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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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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7-06-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7-048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对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公司”)与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并于2016年11月15日公告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中披露了该起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晋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晋中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169号9号楼A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路169号;

原审被告: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楼2301室。

二、一审判决结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字第3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货款16847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1853225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日,自2015年5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如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债务,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有权对质押股权即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闸北高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000000元股权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137元,合计161141元,由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目前进展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浙01民终765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04元,由上诉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晋中公司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仍不服,拟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本次诉讼涉及诉讼标的、利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约2000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为减少公司利润约2000万元。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