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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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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7-06-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7-03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重庆建工”)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经营业务

1.财务风险及偿债能力。年报披露,公司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为-5.72亿元,同比减少142.70%;筹资活动现金流为-23.94亿元,较上年同期-3.26亿元减少20.68亿元,其中,公司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01亿元,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5.23亿元。同时,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35.07亿元,较期初增长169.64%,公司面临偿债压力增大。此外,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居高,期末资产负债率高达92.91%,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状况形成的原因,并对自身财务风险及偿债能力予以补充分析;(2)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1)上述状况形成的原因,并对自身财务风险及偿债能力予以补充分析。

1)公司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为-5.72亿元,较上年同期13.40亿元同比减少142.70%,主要原因为:一是2015年末公司收到客户集中支付重庆市轨道环线及轨道六号线项目工程款8.69亿元,在2016年度陆续支付分包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等,因现金流入流出的时间差异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二是本期实施“营改增”政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施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提未交的营业税进行相对集中的清算支付,导致本期支付的各项税费 16.03 亿元较上年同比增加 1.99亿元,从而导致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有所减少。若剔除以上两个因素,本期、上年同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96亿元、4.71亿元,同比增长5.31%,基本保持稳定。

2)公司本期筹资活动现金流为-23.94亿元,较上年同期-3.26亿元减少20.68亿元,其中:公司本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01亿元,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15.23亿元。主要原因为本期公司集中收回涪南高速公路公司股权转让尾款16.43亿元及BT工程回购款21.84亿元。在充分保证营运资金充裕的前提下,为减少融资成本,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利用这部分资金安排偿还部分短期借款。截止本期末,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44.66亿元,与年初相比仅减少6.01亿元,减幅11.86%。资金存量相对充裕,公司有较强的偿还到期负债的能力,不存在资金支付风险。

3)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35.07亿元,较期初增长169.64%,公司面临偿债压力增大。于2017年到期的债务为2012年发行的五年期中期票据13亿元和2014年发行的三年期非公开定向债务15亿元,以及长期借款7.07亿元,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截至回复日,公司已如期偿还30.26亿元,剩余部分待到期日偿还。2017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356 号),公司拟分次非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的公司债券以补充部分长周期项目资金及偿还剩余到期债务本息。另外,公司目前已获取但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约为 100亿元。综上,公司已偿还全部到期债务,不存在到期债务违约风险。

本期和上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明细表

4)公司资产负债率持续居高,期末资产负债率高达92.91%,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一是公司系国有企业改制设立,由于历史原因,改制设立时公司净资产比例偏低;二是自设立以来,公司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公开股票上市前,受公开发行审核周期的影响,公司未得到股东资本金投入,使得公司只能通过各类债务筹措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三是公司一直按照股东要求,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分红。

5)财务风险分析:

公司的财务风险产生于筹资环节、投资环节、资金运营环节及利润分配环节。具体如下:

一是筹资环节。公司筹资环节面临的风险包括:筹资方式不同导致公司必须在风险与成本之间权衡;财务杠杆的存在导致公司为追求最优的资本结构必须在收益和风险之间进行权衡;金融市场发展复杂化,在进行筹资决策时,筹资决策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二是投资环节。公司投资环节面临的风险包括:公司可投资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必须在流动性和获利性之间权衡做出最佳选择。公司也可投资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等。较大的资本投资项目一般需要数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由于资金数额大,时间跨度长,投资项目未来报酬是不确定的,存在不确定性。

三是资金运营环节。公司资金运营环节面临的风险:公司存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主要为已结算未完工工程项目。存货流动性较差,占用了大量资金。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业主不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等情况,应收工程款结算周期长,导致应收账款大量增加,部分应收账款回收周期相应变长。公司流动资产被债务人占用,影响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及安全性。

四是利润分配环节。公司股利分配严格按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进行股利分配,且公司在决策时,充分考虑了股东利益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环节面临的风险:股利分派水平过低,股东的近期利益得不到满足;而股利分派水平过高,虽然满足了股东近期的愿望,但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6)偿债能力分析:

