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17)039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间,你公司5%以上股东吕超(当年九月起任公司董事)累计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子公司天津天海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资金4110万元,且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记录行为,你公司未真实、及时地披露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定并完善对子公司尤其是收购标的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子公司的财务印章、网银U盾、支票等重要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加强收购标的子公司的采购付款、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行为。
三、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强对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视情况检查验收并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提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提交自查和整改报告,不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