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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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7-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7-02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8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全文内容如下: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5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信息披露

1、年报披露,中科国益……是国内最具实力的工业废水处理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之一。请公司说明相关表述的依据。

2、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公司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财务报告数据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可能的变化。请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有针对性的讨论与分析。

3、公司年报中第182页、第164页等处出现标蓝或标黄情况,请公司说明特别标注的原因或予以修订。

4、公司年报第15页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市政供水与污水处理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8.96%。请公司核实并说明相关比例计算的方法及准确性。

5、2015年12月,公司将北京天地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6.5亿元对外转让,随后与对手方就付款进度多次签订补充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与对手方签订的各协议中关于付款安排的条款,逐笔披露对手方目前的还款情况和具体时间,尚需支付的款项情况,说明多次延期收到款项的原因,并评估相关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6、根据《格式准则第2号》,对于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应当分项列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并分析其变动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污水处理业务营业收入和毛利率下降的原因。

7、公司年报第17页“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说明”称,由于去年同期合并天地人公司1-11月业绩,天地人公司的业务地域性分布较广。请公司说明上述表述是否完整,并进行补充披露。

8、年报第50页显示,公司存在对外担保272万元,公司未披露担保方、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等信息,请公司补充披露。

二、关于财务会计

9、请公司对期末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的具体公司名称进行补充披露,说明相关公司名称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但未在年报中披露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工程类和非工程类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借款的具体明细和形成原因。

10、年报第23页披露,“子公司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账户103,092.73元资金冻结。”请公司补充披露原因。

11、年报第31页和第114页显示,公司理财产品均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请公司结合相关产品是否有活跃市场,说明计入相关科目是否合理。

12、年报第186页显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国中(秦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2,993,228.18元的行政处罚。请公司评估相关环保风险并说明是否需在年报第36页“可能面对的风险”处作出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该罚款计入预计负债是否恰当。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13、年报第43页显示,北京中科国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形成预计负债271亿元,请公司说明相关诉讼是形成公司的预计负债还是对方的预计负债,年报相关表述是否准确。公司对作为应诉方的诉讼或仲裁均披露为尚未涉及预计负债,请公司评估相关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如满足条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进行会计处理。

14、《格式准则第2号》要求,“托管……事项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时,应当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金额、期限、损益及确定依据,同时应当披露该损益对公司的影响。”年报第49页显示,公司托管收益228万元,且与委托方的净利润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托管收益的确认依据。同时,公司称“由此产生的委托运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请公司补充披露列支主体为公司还是委托方。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委托收益的会计确认情况。

15、根据《格式准则第15号》第十条要求,“财务报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公司年报第73-83页未披露相关重要报表项目的附注编号,请公司补充披露。

16、公司年报第81页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上期发生额与相关科目的汇总金额存在较大差异,请公司补充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计算方式或进行更正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支付的现金”的具体内容。

17、《格式准则第15号》要求,“公司应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披露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及计量方法,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应披露确定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请公司结合BOT业务等具体模式,按要求披露相应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18、公司年报第120页披露,期末应收利息余额较期初增加175,466.11元,增幅54.82%,原因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国中水务香港有限公司对其对外投资的Josab International AB公司的股东Andrej Setina借款,本期应收未收利息增加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借款产生的原因、时间、金额、利率、公司的审议程序及未收到的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年报第156页利息收入368万元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请公司补充披露年报第8页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330万元的形成原因及交易对手方。请公司补充披露利息收入和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

19、公司年报第120页披露,对赛领国际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赛领)的应收股利为3,550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股利何时宣告分配、预计收到时间及赛领的经审计利润表。

20、公司年报第126页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按成本计量,请公司核实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请公司结合赛领章程等文件判断对该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妥当;请公司补充披露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和AquaporinA/S的投资时点、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依据;对Josab International AB的投资一部分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部分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因。请会计师就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21、公司年报第132页和第137页披露公司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请公司披露相关资产的具体内容,而非相关公司的名称。

22、请公司补充披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项目的开工时间、项目进展情况和预计完工时间。

23、请公司补充披露本期利息资本化率的计算依据。

24、公司部分在建工程已经转为固定资产,但结转金额和预算数存在较大差异,请公司补充披露原因。

25、公司东营市第二自来水厂工程的利息资本化累计金额高于该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余额和当期增加额,请公司说明原因。

26、根据年报,齐齐哈尔碾子山区供水项目主体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其他附属工程正在建设中,请公司补充披露该项目期末余额高于转入固定资产金额的原因。

27、请公司补充披露汉中市管网改造工程作为代管工程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因。

28、年报称石门自来水工程已完工但尚未通水,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否需要转入固定资产。

29、请公司补充披露特许经营权其他减少227万元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30、请公司补充披露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计入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的原因。

31、请公司补充披露售后维护费上期发生额为1,033万元,本期无发生额的原因。

32、会计准则规定,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请公司核实政府补助是否包含以上规定所称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的项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3、公司年报第159页披露,营业外支出中罚款、违约金为181万元,上期为1,301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罚款和违约金的具体内容和形成原因。

34、公司年报第160页披露,往来款及备用金收到及支付金额均约为1亿元左右,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明细。请公司补充披露第161页收到专项投资资金和利息3,601万元的具体内容。

35、公司年报第177页显示,JOSAB净利润为负,且根据以前年度报表,其已连续3年净利润为负,请公司补充说明相关投资是否需计提减值准备。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6、年报第181页,公司在其他关联方情况表中对关系的描述均为其他,请公司补充披露具体关系。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格式准则第15号》等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4日之前,对本问询函作出回复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6日

备查文件:

1、《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81号)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