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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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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17-01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16年10月25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本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特531号】,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6-028)。本公司对该《民事裁定书》存有异议,并已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特531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对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民特53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该民事裁定书第2页17行‘经审查查明,中百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向中建四局公司出具《担保函》,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向中建四局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应补正为‘经审查查明,落款为担保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向中建四局出具《担保函》,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履行《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向中建四局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二、该民事裁定书第4页1行‘驳回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2013年4月16日签订的《担保函》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应补正为‘驳回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落款为担保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向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此外,关于本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广州的仲裁案事项,本公司已在2016年年报中作了充分的论证和专项说明。目前,本案仍处于仲裁审理阶段,本公司正在采取法律措施积极应对,力争取得最终公正的裁定结果,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