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C类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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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7年6月6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2017年6月6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4年5月10日开放日常申购业务,于2004年5月21日开放日常赎回业务,于2004年5月24日开放日常转换业务,于2004年9月8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2004年4月28日刊登的《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于2004年5月19日刊登的《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于2004年9月6日刊登的《关于易方达开放式基金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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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1)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6(含)天,赎回费率为0.125%;
持有期限7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对于直销中心的特定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ii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2)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29(含)天,赎回费率为0.75%;
持有期限30(含)-364(含)天,赎回费率为0.1%;
持有期限365(含)-729(含)天,赎回费率为0.05%;
持有期限730(含)天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为0。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2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2.0%÷(1+2.0%)=215.69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215.69=215.69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放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7)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0)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转入。
6)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原证券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人民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增加中原证券为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130)的销售机构。
特别提示: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6月16日为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认购期。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四只指数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及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旗下四只指数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C类基金份额增设方案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各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为原有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为新增基金份额类别。
各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各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进行转换,除非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
(二)C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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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管理费和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四)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各基金对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五)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六)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权
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每一份C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七)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同A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详见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自2017年6月2日起生效。
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事宜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自2017年6月6日起生效。
四、C类基金份额销售渠道与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温海萍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邮编:100032)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于楠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如各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详细情况,请阅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附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说明
一、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修改为:“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修改为:“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6、“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文:“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两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为:“(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9、“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1、“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原文:“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变更》”
原文:“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二)托管协议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原文“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原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原文:“(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4)增加“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修改为:“1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原文:“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修改为:“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6、“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原文: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原文:“(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修改为:“(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9、“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1、“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四、估值程序”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2、“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原文:“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原文:“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1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一、《基金合同变更》”
原文:“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修改为: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二)托管协议
1、“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原文“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署确认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九、基金收益分配”之“(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原文: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原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原文:“(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修改为:(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4)增加“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三、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基金合同
1.“二、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修改为:“(1)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5.“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原文:“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金额达到特定金额时,本基金可按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金额达到特定金额时,本基金可按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原文:“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7.“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8.“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下转12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