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98 证券简称:森特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76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总体经营情况、采购和销售情况、其他有关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1、分季度财务数据和变动趋势波动较大。公司2016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差异较大,尤其第二、四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较上一季度均有较大幅度增长。请公司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经营安排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的确认时点和政策、分季度现金流的变动情况等,补充披露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公司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细分行业情况。年报显示,公司产品主要为金属围护系统和声屏障系统。请你公司结合本公司具体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集中程度,补充披露在上述两个细分行业的市场地位。
二、采购和销售
3、毛利率。年报披露,公司本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58.19%,但毛利率同比减少7.13%,主要因为公司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长70.84%,其中,建筑金属围护系统成本更是较上年同期增长77.24%。同时,公司产品毛利率从2013年的33.07%起,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请公司结合具体业务开展情况、市场地位、定价策略等,补充披露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原因。请公司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年报披露了公司前五名客户和前五名供应商的交易总额,请补充披露:(1)前十名客户和前十名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2)与上一报告期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相比,说明本报告期前五大客户或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其原因;(3)核实公司与上述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长期合作协议,是否实质存在最终主要向同一客户销售或同一供应商采购的情况;(4)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比达21.35%、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占比达39.21%,请说明是否存在对大额采购或大客户依赖的风险。请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应收账款。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报告期内期末较期初增长46.48%,其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达30.93%。请公司补充披露:(1)导致应收账款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并结合公司各项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2)上述大额应收款项的形成原因、账龄、款项回收的进展,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请公司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其他应付款。年报显示,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增长574.85%,主要系本年末单位往来款增加所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往来款产生的原因和主要内容。请公司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重大项目进展。年报显示,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大项目较多。另外,报告期内,公司其他应收款同期增长39.73%,主要原因为公司对外工程投标保证金增加,及在建项目的增加导致开具保函数量及保函保证金大幅度增加。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在建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金额、业务模式、工期、完工百分比、本期及累计确认收入、本期和累计成本投入、回款情况,以及报告期内新增在建项目的情况。请公司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其他
8、关联方情况。年报显示,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为董事杨冠三参股公司,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根据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董事杨冠三认缴出资日期2007年1月1日。但2016年11月3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将北京北纬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列为其他关联方。请补充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9、建筑资质。年报显示,公司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特级资质将于2017年底前届满,请公司应当披露续期条件的达成情况。
10、安全生产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安全生产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如有,请补充披露影响及应对措施。11、存货。2014年、2015年、2016年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70,076.18万元、69,261.00万元和75,234.81万元,主要原因是存货中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余额,2014年-2016年分别为62,299.16万元、62,915.31万元和69,354.96万元,占各期末存货比例分别为88.90%、90.84%和92.18%。但没有相应计提任何减值准备。请公司结合存货工程项目合同具体情况,补充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