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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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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8号)核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6,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披露的《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6)。

根据《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 公司拟投入募集资金 14873.71 万元用于“金湖苗木基地建设项目、菏泽苗木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工程流动资金项目”,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湖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元成”)、菏泽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元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对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金湖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开元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丁方”)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金湖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杭州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已与菏泽元成园林苗木科技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四、四方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公司简称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丁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乙方在监管协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支付凭证中的印鉴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进行形式性审核,其对印鉴的实质真实性不负责,同时,乙方不负责对划款指令及相关支付凭证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出现监管账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款项的,乙方不承担未履约划款的违约责任。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和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和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5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姚丽花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高延庆、章良忠、许文、钱屹俊由于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沈国太、应玉莲由于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现场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姚丽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已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审议通过,并且为需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数为10,787,4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99.9990%。反对票数为1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0.0010%

2.《关于〈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票数为10,787,4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99.9990%。反对票数为1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0.001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票数为10,787,4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99.9990%。反对票数为100票,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的0.0010%

2、本次参与临时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祝昌人、孔伟波、张建和、周金海、陈平、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3、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丹、李忠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元成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