这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
3.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以三票同意、零票弃权、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回避表决。三位独立董事对此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未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钟景明
注册资本:3872.70万元
经营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主营:稀有金属冶炼、加工及销售
兼营:铍制品、钽制品、分析检测服务
2、2017年4月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77,686万元,净资产18,4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1,768万元,净利润611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租出的资产是公司拥有的氧化物粉体及靶材生产线,该资产涉及资产项目如下表所示(截止2017年4月30日):
■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租赁期限
租赁期均为二年,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
(2)租金
月租金6万元(72万元/年)。
(3)租金收付
租金按租期开始日计算,承租人按季度支付出租人租金。
2、关联交易定价政策
本次租出资产所定租金,是在考虑相关固定资产折旧、税费和资产管理费用等因素的前提下,由双方友好协商所确定的。
五、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租赁生效后,公司可以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价格公允,交易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当期或未来财务状况均无不利影响。
六、当年年初至2017年4月30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92.71万元。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何雁明先生、李耀忠先生、王凡女士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八、备查文件
1、公司与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
2、董事会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32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15:00至2017年6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8、提示性公告:公司将于2017年6月13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5月27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6月13日-2017年6月1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五、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5月9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新的网络投票流程,详见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6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17)第058号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2017年4月1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2017年5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关于提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函》,提名选举王凡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7年5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17年5月23日公司发布召开本次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上述通知、补充通知及提示性公告,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0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1选举李春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钟景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陈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赵文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姜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选举尹文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3、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1选举何雁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李耀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王凡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议案4、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
4.00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1选举马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牛正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3选举柴慧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春光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7年5月2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数201,916,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数41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7人,共代表公司股份202,334,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90%。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全部议案均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79%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柳向阳
律 师:刘庆国、刘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