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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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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9 证券简称:兆驰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 2017 年 5 月 13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告。

2、自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首次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完成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公司总股本已由 1,810,870,743 股变为 1,810,776,243 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10,776,24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25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5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0000 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 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50 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1,810,776,243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4,526,940,607 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17 年 6 月 9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26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6 月 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7 年 6 月 9 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4,526,940,607 股摊薄计算,2016 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0.0864 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 3 号楼 6 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方振宇、罗希文

咨询电话:0755-33614068

传真电话:0755-33614256

十、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