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7-022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三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协议缺少履行协议的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该框架协议仅作为三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协议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三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将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并在符合法律法规且符合三方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的约定与上述具体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对公司2017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绩影响暂无法确定。
一、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了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方1:
1、公司名称:中能建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基金”)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董兴江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5、营业期限:自2015年1月12日起长期有效
6、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开展股权投资和企业上市咨询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行和募集基金);受托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8、股东情况:中能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中能建基金100%的股权。
9、中能建基金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交易方2:
1、公司名称: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九易通”)
2、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5、营业期限:2002-04-09 至 2032-04-08
6、公司住所:海口市海盛路40号新景立大厦305房
7、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农业、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文化交流,企业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会议会展策划、接待及组织(不含旅行社业务),大型文体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市场调查研究,产品代理,海产品的收购、冷藏、销售
8、股东情况:张旭升拥有海南九易通75%的股权,张凯声拥有海南九易通25%的股权。
9、海南九易通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二)协议的签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与中能建基金、海南九易通于2017年6月2日在深圳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能建股权投资基金(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海南九易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作原则
甲、乙、丙三方秉承“互利共赢、诚实守信”的合作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三方同意之前提下,充分发挥甲、乙、丙三方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互补优势,推动三方共同深入参与PPP、不良资产处置等项目,促进三方在相关领域取得良好的投资业绩。
第二部分 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共同推进战略合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充分发挥其在获取PPP项目、牵头组建央企国企联合体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其上市公司的平台优势,丙方充分发挥其资金优势,通过共同设立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主导或参与PPP优质项目的投资。
(二)由甲方发起设立PPP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基金首期募集规模拟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拟为3+2年。甲方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甲、乙、丙三方确认,由甲方关联企业与乙方关联企业、丙方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1”),其中乙方关联企业持股51%,甲方关联企业持股40%,丙方持股9%,该合资公司1做为上述PPP产业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劣后级)并向基金出资。
(四)乙方同意,在PPP产业投资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优先级)要求提供财务担保时,经乙方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乙方以其名义提供有效担保。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在PPP产业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具备运营条件后,PPP项目公司所持有的资产及受益权通过基金(控股方)置入合资公司1,乙方可通过合法合规的资本运作方式取得对PPP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不良资产处置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三方共同设立专业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投资基金,并通过甲方的渠道控制一家持有金融资产管理牌照的公司(以下简称“AMC”公司)。
(二)由甲方发起设立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基金首期募集规模拟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拟为3+2年。甲方担任基金管理人。
(三)甲、乙、丙三方确认,由甲方关联企业与乙方关联企业、丙方共同成立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2”),其中乙方关联企业持股51%,甲方关联企业持股40%,丙方持股9%,该合资公司2做为上述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劣后级)并向基金出资。
(四)乙方同意,在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优先级)要求提供财务担保时,经乙方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乙方以其名义提供有效担保。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资产及受益权通过基金(控股方)置入合资公司2,乙方可通过合法合规的资本运作方式取得对AMC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三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将另行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并在符合法律法规且符合三方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的约定与上述具体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对公司2017年度及未来年度的业绩影响暂无法确定。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为框架性文件,是对三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协议缺少履行协议的保障措施及违约责任,该框架协议仅作为三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协议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