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1证券简称:麦格米特公告编号:2017-028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6月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紫光信息港B座5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永胜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通过绩效考核与解锁安排相挂钩的方式将激励对象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实现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性,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与工作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参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 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3.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西路1728号的土地、房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4.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银行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永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五、审议《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851证券简称:麦格米特公告编号:2017-029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1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紫光信息港B座5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5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勇峰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监事会同意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 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3.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西路1728号的土地、房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4.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银行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永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前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公告编号:2017-0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1.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2. 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财富港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3.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坐落于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西路1728号的土地、房产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4. 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支行申请综合信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以上申请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银行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信用证额度等,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童永胜先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52,00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事项),占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11%。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株洲麦格米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麦格米特驱动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麦格米特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同意前述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851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 公告编号:2017-031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6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8日(星期四)
7、出席对象:
(1) 截至 2017年6月8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紫光信息港B座5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将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第1、2、4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中,第1、2、3、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以上第1、2、3、4项议案均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审议第1、2、3项议案时,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回避表决。
(3)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公司股东充分行使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董事王玉涛先生就上述第1、2、3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6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紫光信息港B座5楼公司会议室;
4、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6、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17年6月15日下午 17:00 之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
7、会务联系: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紫光信息港B座5楼公司会议室。
联系人:王涛、张悦
电话:0755-86600637
传真:0755-86600999
E-mail:irmeg@megmeet.com、zhangyue@megmeet.com
8、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3。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 1: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 2:股东登记表
附件 3: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特此公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表决指示如下:
■
特别说明事项:
1.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委托人为个人的,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盖法人公章。
3. 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或者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注:
1、请用正楷字填写上述信息(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持股数量请填写截至2017年6月8日15:00交易结束时的持股数。
3、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2017年6月15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851 投票简称:麦米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6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 2017年6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简称:麦格米特证券代码:002851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1.69%。其中首次授予280.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1.58%;预留19.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63%。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10人,包括: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核心业务(技术)骨干;
3、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1.69%。其中首次授予280.1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1.58%;预留19.9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7772.51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63%。
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四、本激励计划限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1.18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1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11元的50%,为每股18.56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2.35元的 50%,为每股21.18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分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以上“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的净利润;
2、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具体解锁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杰出)、B(优秀)、C(良好)、D(合格)和E(不合格)五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和可解锁比例如下:
■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可解锁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锁额度。
激励对象按照各考核年度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解除限售,因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如下业绩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相比2014~2016年平均值,2017~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5%、105%、135%。
预留部分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相比2014~2016年平均值,2017~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75%、105%、135%。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麦格米特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6.00元(2017年6月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5.39%、34.23%、31.32%(分别采用中小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17年8月授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对应的考核年度解锁时若出现业绩考核达标,公司股价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形时,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或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因本计划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事项回购的还应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三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