比照同行业公司偿债风险分析(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摘自其2016年年度报告)。

注: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业务。根据Wind 资讯数据,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上市公司共有89家。其中主营业务与公司属于不同建筑业细分行业如园林生态、水利水电、冶金矿业、建筑材料、建筑设计等细分行业的上市公司有67家,该类上市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有显著不同;主营业务结构与公司存在显著不同如主要从事铁路、桥梁建设等的上市公司有13家;房地产业务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有6家。建筑业上市公司中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房地产业务占比较低的上市公司共有三家,分别为上海建工、宁波建工和龙元建设,因此公司选取该三家上市公司作为同比上市公司。综上所述,由于建筑业其他上市公司与公司主营业务类型或主营业务结构存在显著不同,或房地产业务占比较高,因此公司选取上海建工、宁波建工和龙元建设作为同比上市公司既是适当的、也是完整的。

A、短期偿债能力分析:截止本期末,公司流动比率为0.96、速动比率0.55、现金比率0.10、现金流量比率-0.01、现金到期债务比-4.18%,与龙元建设、宁波建工、上海建工相比有所偏低,主要为公司2012年发行的五年期中期票据13亿元和2014年发行的三年期非公开定向债务15亿元,共计28亿元均在2017年到期,从而增大了公司本期末“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余额,增大了计算分母的基数。从分析上看,存在短期偿债压力和资金支付的风险。公司已于2017年如约偿还28亿元即期债务,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自有营运资金及授信额度充裕,不存在不能偿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B、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截止本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92.91%,权益乘数14.10,产权比率13.10,与龙元建设、宁波建工、上海建工相比有所偏高;利息保障倍数为1.58,与龙元建设、宁波建工、上海建工相比有所偏低,公司负债水平相对较高,长期偿债能力相对较弱。

(2)针对公司到期债务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持续居高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2017年,公司已通过集中、有效利用短时闲置资金,合理协调长、短期债务搭配,向控股股东借款及非公开发行债券等方式,如约偿还全部到期债务,有效降低偿债风险。

2)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行上市,首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5.38亿元,有效地充实了公司的权益资本。截止2017年1季度末,公司资产负债率91.74%,较年初降低1.17个百分点。

3)公司将进一步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优化投、融资方案,科学有效的平衡企业发展与债务风险的矛盾。公司股票获准公开发行,标志着公司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公司将通过资本市场等途径,进一步优化公司权益结构。

4)公司将按照自身发展特点,加强存货、应收款项的管理,提高流动资产运营效率。

2.分季度经营情况。年报显示,公司各季度营收基本保持平稳,但净利润波动较大,尤其第二季度净利润增长明显,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则呈现第一、四季度为负,三季度明显好转。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结算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利润的确认时点和政策等,补充披露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营业收入:公司营业收入一季度实现102.85亿元、二季度110.40亿元、三季度99.43亿元、四季度119.37亿元,根据建筑施工行业及重庆市气候特点,一季度因春节放假等假期因素,产值会有所偏低;二季度为产值高峰期;三季度因重庆地区高温天气较多,产值受到一定影响;四季度为产值和结算的高峰期。因此,各季度营收基本保持平稳。

(2)净利润:公司净利润一季度实现0.43亿元、二季度1.60亿元、三季度0.33亿元、四季度0.82亿元,其中:1)二季度较一季度增长185.71%,主要原因为:一是二季度形成产值收入有所增长;二是二季度公司投资的遂资高速公路BOT工程已经审计完毕并办理竣工结算,具备结转条件,所属建筑施工子公司在当季进行工程结算,结转收益0.71亿元;三是公司所属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210号”部分土地、房产,涉及政府征收,取得拆迁补偿收益0.30亿元;2)三季度较二季度减少79.38%,较一季度减少23.26%,主要原因为收入有所减少而形成;3)四季度较三季度增长148.48%,主要为收入有所增长以及四季度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办理竣工结算结转收益而形成。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一季度实现-7.80亿元、二季度0.23亿元、三季度5.08亿元、四季度-3.23亿元,其中:1)二季度较一季度增长102.94%,主要为2015 年末公司收到重庆市轨道环线及轨道六号线工程款8.69亿元,在2016年一季度大量支付了分包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等,以及春节期间分包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等款项支付较为集中,导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81亿元,从而二季度较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大幅增长;2)三季度较二季度增长2,108.70%,主要为在实施“营改增”前,公司及所属建筑施工子公司对施工项目之前计提未交的营业税及附加部分在二季度进行了相对集中的清算支付,三季度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二季度减少3.81亿元而形成;3)四季度较三季度减少163.39%,主要为临近年末,部分工程的分包款、劳务费和材料款等集中支付而形成。

