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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咨询夸大宣传
专业调解助力维权

2017-06-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案情概要

2016年,投资者吴某多次接到某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电话,业务员称该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并宣称:“相信我们公司的实力,您可以先试下我们给您推荐的股票。”吴某抱着尝试的心态,于2016年9月缴纳了1万元购买该投资咨询公司3个月的荐股服务,并约定由黄某为投资者吴某提供服务。2016年11月2日,黄某对投资者吴某说:“公司将要上市,需要业绩,给您提供‘黄金版’的荐股服务,您需要缴纳48万元咨询费,而且您拿500万元投资我推荐的股票,可以赚1500万元到3000万元。”投资者吴某遂缴纳48万元并签订《补充协议》,随后黄某向投资者吴某推荐了股票,但吴某购买股票后产生大额亏损。吴某便要求该公司终止合同并退还服务费,但是对方告知:“无法退款,钱已经投出去了。”吴某对公司答复极为不满,认为公司多次要求自己缴纳服务费并不提供服务是涉嫌欺诈的行为,要求机构退还服务费和140万元的账户亏损。

二、争议焦点

经过投服中心专家调解,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承认在人员执业管理上存在瑕疵,但也提出在签署合约时多次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且投资咨询类的业务主旨在于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股票账户由投资者自行操作。具体到纠纷金额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40万元亏损是否该由投资咨询公司赔偿。吴某认为,黄某的所作所为代表了公司,向其宣传的内容若没有公司的授意是无法说出的。但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坚持除黄某推荐的两只股票外,其他宣传内容均属黄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投资者在接受服务后拥有自主选择操作权,黄某向投资者吴某提供投资咨询后,投资决策由投资者吴某作出,投资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故公司无法赔偿140万元损失。

三、调解过程

调解员经核查该公司员工黄某的宣传行为,发现黄某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调解员分析该纠纷认为,黄某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绝大部分没有合理的依据,不属于证券研究报告或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等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该投资咨询公司未及时了解和更正黄某的行为,是公司执业管理、合规管理和人员管理的疏忽。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对黄某夸大宣传骗取投资者荐股服务费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指出公司存在人员管理不善的管理责任。同时,向投资者吴某解释机构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决策是投资者自身作出,投资决策所产生的风险应由投资者承担。鉴于机构执业人员存在夸大宣传行为和机构在管理上的缺失,调解员提出由机构退还服务费并适当给予投资者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由于调解员合情合理的分析沟通,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调解员在现场依据事实,按照调解原则,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不断减少双方纠纷差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投资咨询公司退还48万元服务费并终止服务协议,同时补偿投资者20万元的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发签署了调解协议及终止服务合同协议书等相关文件。

四、案例点评

1、投资咨询公司应加强自身人员的执业素养,完善机构合规、人员、培训等管理机制,强化员工的风险把控和合规管理意识。同时,各机构应加强投资者培训,培养其良好的投资心态,帮助其理性投资。

2、发生纠纷建议选择和解或者调解。调解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维权成本;三是调解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探索双赢的结果。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有效化解各类投资或者服务纠纷,维护证券行业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您是投资者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有纠纷调解需求,可以填写纠纷调解申请并将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纠纷相关材料等发送到jftj@isc.com.cn邮箱,就可以正式提起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申请。投服中心调解工作人员会在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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