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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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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6-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明与承诺

本招股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份锁定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 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时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股价稳定预案启动条件: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将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应当自股价稳定的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相应增持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股票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股价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8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票回购措施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股份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未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3、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董事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能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人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经公司董事会提议,本人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申请。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能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上市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减持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当日),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外,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减持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当日),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企业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外,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出具承诺:如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所将在相关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2015年12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按参照上述原则提出相应现金分红政策。

上款中所指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普通决议批准。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股利分配政策及近三年实际股利分配情况”的有关内容。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一) 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由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建成投产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巩固市场竞争力,降低运营成本,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等措施,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是一家面向全球高端客户的电子制造服务商,目前已经形成通讯、工业控制、消费电子、医疗电子以及汽车电子等领域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公司2014年至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59%,其中通讯类、工业控制类产品收入占比较高。

未来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公司继续巩固通讯类、工业控制类产品业务规模和行业领先地位,并加强在汽车电子及医疗电子类等细分市场的开拓力度,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募投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扩充公司的生产能力,增强研发实力,提升公司承接品牌客户订单的能力,进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促使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面临的主要风险参见本招股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2)改进措施

① 增加研发投入,提升公司技术实力

当今电子产品领域专业分工不断深化、产品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作为国内较为领先的EMS企业,先进的研发技术支持对公司客户所在各行业领域的技术应用起到支撑作用。公司将增加研发投入来延续相关电子产品不断的研发同步和技术升级,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及整体竞争优势,持续以领先的技术来保证优越的产品品质和完善的服务。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及对外部研发资源的整合,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设计开发服务,主要包括电源模块,充电模块,电池管理,电机驱动等大量客户有共同需求的领域。同时,公司利用先进的制造可行性评估系统(DFM)对研发方案进行评估,提高了研发的有效性及可行性,对公司保持技术和整体竞争优势具有战略意义。

② 加强资源整合,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公司积极响应“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规划的号召,探索采用“互联网+”和智能制造思维与模式,将客户和供应商链接到公司平台上,通过资源整合提供最优质的一站式解决方案。公司所从事的“小批量,多品种,变化频繁”的业务模式,在业务高速增长的同时,对于管理水平的要求将越来越高。

公司在项目管理,供应链管理,生产制程及品质管理等方面都已经全面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了及时,完整,准确,有效的可视化管理,以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未来公司将在精细化分类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巩固市场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为多细分行业、多地域的全球高端客户提供包括制造及测试、供应链管理、定制化研发和工程技术支持的全方位的电子制造服务。与国际领先的EMS服务商相比,公司在业务规模、提供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产业链布局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市场份额仍然较小。

公司计划通过继续致力于市场拓展,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在汽车电子及医疗电子类等细分市场的开拓力度,从而巩固公司的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2)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小批量、多品种”的业务模式和多变的客户需求给物料采购成本、库存成本及生产成本的控制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公司计划通过将成本控制渗透到产品设计开发环节、原材料采购环节以及生产环节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具体包括:①设计开发环节:持续优化产品方案设计、严格把关原材料选用;②原材料采购环节:将提高合格供应商库和历年采购数据库的使用效率,合理预测原材料未来一段时间的采购价格,要求采购管理人员根据数据预测持续跟踪议价,强化采购成本控制;③生产环节:运用工程工艺开发能力,组合生产线,通过QMCS等系统实行全面的生产在线监控,提高生产效率。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认为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与公司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增强公司研发及生产能力、提升公司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公司承接高端电子制造服务的能力以及提高长期回报。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求,抓住市场契机,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序地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促进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4)注重现金分红,积极回报投资者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上市后适用的《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进一步确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与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考虑因素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健全了公司分红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

同时,公司制定了《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保障和增加投资者合理投资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未来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了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投资者不应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其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承诺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八、风险因素特别提示

(一)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电子制造服务业属于电子信息产业,其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在宏观经济向好的年度,电子制造服务行业的景气程度亦较高。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产品制造的主要生产基地之一,电子产品制造服务业受全球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也日趋明显,未来若全球经济出现较大波动,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电子制造服务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2.36%、70.44%和61.86%,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虽然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客户集中仍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风险。如果某个主要客户的业务发生变化或者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定位于为通讯、工业控制、消费电子、医疗电子、汽车电子等领域的客户提供电子制造服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87%、25.17%及25.57%。电子制造服务行业受下游行业需求变动的影响较大,且随着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以及人工成本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可能会导致公司业务的毛利率低于报告期内水平,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类电子元件,包括IC、PCB、结构件及其他电子元器件,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公司直接材料成本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83.39%、82.42%及82.93%,原材料占营业成本比重较大。电子元件价格受国际市场供求影响会有所波动,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将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

(五)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客户主要为全球电子产品品牌商,其对产品的质量有相当严格的控制标准。公司拥有较为严格质量控制标准和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品质优良赢得客户信赖,但如果公司未来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出现问题,导致客户要求退货、索赔甚至失去重要客户,将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和声誉上的损失,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但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投资项目回报的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和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七)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2009年12月首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并于2012年11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2015年10月,公司被重新认定为江苏省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532001702),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将于2018年复审。若公司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者国家实行新的税收政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将会对公司净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部分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2017年3月31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2017年1-3月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38,096.00万元- 40,903.57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18.57%-27.3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642.10万元- 4,156.36万元,与去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11.71%至27.49%。(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注:各项发行费用均不含税。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zhou Etron Technologies Co.,Ltd.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新栋

成立日期:2001年5月31日

变更设立日期:2015年9月10日

住 所: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50号

邮政编码:215143

电 话:(0512)65461690

传 真:(0512)65469386

公司网址:www.etron.cn

电子信箱:SD@etron.cn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与通讯、工控、医疗、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相配套的电子产品或组件,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研发、生产、销售与系统级封装行业相配套的电子产品或组件,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研发、销售企业管理软件,并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经营与本企业相关的产品、设备、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设立及发起人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易德龙电器整体变更设立。2015年8月5日,经易德龙电器股东会决议,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2,594.06万元为基础,按1:0.9528比例折成股本12,000万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594.0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8版)

Suzhou Etron Technologies Co.,Ltd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50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