会计师意见:

通过对重庆建工营业收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明细构成及原始凭证、合同等资料检查,对净利润进行复核,向工程项目人员及财务人员询问,并对确认的营业收入向业主函证等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重庆建工四个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及经营活动现金流的波动符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季节性变化特点和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其波动是合理的。

3.业务模式。请根据《建筑行业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并区分不同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的数量、金额及主要风险;若不涉及多种业务模式,请予以说明。

回复:

(1)主要业务模式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及其他相关业务,实施的工程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基建工程、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等多个工程领域,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双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等多项壹级资质,施工技术力量雄厚,施工机械设备齐全,具备明显的施工优势、资质优势和资金优势,在重庆及全国多省市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公司报告期内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施工合同模式和融资合同模式。

施工合同模式基本以投标形式承揽施工业务,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和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业主根据合同约定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剩余工程款。

融资合同模式主要是以项目名义进行融资,并参与项目建设,以项目运营收入(或回购资金)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模式。公司现实施的融资合同模式涉及BT、PPP和BOT等三种形式。其中,BT模式即“建设-移交”,是指公司承接项目后,通过融资、建设并移交项目后收回投资、获取合理回报的模式;PPP模式是指公司通过与政府、企业、社会资本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的项目运作模式;BOT模式即“建设-运营-移交”,是指公司通过投标方式承接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在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业主的模式。

(2)未完工项目的数量、金额和主要风险。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报告期末,工程施工板块未完工程955个,未完项目金额1106.81亿。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公司基建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承揽工程难度增大,原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施工成本增大,应收款回收较慢、管理成本和财务成本较大,存在利润率较低等风险。

施工合同模式下的项目结算、回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部分项目可能面临不能及时办理结算和按期回收工程款的风险。

采用融资合同模式的BT、PPP和BOT项目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稳定的收益,但由于融资项目需投入大量资金,投资回收期较长,且受拆迁、场地移交以及政府招商对象不确定等影响,项目在投资回收期间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难以准确预计融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个别项目可能面临不能按期回购的风险。若未能妥善评估、实施及管控,可能会使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4.存货。年报披露,公司存货期末余额218.42亿元,占总资产之比逾三分之一,其中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存货之比约九成,公司对其计提减值准备0.47亿元。请结合相关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规定: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存货减值测试流程和审批程序对报告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项目进行了减值测试,并对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大于合同总收入的项目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认为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前45项情况如下:

从上述45个主要项目数据看,未出现预计合同成本大于合同收入的情形,项目合同不属于亏损合同,上述项目期末形成的存货相应未出现减值情形。

会计师意见:

报告期,公司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项目余额主要系承揽道路、桥梁及其他市政设施、综合体等项目形成,业主信用状况良好。通过检查期末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项目相关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测算资料、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并询问相关工程人员、项目核算人员,并结合向业主函证等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重庆建工计提的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项目减值准备是充分的、合理的,公司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其他应付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81.70亿元,较期初增长18.79%,其中“其他小额汇总”8.54亿元,请说明其具体构成项目及业务背景。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2016年末其他应付款按性质分类中“其他小额汇总”具体构成主要项目及业务背景如下:

公司逐项核对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款项性质,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单项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按具体项目分类披露,单项金额较小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因为涉及项目对象数量相对较大,因此汇总填报为“其他小额汇总”类别。

会计师意见:

