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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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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7-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5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情况对《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公司公告栏公示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至6月1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况: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