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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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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2017-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3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0421民初1145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0421民初1145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

营业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工业园区欣盛路

负责人:李风光

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98号7幢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

(三)案件概要

原告向被告供应钽业新砂,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交货,截止2016年12月底,被告拖欠货款33909939元,为此,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11月单方做出付款计划。对此,原告发函要求被告在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货款,但被告仅于2017年2月17日付款200万元,余款未付。

二、诉讼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货款30409939元,被告于2017年5月5日支付2409939元,于2017年5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6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7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8月底前付3000000元,于2017年9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0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1月底前付400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前付4000000元,被告可以用180天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款;

2、如果被告逾期未付,则须以约定的每期的未付款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4.75%的三倍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险费24600元,律师费的一半150000元,合计174600元,于2017年5月13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204929元,减半收取102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4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5月13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浙江昱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575,227.39元。

五、备查文件

1、《采购合同》

2、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浙0421民初1145号

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421民初1145号之二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