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6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海通C2”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及摘牌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37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7-26

债券代码:125994债券简称:15海通C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海通C2”次级债券赎回结果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17年6月7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8日,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7年6月8日)起,“15海通C2”次级债券将停止交易。

赎回数量:15,000,000,000元(150,000,000张)

赎回兑付总金额:15,795,000,000.00元

赎回款发放日:2017年6月12日

摘牌日:2017年6月12日,本次赎回完成后,“15海通C2”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一、“15海通C2”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一)。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海通C2(125994)。

4、发行规模:150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100元。

6、债券期限:3年期,在第2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

7、发行人赎回权:发行人有权于本期债券品种一(“15海通C2”,下同)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主管机关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就本期债券品种一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品种一将被视为第2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品种一。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债券品种一将继续在第3年存续,且最后1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票面利率的基础上提高200个基点。

8、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等操作。

9、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次级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30%,由发行人根据询价情况确定,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

10、起息日:2015年6月12日。

11、付息日:2017年6月12日。

12、兑付日:2017年6月12日。

13、计息周期: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

1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次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5、挂牌时间和地点:2015年8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15海通C2”赎回的公告情况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行“15海通C2”次级债券,2017年6月12日为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据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有权于本期债券品种一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二)经公司批准,决定行使“15海通C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海通C2”次级债券全部赎回。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披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5海通C2”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权的公告》。“15海通C2”赎回情况如下:

1、赎回登记日和赎回对象:2017年6月7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海通C2”的全部持有人。

2、赎回价格:105.3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三、“15海通C2”赎回的结果和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一)“15海通C2”赎回的结果

2017年6月8日为“15海通C2”(125994)的停牌起始日,2017年6月12日,“15海通C2”(125994)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15海通C2”赎回结果如下:

1、赎回数量:15,000,000,000元(150,000,000张)

2、赎回兑付的总金额:15,795,000,000.00元

3、赎回款发放日:2017年6月12日

(二)“15海通C2”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15海通C2”本金赎回金额为15,000,000,000元,占“15海通C2”发行总额15,000,000,000元的100%,同时兑付第2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795,000,000.00元,共计影响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15,795,000,000.00元。公司已做好资金安排,本次赎回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影响。

四、本期公司债赎回的后续事项

自2017年6月12日起,公司的“15海通C2”(125994)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泽云、李娅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01室

联系电话:021-23212111

邮政编码:200001

(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雅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电话:010-60833526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2017-27

债券代码:125993 债券简称:15海通C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9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2日

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发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品种二”)将于2017年6月12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品种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品种二)。

(三)债券简称:品种二:15海通C3。

(四)债券代码:品种二:125993。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品种二为5年期品种,本期债券品种二在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权,票面利率为5.38%,在前3个计息年度内固定不变,如果本公司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4个计息年度开始到本期债券品种二到期为止,后2个计息年度内的票面利率为原票面利率加200个基点。

(七)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15年6月12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6月12日。

(八)付息日:债券存续期内,本期债券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品种二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1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行使发行人赎回权,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挂牌时间及地点:2015年8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上市。

二、本期债券品种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的公告》:本期债券品种二的票面利率为5.38%,每手“15海通C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3.8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品种二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9日

(二)付息日:2017年6月12日

四、本期债券品种二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海通C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品种二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5海通C3”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海通C3”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701室,邮政编码:2000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泽云、李娅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701室

联系电话:021-23212111

邮政编码:200001

(二)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雅楠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电话:010-60833526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1日

附件一:

“15海通C3”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