通过检查重庆建工其他应付款相关合同、原始凭证及编制的他应付款明细表,并询问相关财务及工程项目人员,执行函证等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公司年报披露的8.54亿元其他应付款按性质分类至“其他小额汇总”符合年度报告相关披露规定。

6.预计负债。年报披露,公司预计负债期末余额0.26亿元,同比增长80倍,主要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未决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本期对部分未决诉讼案件确认预计负债增加所致。同时,公司本期营业外支出0.59亿元中,“其他支出”项目0.57亿元,主要为对未决诉讼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所确认的预计损失。请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事项,包括对象、金额等;(2)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3)结合预计负债的计提及损失的实际支出等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上述数据的勾稽关系;(4)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相关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事项,包括对象、金额等具体如下:

截至2016年末,确认预计负债的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

公司就主要诉讼(仲裁)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说明如下:

1)云南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5月,原告云南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云南分公司,涉案金额351.82万元。2016年11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做出(2016)云0111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由云南分公司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广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968,237.50元,并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该笔款项的违约金至款项清偿时止。截止2016年年末一审判决已生效,尚未履行,公司及云南分公司正与原告协商。公司云南分公司依据一审判决情况,结合代理律师和公司法务部门的意见、及以往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情况判断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按照未支付本金与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计提确认预计负债695,378.84元 。

2)与刘成凤借款合同纠纷

A、2015年9月,原告刘成凤因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云南分公司、艾若,涉案金额1,166.82万元。 2016年7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三初字第506号判决如下:a、被告艾若、被告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b、被告重庆建工对被告云南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驳回原告刘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8月3日,上诉人一(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B、2015年9月,原告刘成凤因借款合同纠纷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重庆建工、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艾若,涉案金额1,400.18万元。2016年7月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昆民三初字第507号判决如下:a、被告艾若、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成凤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b、被告重庆建工对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c、驳回原告刘成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8月3日,上诉人一(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上诉人二(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云南分公司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改判。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公司云南分公司依据一审判决情况、代理律师和公司法务部门意见,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以上两个未决诉讼案件将本金22,000,000.00元部分计提确认为预计负债。

3)与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9月,原告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和海南分公司,涉案金额1,270.87万元。 2016年12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琼97民终1289号判决: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儋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东航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531,987.31元及利息(利息应以6,231,987.3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23日起计付至2014年9月18日;以5,731,987.31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9日起计付至2015年2月16日;以5,531,987.31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付至2015年9月24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提起再审申请。公司海南分公司依据二审判决情况、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提预计负债815,933.60元。

4)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年7月,原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涉案金额566.57万元。2016年7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3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4,732,394.67元及占用该利息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以4,732,394.6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7月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工保证金利息67,634.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驳回公司反诉全部请求。公司及原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分别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2016年末此案正在二审中。公司依据一审判决情况、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计提预计负债276,418.29元。

5)与重庆长寿永亮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年12月,原告重庆长寿永亮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总承包分公司,涉案金额361.04万元。2016年12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6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建安事业部(原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长寿永亮化工有限公司钢材款本金1,294,590.30元、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的利息1,334,290.70元,合计2,628,881.00元并以1,294,590.3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4年4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建安事业部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2016年末此案正在二审中。公司依据一审判决情况、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提预计负债1,371,181.70元。

6)与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年7月,原告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涉案金额172.25万元。2016年12月27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作出(2016)渝0115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重庆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至的利息为8万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尚欠的工程款未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公司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2016年末此案正在二审中。公司依据一审判决情况、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逾期利息计提预计负债430,885.00元。

7)与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4月,原告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涉案金额432.52万元。2016年5月4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703民初1300号民事调解书:工业公司向原告分五次支付绵阳市驰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2,774,400.5元及延期支付费用12万元,2016年5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和诉讼费、保全费,2016年7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9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50万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394,400.5元。公司依据法院调解书、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以往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情况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延期支付费用及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145,700.00元。

8)与重庆顺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7月,原告重庆顺吉物资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涉案金额97.95万元。2016年6月26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6民初6026号民事调解书:工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共计1,300,000.00元,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每月支付100,000.00元。公司依据法院调解书、代理律师及公司法务部门意见、以往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计提预计负债335,138.04元。

