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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21 证券简称:凯莱英 公告编号:2017-02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下午15:00至2017 年6月2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71号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Hao Hong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171,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942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69,456,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67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14,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74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943,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183%。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332,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4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11,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69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5、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6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0,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3,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8%;反对10,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26,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6%;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

7、审议通过了《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2016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17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反对45,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8,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6%;反对45,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26,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6%;反对44,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89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4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8,16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6,934,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孙艳利律师、刘焕志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

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1G20160476-02号

致: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英”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17年6月2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公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凯莱英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公司采用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2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56,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67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74名,代表8,714,52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票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票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3.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0,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10,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3,6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8%;反对10,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26,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6%;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89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0%。

7.《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2016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17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25,6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9%;反对45,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898,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6%;反对45,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7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8.《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26,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6%;反对44,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0%;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899,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34%;反对44,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5%;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9.《关于审议〈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10.《关于审议〈2016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1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3%;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11.《关于审议〈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8,161,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7%;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26,934,3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4%;反对9,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孙 艳 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焕 志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