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3日
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瑞茂02,代码136468
3、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5、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45%,在债券存续期的前2年保持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5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起息日:2016年6月13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7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兑付日:2019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2018年6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时,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45%,每手“16瑞茂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4.5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2日
2、债券付息日:2017年6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瑞茂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按利息额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瑞茂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烟台市牟平区养马岛驼峰路8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区北翼1301
法定代表人:燕刚
联系人:张欢
联系电话:010-56735876
传真号码:010-59715880
邮政编码:100052
2、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35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宋以祯
联系电话:010-66290192
传真号码:010-66290220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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