公司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代理律师出具的未决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调解书,以往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情况以及咨询相关律师的意见逐项对本回复(1)表中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判断后,计提以上诉讼(仲裁)事项的预计负债,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充分、合理。

(3)结合预计负债的计提及损失的实际支出等情况,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上述数据的勾稽关系;

公司预计负债计提金额26,466,259.97元计入本期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中核算,具体明细详见本回复(1)。

公司根据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资料计算应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核后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账款

预计负债

公司诉讼(仲裁)导致的本报告期实际支出金额18,373,356.20元计入本期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中。

公司根据已决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资料确认的损失金额,经相关审批程序审核后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工程施工

营业外支出(主要为支付的违约金和利息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款项

公司当期已决诉讼(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 与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及清偿协议纠纷。

2013年12月,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因债务转让及清偿协议纠纷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涉案金额1,592.47万元。2014年12月18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2012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1月,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改判: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建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偿债务人民币884.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5.23万元;B、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钢材款313.1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C、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冀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5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26号判决如下:被告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84.10万元及违约金265.23万元;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钢材款313.14万元(合计443.1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016年1月,二建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重审一审判决;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5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冀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二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建公司依据该终审判决书,确认该诉讼案件实际损失支出金额11,493,306.50元。

2) 与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6年1月,原告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涉案金额1,859.60万元。2016年1月18日,由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调解,五矿钢铁重庆有限公司与七建公司达成(2016)渝01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七建公司需支付货款本金1864.932425万元,并于6月30日前支付违约金676.952516万元;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的律师费3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5.393023万元;于6月30日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9.2255万元。截止2016年期末,该诉讼案件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七建公司依据调解书及实际支付的违约金确认该诉讼案件实际损失支出金额6,769,525.16元。

3) 与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10月,原告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涉案金额2,443.58万元。2015年12月5日,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285号终审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三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641,179.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3年1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驳回重庆市裕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截止2016年期末,该诉讼判决正在执行中,三建公司依据民事判决书确认实际利息损失支出金额110,524.54元。

本期公司营业外支出“其他支出”金额56,765,942.10元,其中以上预计负债计提及诉讼案件实际损失支出金额共计44,839,616.17元;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费、违约金及滞纳金等共计11,926,325.93元。公司认为预计负债的计提及损失的实际支出数据勾稽关系真实、准确,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师意见:

通过逐一检查相关诉讼资料、获取代理律师出具的未决诉讼案件法律意见书、询问公司法务人员、检查诉讼事项导致的实际损失资料,检查公司会计处理凭证、同时也对以往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情况进行检查等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重庆建工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是充分、合理的,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及损失的实际支付数据勾稽关系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营业外收入。年报披露,公司本期营业外收入0.62亿元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0.26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处置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2)相关会计处理;(3)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报告期公司处置的固定资产主要是因土地收储、闲置及即将报废的各类固定资产。其中:因土地收储而处置资产为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土地资产。

(1) 处置固定资产的具体项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资产管理部门发起处置、报废申请,注明处置、报废原因,经专业部门和财务部门鉴定、审批同意以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至财务部资产会计审核确认。财务部资产会计复核处置、报废原因后,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1)固定资产处置、报废业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净额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净值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根据处置协议、交接清单和发票存根对应取得的收入和应支付的费用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形成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处置收入/(1+3%)×2%,对应的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会计师意见:

通过执行检查固定资产处置、报废相关申请审批文件、检查固定资产处置、报废清理收入和清理费用、检查原始凭证、询问资产管理部门人员及对期末固定资产抽盘等审计程序,会计师认为重庆建工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具体项目明细真实、完整,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其他

8.融资安排情况。请根据《建筑行业指引》第十一条的规定,补充披露融资安排相关内容,包括:(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结算、款项回收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等情况,分析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流动性风险;(2)按照借款、债券等分类列示公司各年需偿付债务的金额(5年内分年列示,5年以上累计列示)、利息支出等情况;(3)若重大项目涉及相关约束性安排且影响重大的,请披露相关项目名称、金额及核心条款。

