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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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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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和约束措施
(一)股东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辉、唐虹、王肇英、王绍兰、王蓉生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东方汇富就其于2014年9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受让的15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亿新熠合就其于2014年3月从刘辉、王绍兰、唐虹、王肇英受让的300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李大明、汪小宇、张辉就其于2015年4月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梁钰祥分别受让的37.5万股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东吴创投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7、除上述情况外,英飞尼迪、东方汇富、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刘雪梅等7位股东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等6人同时承诺:在前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9、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向宗叔、张辉、李大明、汪小宇同时还承诺:
①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
②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东吴创投、东方汇富。
公司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东吴创投、东方汇富承诺: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根据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理减持,最多减持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在公司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及约束措施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规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下述C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D、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E、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
F、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采取增持方式稳定股价,则公司可以相应减少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②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在上述情形下,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
A、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
B、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C、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梁熹、梁钰祥、王绍蓉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④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单方面或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梁熹、梁钰祥、王绍蓉共同自愿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数额合计不超过公司当次的单次回购股份数额。
②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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