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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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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备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方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股东持有股数进行统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30日15∶00至2017年5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盛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数941,220,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45%。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941,220,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4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1,105,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1,2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0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1,2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0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处置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41,2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0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陈伟先生:获得表决权941,220,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通过。

其中获得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1,10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 律师见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发平 唐凌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31日

股票代码:000536 股票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8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