回复:

(1)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结算、款项回收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等情况,分析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流动性风险。

截止本期末,公司债务融资总额为197.87亿元,其中:短期借款94.53亿元,占债务融资总额比重47.7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5.07亿元,占比17.72%;长期借款51.32亿元,占比25.93%;其他流动负债5.00亿元,占比2.53%;应付票据(敞口)3.95亿元,占2.00%;其他非流动负债8.00亿元,占比4.04%。截止本期末,公司通过银行融资余额为156.87亿元,通过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等直接融资余额为41.00亿元。

从各项融资品种分析,公司主要以中长期融资和短期借款为主。其中:1)长期借款主要是投入遂资高速公路BOT项目和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遂资高速公路BOT项目已进入营运期,截止本期末遂资高速公路公司总资产74.41亿元。公司“长期应收款”余额为24.87亿元,由于基础设施投入资金较大,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但公司对基础设施投资有严格的程序,对进入回购期(营运期)的项目密切关注,至今尚未有不良情况发生。以上所形成的资产足以偿付未来到期的债务,资金安排合理;2)短期借款主要用于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和补充流动资金。由于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业务为核心的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的常规资金结算方式,会造成一定周期内的资金短缺,尤其在材料采购、劳务费支付、设备添置、项目预付款比例不高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筹资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随着项目的逐步开展和工程款的正常到位,回笼的应收账款足以支付到期债务。因此这些为工程项目周转的借款,属于正常范围内的资金使用,风险可控。在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3)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等部分于一年内到期的,以及短期借款的资金安排:公司近年一直在调整中长期融资和短期借款的结构,2017年计划发行3-5年期债券55亿元(其中35亿元已取得注册许可),用于置换到期债券、偿还部分短期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减少短期借款的资金周转,优化融资结构,且公司在银行留有足额的储备授信以备不时之需,偿还债务资金措施有保障,均能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

(2)按照借款、债券等分类列示公司各年需偿付债务的金额、利息支出等情况。

公司的债务为银行融资和直接市场融资两种融资方式。经测算,公司2017年综合融资成本率约在5.5%,全年预计支付利息11亿元。公司各年偿付债务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若重大项目涉及相关约束性安排且影响重大的,请披露相关项目名称、金额及核心条款。

在建重大项目中有三个项目合同条款涉及影响重大的融资约束性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重庆市长寿区北部新城北城大道(桃新段)工程,项目概算投资金额约9.6亿元。其相关核心条款如下:

A、投资回报:按甲方掌握使用的资金总额的1%一次性计取。

B、甲方使用费为本工程概算投资的25%。

C、甲方使用费的投资回报为甲方使用费额度*1%。

D、担保:采用甲方给予其辖区内已取得的土地储备权证和税费收入作为向乙方投资资金的等值价款给乙方。

2)阆中嘉陵江四桥、连接线(隧道)及滨江南路项目,工程建安造价金额约为11亿元,其核心条款如下:

A、投融资回报:按经审计后的工程建安造价的12%计取。

B、担保:甲方以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作为项目工程回购款的支付保证,并协助乙方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C、本项目(包括工程段)由乙方选定回购方式,回购方式有土地竞得和现金回购。

3)万盛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6.6亿元,其核心条款如下:

A、项目公司注册资本:33,2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叁仟贰佰万元人民币)。

B、设立时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认缴出资600万元,持股20%;乙方认缴出资2,400万元,持股80%。双方同意,根据项目投资进度需求增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至33,200万元人民币。

C、项目公司股权回购方式:项目公司股权回购采取甲方向乙方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的方式实现,乙方按股权回购价款的支付比例分次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同时项目公司还需按约向乙方支付出资款和融资款的投资收益。

D、本协议回购期内,甲方分别按照10%、10%、20%、20%、20%和20%的比例对乙方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按比例向乙方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乙方按收款比例将股权转让给甲方。

E、回购价款:本项目回购期内,甲方以乙方对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含乙方对项目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的全部款项,以下简称“M”)为回购总价款,分六期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按照下面表格计划无条件转让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给甲方。

