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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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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7-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17-07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已于2017年5月22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8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秦英林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近年来随着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扶贫工作精神,帮助贫困县人民增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扶贫中期票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公司扶贫中期票据的顺利发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发行本次扶贫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确定发行日期、实际发行额、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商的选择、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5)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和产业条件。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经过实践探索,总结出一套“减量化生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循环”的绿色发展模式,通过全产业链把控,推进绿色发展模式,发展绿色产业,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为发展绿色产业、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公司拟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绿色债券。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

六、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通许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通许县二场、三场、六场养殖场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由于商水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商水牧原一场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同意公司将“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商水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商水县大武乡雷庄村。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九、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案一至七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召开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8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6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7年5月22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褚柯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监事会决议如下: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议案》。

近年来随着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扶贫工作精神,帮助贫困县人民增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扶贫中期票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扶贫中期票据的顺利发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发行本次扶贫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确定发行日期、实际发行额、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商的选择、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5)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和产业条件。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

公司经过实践探索,总结出一套“减量化生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循环”的绿色发展模式,通过全产业链把控,推进绿色发展模式,发展绿色产业,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为发展绿色产业、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公司拟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绿色债券。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通许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通许县二场、三场、六场养殖场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由于商水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商水牧原一场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同意公司将“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商水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商水县大武乡雷庄村。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详见2017年5月27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9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牧原食品”、“公司”)于 2017年5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就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24,717,23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6,774,286.13元,扣除发行费用26,443,096.9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50,331,189.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7)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经公司2016年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此次公司将“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商水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商水县大武乡雷庄村;其它项目不变。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以8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包括商水牧原一场、二场、三场、四场、五场,截至目前共计投入16,333.43万元。

2、由于商水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商水牧原一场未建设的土地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

3、公司计划将 “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商水一场生猪养殖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为商水县大武乡雷庄村。拟变更后的项目已取得发改委备案确认书、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便于项目尽快建设产生效益。

(二)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影响

1、本次公司拟将“商水牧原第一期4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变更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变更仅涉及地点的变更,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均保持不变,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0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牧原食品”、“公司”)于 2017年5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24,717,23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6,774,286.13元,扣除发行费用26,443,096.9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50,331,189.1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7)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经公司2016年的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此次公司拟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以8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一)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包括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截至目前共计投入315.83万元。

由于“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通许县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导致通许县二场、三场、六场养殖场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拟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拟变更后的项目已取得发改委备案确认书、环保局环评批复文件,便于项目尽快建设产生效益。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内容

除上述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如出现总投资金额不足的情形,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解决。

三、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变更“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战略需求,有利于充分利用募集资金,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17-08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年来随着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扶贫工作精神,帮助贫困县人民增收,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议案》,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扶贫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期限: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相关规定、市场环境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3、发行批次: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4、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6、发行方式:公司聘请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发行;

7、资金用途: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偿还银行贷款及调整公司债务结构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保证公司扶贫中期票据的顺利发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发行本次扶贫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期限、确定发行日期、实际发行额、发行利率、发行方式、承销商的选择、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扶贫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3)修订、签署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发行扶贫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5)本授权有效期限自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申请发行扶贫中期票据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扶贫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批准,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实施。

公司将及时披露与本次申请发行扶贫中期票据的相关情况。公司申请发行扶贫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17-082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绿色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实践探索,总结出一套“减量化生产、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循环”的绿色发展模式,通过全产业链把控,推进绿色发展模式,发展绿色产业,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公司符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绿色产业项目范围。为发展绿色产业、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绿色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绿色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绿色债券政策和绿色债券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发行绿色债券的资格和产业条件。

二、拟发行方案

1、债券名称:2017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简称“17牧原绿色债”)。

2、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3、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期(含7年期),第N年末(3≤N≤5)可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4、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簿记建档上限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内前N年的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前N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N年末,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N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或减发行人下调的基点),调整幅度为0至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存续期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后的年份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5、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息。

6、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N年末调整本期债券之后年份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N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35个工作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9、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

10、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11、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12、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本次发行绿色债券所募集资金拟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3、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

14、发行范围及对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15、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的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6、信用安排:本期债券无担保。

17、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所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经批准后尽快安排本期债券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

18、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绿色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三、授权事宜

根据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绿色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让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绿色债券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签署与本次发行绿色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各项法律文件。

4、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与本次发行绿色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绿色债券发行工作;

5、办理本次发行绿色债券备案、发行及转让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6、其他与本次发行绿色债券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事宜;

7、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5月26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为51家下属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不超过18,000.00万元的担保。

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7家饲料原料供应商对公司下属51家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所签订的原料购销合同给予最高总额不超过18,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可滚动使用。该7家饲料原料供应商及担保货款额度的情况为: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为2016年12月31日数据)

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名称: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等7家饲料原料供应商

2、担保方(保证方)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前述公司51家下属子公司

4、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万元

5、担保期限:2017年6月14日-2018年6月13日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该51家下属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的对象是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对外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120,013.80万元,为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为人民币45,390万元。公司合计对外提供担保人民币165,403.8万元,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22%。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27日

(下转14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