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接125版)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10.“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1.“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原文:“3、本条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4、本条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类”的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原文:“(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托管协议
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2.“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增加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3.“九、基金收益分配” 之“(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原文:“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十一、基金费用”
(1)增加“(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原文:“(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修改为:“(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四、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合同
1.“一、释义”增加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2.“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一)基金发起人”、“(三)基金托管人”
更新了基金发起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3.“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原文:“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二)召开事由” 之“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文:“(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5.“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增加
“(六)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文:“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7.“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原文:“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修改为:“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资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用于支付相关手续费后余额归入基金资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8.“九、基金的申购、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原文:“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修改为:“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9.“十七、基金资产估值”之“(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增加“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10.“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增加“3、销售服务费;”
(2)“(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按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3)原文:“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为:“4、上述(一)基金费用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原文:“(四)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1.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文:“(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为:“(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简称“再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2、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手续费,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二)托管协议
1.《基金契约》修改为《基金合同》。
2.“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
3.“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之“(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增加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4.“十五、基金费用”
(1)增加“(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s。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s÷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s为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2)原文:“(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或托管费。”
修改为:“(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C类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7年6月2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2017年6月2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2月5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2010年2月3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但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证100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深证100ETF停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1)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6(含)天,赎回费率为0.125%;
持有期限7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对于直销中心的特定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ii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2)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29(含)天,赎回费率为0.75%;
持有期限30(含)-364(含)天,赎回费率为0.1%;
持有期限365(含)-729(含)天,赎回费率为0.05%;
持有期限730(含)天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为0。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2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2.0%÷(1+2.0%)=215.69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215.69=215.69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放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7)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0)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的转换转入申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转换转入。
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转换转出申请的情况
7)深证100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深证100ETF停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之C类基金份额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7年6月2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2017年6月2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0年5月24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于2010年5月27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2010年5月21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于2010年5月25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2赎回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和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或者短期理财基金转出时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转出基金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2)基金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1)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转入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6(含)天,赎回费率为0.125%;
持有期限7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对于直销中心的特定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0.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ii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0-1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2%;
转换金额100万(含)-5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6%;
转换金额500万(含)-1000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1%;
转换金额1000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1000 元/笔。
2)当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为转入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转出基金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0-29(含)天,赎回费率为0.75%;
持有期限30(含)-364(含)天,赎回费率为0.1%;
持有期限365(含)-729(含)天,赎回费率为0.05%;
持有期限730(含)天以上,赎回费率为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为0。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等进行本基金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4)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持有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20天,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申购补差费率为2.0%。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11,000.00-0)×2.0%÷(1+2.0%)=215.69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215.69=215.69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215.69=10,784.31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784.31÷1.020=10,572.85份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双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高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基金、易方达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龙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天天发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供给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放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7)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10)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上证中盘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上证中盘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转入。
7)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他销售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安排
1)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每期扣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元,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并在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相同的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具体扣款方式以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通常将在 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工作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4)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日常申购按相同的原则确认。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他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业务规则与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F
邮政编码:510620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0-85102506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703室
邮政编码:100033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10-63213377
(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
邮政编码:200121
传真:400-881-8099
电话:021-50476668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日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之C类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年6月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7年6月2日起增设C类基金份额,同时本基金原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并自2017年6月2日起开放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包括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1年11月21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于2011年11月17日刊登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但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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