F、投资收益:乙方的投资收益按8%的年化成本分季度由项目公司支付,投资收益自乙方第一期款项实际进入项目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每季度支付一次,如项目公司没有足够资金支付上述投资收益的,由甲方支付。

9.在建重大项目回款情况。请根据《建筑行业指引》第七条的规定,对在建重大项目的回款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上述在建重大项目回款情况如下:

(1)北城大道一期工程一标段BT工程: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回购日是指工程完工并达到通车条件之日。回购期:自回购日起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的期间,即三个月;2)2016年收款23,500.00万元,累计收款35,000.00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2)渝北木耳公租房工程: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A、每月经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支付进度款总额的80%;B、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28天内,支付到每月进度款累计完成量的85%;C、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且工程移交后,结算资料经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字认可后14天内,发包人再支付到其审核结算价的90%。待国家审计完毕后,再支付到审计报告的最终审定结算价的97%,留3%的质保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将剩余的质保金无息付清给承包人。2)2016年收款33,131.13万元,累计收款316,584.01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3)涪陵新区民安佳苑安置房工程: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A、安置小区及小区工程按照场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50%、主体结构全面完成、建筑外墙装饰、全部完工预验收合格六个节点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合格工程价款的50%;B、市政道路按照路基、管网、路面、全部完工预验收合格四个节点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为合格工程价款的50%;C、项目全部完工且交付使用后,由承包人提供完整合格的竣工资料,经审核并报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发包人支付至国家审计部门审定金额的50%;D、余款由承包人选择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商住用地,发包人负责协调参照涪陵新城区招商引资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以涪陵区地价委员会评估确定的土地挂牌价予以公开挂牌出让,承包人须积极参与摘牌,摘牌后的土地款用于支付工程余款。2)2016年收款13,989.83万元,累计收款13,989.83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4)西南证券总部大楼工程: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进度款按每月经审计的进度报表扣除材料、设备预付款后的85%支付,支付时间:次月15日内,累计支付进度款后达到经调整后合同价款总额的85%时暂停支付;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作量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并经审核后,付至审核金额的95%;一年内经审计机构审核完成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2年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金的90%,5年质保期满后返还剩余质保金;2)2016年收款2,665.86万元,累计收款15,632.01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5)芜湖弋江嘉园三期工程: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各期开工的楼幢,按期达到80%的完成基础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价5%费用,每六层作为一个支付节点付总价的5%费用,主体封顶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单位工程总价的40%费用,脚手架拆除后付至单位工程总价的6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至单位工程总价的85%费用;地下人防及非地下室主体封顶验收付地下室总价70%。竣工验收付至地下室总价85%,办完竣工结算并资料齐全交付使用后付至总价95%(不含预留金及物业费用),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性付清;2)2016年收款9,206.00万元,累计收款78,233.00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6)四川省阆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阆中嘉陵江四桥、连接线(隧道)及滨江南路项目BT模式投融资建设回购: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完成金额达到30%时按已完工金额的70%将等值的土地面积出让,达到60%和90%按已完工金额70%减已支付的回购款将等值的土地面积出让,审计完成按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加相应的投资回报额减去质保金将等值土地面积出让,5%的质保金自交工之日起至第24个月内将等值的土地面积出让并以出让金收益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及投资回报收益;2)2016年收款72,360.55万元,累计收款97,821.60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7)南道路: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合同约定按照计量进度扣除5%质保金、1%竣工资料保证金及2%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支付,支付比例为92%;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100%;2)2016年收款81,124.76万元,累计收款220,969.45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8)万盛高新产业园一期:1)合同约定收款条件:A、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以单项工程为计量支付对象,承包人每月25日前按上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申报,变更和签证随进度申报,项目公司在下月10日前按审核工作量的80%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B、单项(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至累计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5%,结算经审计机关(机构)审定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下5%做本工程质量保修金;C、本工程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2年满之日起10日内退还质保金的80%,5年满之日起10日内退还余下质保金。2)2016年收款9,883.20万元,累计收款9,883.20万元,相关合同目前正常履约。

