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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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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66版)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6版)

战略投资者世博旅游集团拟向九天控股增资,增资金额预计为40.00亿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00%,实际增资金额以经备案的九天控股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本次增资方案获批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所持九天控股的股权进行调整,冷丽芬将持有九天控股全部股权转让给冷天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冷天辉持有九天控股30.62%的股权,冷天晴持有九天控股29.38%的股权,世博旅游集团持有九天控股40.00%的股权。同时,世博旅游集团将通过协议约定、公司章程修订等方式取得对九天控股的实际控制权,进而成为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间接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冷天辉先生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股本为112,244.75万元,控股股东九天控股持有易见股份37.17%的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九天控股100.00%的股权,具体持股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三、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一)最近一年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向易见股份之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向易见股份之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与上市公司间进行重大交易的其他计划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天控股已将其持有的易见股份限售条件流通股40,796.54万股(占易见股份股票总数的36.35%)质押。

五、相关增资协议摘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世博旅游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和《〈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对增资事项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冷天辉、冷天晴、冷丽芬

标的公司: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作框架

1、甲方拟以现金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40%的股权;

2、本次增资方案获批后,乙方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调整,乙方冷丽芬将持有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冷天晴,乙方冷天辉持有增资后标的公司30.62%的股权,冷天晴持有增资后标的公司29.38%的股权,甲方持有增资后标的公司40%的股权;董事会成员五名,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通过上述安排,保证甲方将对标的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3、本次增资需对标的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并以标的公司评估值为基础确定甲方增资金额。本次增资金额预计为40亿元,上下浮动不超过20%,实际金额以经备案的标的公司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如双方最终签订的正式增资扩股协议和上述暂估值不同的,以正式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为准。

(三)合作前提

1、甲方有意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因甲方为国务院国资委控股的中央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对标的公司增资扩股需通过其相关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2、甲、乙双方及标的公司共同确认: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法律尽职调查的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12月31日至本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前乙方对现有煤炭、房地产业务的剥离正常实施,上述资产剥离对标的公司审计评估结果的影响,将以剥离资产的最终作价为依据,对整体审计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四)终止条款

1、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1)对方违反协议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并未能在守约方要求纠正的通知的十天内纠正该违约行为;

(2)甲方无法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法律法规限制;甲方、标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等);

(3)无法签订正式增资扩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交易规则、法律法规限制;甲方、标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限制等)。

2、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

甲、乙双方确认,如甲乙双方不能于2017年7月30日前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且甲方尚未完成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则协议自行终止。若甲方已经完成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工作并已经上报甲方上级股东单位等待审批,则乙方同意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则协议终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冷天辉先生为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冷丽芬女士为上市公司易见股份的监事会主席。

除在九天控股和易见股份及其下属控制的企业任职外,冷天辉先生及冷丽芬女士无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冷天辉先生及冷丽芬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最近三年,冷天辉先生及冷丽芬女士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冷天辉先生通过鹏华资产鲲鹏2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易见股份676.68万股,因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基于对易见股份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股价的合理判断,更好支持其稳定发展,九天控股通过大宗交易购买了鹏华资产鲲鹏2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易见股份676.68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60%),交易价格12.84元/股,并于2017年2月22日完成交割。除此以外,冷天辉先生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易见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易见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辉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晴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丽芬

2017年5月31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易见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辉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晴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丽芬

2017年5月31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二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辉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天晴

2017年5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冷丽芬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