10.资产权属瑕疵。年报披露,公司存在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等,涉及账面价值总计逾2亿元,其中部分为历史原因、因政府规划无法办证,部分办理程序尚未履行完毕。(1)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资产权属证书至今尚未办理完毕的具体原因、主要障碍,以及公司后续解决措施;(2)按照资产的定义,请说明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资产是否满足会计确认条件,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请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资产权属证书至今尚未办理完毕的具体原因、主要障碍,以及公司后续解决措施。

公司尚未办妥权属证书的固定资产如下:

1)重庆市雅豪商务楼(账面价值13,137,015.12元)

重庆市雅豪商务楼由于2007年12月竣工时未及时办理工程备案登记证,故未能取得商务楼临街商铺房屋产权证。目前已完成工程备案登记证等手续,正在办理该处房屋的出栋证。公司后续将加大督办力度,尽快完成相关权证的办理。

2)重庆市大渡口茄子溪制材村一号(账面价值3,456,287.89元)

该处资产由于未经规划而改扩建以及资产增值等因素,其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当地房管国土局沟通,力争早日商定相关方案,尽快办理产权证明。

3)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I-16-1号(账面价值85,338,970.86元)

该处资产为公司子公司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固实业公司定向合作建设所得。2014年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由于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产交易中心对其类似性质的房地产不予过户。经与重庆市房管国土局沟通,现重庆永固实业公司正在申请将该宗土地的用途变更为楼宇产业园,变更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4)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黄瓜山中华梨村内资产(账面价值37,754,187.11元)

该处资产为公司子公司重庆建工新农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由于该处资产在以前建设过程中,一直未能解决建设用地土地指标问题,导致其报建手续至今仍未完善。2014年7月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目前正积极补办其他相关手续。公司后续将加大督办力度,尽快办结相关产权证明。

5)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基地项目一期(账面价值39,723,053.27元)

该项目建设分两个阶段。由于该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必须整体完工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产权证。目前项目第一阶段建设已经完成,第二阶段建设正进行中,预计2017年底全面完成项目建设。待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

6)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基地项目一期(账面价值36,428,000.00元)

该项目于2016年3月取得土地,但至今仍未办理土地证。其原因是未与当地政府谈妥土地价格,以致土地款缴纳以及规划用地许可证办理的时间滞后,目前正积极与当地国土局沟通协调,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后即可办理产权证明。

上述瑕疵资产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未收到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或处罚通知以及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请求,且目前也未曾了解或预期存在前述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因此,瑕疵资产在目前及可合理预见的期限内仍能正常使用,不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针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土地房产存在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瑕疵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函,对因公司及子公司房产存在的瑕疵情况,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产或土地被收回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需要另寻其他房屋及或土地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司及子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会计师意见:

通过检查以上房屋及建筑物初始原值形成相关资料、向相关资产管理人员询问、进行现场观察盘点等审计程序,重庆建工上述已建成使用及刚建成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虽未办妥产权证书,但都处于公司持续的实际使用状态中,且根据房屋及建筑物历史形成资料所示,重庆建工持有上述资产的产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为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重庆建工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屋及建筑物确认为固定资产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满足会计确认条件。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2017-032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5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作如下补充与修订:

一、在《年报》“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四)建筑业经营性信息分析——3.在建重大项目情况”中补充披露在建重大项目的回款情况。

二、在《年报》“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四)建筑业经营性信息分析——3.在建重大项目情况”中补充披露在建重大项目合同中涉及影响重大的融资约束性安排的核心条款。

三、在《年报》“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四)建筑业经营性信息分析——6.其他说明”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主要业务模式;

(二)区分不同业务模式披露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的数量、金额及主要风险。

四、在《年报》“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四)建筑业经营性信息分析——6.其他说明”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报告期内公司工程结算、款项回收与合同约定的重大差异等情况,分析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及流动性风险;

(二)按照借款、债券等分类列示公司各年需偿付债务的金额(5年内分年列示,5年以上累计列示)、利息支出等情况。

《年报》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本次对《年报》的修订仅涉及《年报》全文,无需对《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年报》全文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