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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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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94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于2017年6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地产基金开发旧金山项目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95号公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32%股权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96号公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97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黄其森先生、葛勇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82.27%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98号公告);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泰禾物业(一期)委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99号公告);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公司2017-100号公告);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不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7年6月23日召开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95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参与投资地产基金开发旧金山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拓展海外优质房地产项目投资机会,2017年6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泰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泰禾香港”)签署了《中信资本YBI基金认购协议》及与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签署了《中信资本YBI基金投资之补充协议》。泰禾香港使用自有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1,000万美元,投资于中信资本YBI基金(英文名称:CITIC Capital YBI Fund L.P.),占基金总承诺出资的15.30%。中信资本YBI基金将参与美国旧金山金银岛一期YBI住宅开发项目。

YBI住宅项目位于美国旧金山湾内,旧金山和奥克兰市之间,距离旧金山、奥克兰市的中心商业区约15分钟车程,区位优越,交通便利。YBI项目可售住宅面积约54万平方英尺,总体规划建设总计约250套的联排别墅和低层公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交易的最终交割生效将有待本次基金普通合伙人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的确认。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

公司类型:Exempted Company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注册地: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

法定代表人:不适用

控股股东:CITIC Capital Global Services Holdings Limited

(二)有限合伙人

名称:泰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地:香港

成立时间:2015年5月20日

法定代表人:黄其森

控股股东: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黄其森

业务性质:CORP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与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其森先生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未与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公司亦未与其他参与投资地产基金的投资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及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金基本情况

名称:CITIC Capital YBI Fund L.P.(中信资本YBI地产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其中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为普通合伙人,泰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泰禾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承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1,000万美元。

注册地:Cayman Islands(开曼群岛)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

存续期限:交割日第五周年或合伙人收到对应的投资收益之日。

投资方向:用于美国旧金山金银岛一期YBI住宅开发项目

(二)基金的管理

1、基金的管理与控制

(1)普通合伙人应拥有管理和控制基金及处理基金业务的专有权。除非《中信资本YBI基金经修订及重述的豁免有限合伙协议》(以下“有限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普通合伙人有权进行协议规定的对于达成基金目的或完成基金授权行为而言必要、便利或附带的一切行动,拥有并可享有及行使法规规定的普通合伙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介入基金业务或对基金业务进行任何的控制。有限合伙人特此同意普通合伙人行使有限合伙协议赋予普通合伙人的权力。有限合伙人没有任何权限或权力代表基金行事或约束基金。无论有限合伙协议中是否包含任何意思相反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不得因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而不容推翻地视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无论有限合伙协议中是否包含任何意思相反的条款,有限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协议采取任何行动,不得被视为法规意义上的介入基金业务的管理。

(3)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基金自行决定雇用、聘用、解雇(无论有理由与否)为基金提供服务或货物的任何人,包括任何合伙人的关联方。

(4)无论有限合伙协议是否有其他规定,无需任何人(包括任何合伙人)的任何进一步的举动、投票或批准,基金及代表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订立和履行认购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作出的任何附函、以及其下所述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文件。有限合伙协议特此授权给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订立前句所述文件,但此授权不应被视为限制普通合伙人代表基金签署其他文件的权力。

2、普通合伙人的行为

(1)除非有限合伙协议规定有明确限制,普通合伙人被特别授权以基金的名义及代表基金单独采取行动从而签署、签订、盖章和交付任何和所有贯彻有限合伙协议及基金意图和目的所需的协议、证书、文书和其他文件。

(2)普通合伙人可自行决定订立、终止或批准对任何管理或投资服务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正,并针对上述内容执行基金的所有权利。

(3)普通合伙人汇总的或制作的任何与基金管理相关的文件、分析、数据或其他信息应为普通合伙人所有。

3、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和转让

(1)除协议规定之外,普通合伙人不能自愿退伙或转让其利益,除非该等退伙或转让已获得66?%的同意而被批准。但是,普通合伙人可在没有任何有限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承担费用从而:①通过兼并、合并、转换、或其他方式重组或转换为公司、有限合伙、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为有限合伙协议之目的,任何此类重组或转换的实体将会被视为普通合伙人),或②将其利益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关联方,只要每个存续实体或受让人都是被法案允许的,能够成为一个豁免有限基金的唯一普通合伙人;遵守法案的规定,且以书面形式承担有限合伙协议、认购协议及任何其他与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协议下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如果普通合伙人依照协议规定将其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享有的所有利益转让,在符合有限合伙协议和法案的规定,与普通合伙人(作为每一位其他合伙人的授权人)一道签署一份文书,同意作为一个普通合伙人接受有限合伙协议条款的约束,其后,普通合伙人应立即退伙,而普通合伙人的受让人将取代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加入基金,新普通合伙人特此被授权并应将继续基金的业务,而非解散基金。

(2)根据协议规定以及法案要求,当普通合伙人发生任何破产事件时,普通合伙人将会被视为退出普通合伙人一职。

(3)在下列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根据法案或其他规定退伙,不应导致基金的清算和解散:①当普通合伙人退伙时,至少还存在一名剩余的基金普通合伙人,其有资格作为豁免有限基金的唯一普通合伙人行事,且基金的业务并未解散而是仍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继续着(在此情况下所有剩余的普通合伙人都有权并应当同意不解散基金,继续开展基金业务),或②在该等退伙发生前,各有限合伙人,通过66?%的同意,在符合法案的情形下,选举并且认可一位基金的继任普通合伙人(“继任普通合伙人”)。继任普通合伙人应当拥有有限合伙协议下前任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权力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如合伙人表决基金应继续以豁免有限基金的形式存在,继任普通合伙人应尊重此表决。

(三)收益分配

(1)归属于投资组合的收益分配

依据协议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当在基金收到投资收益的90日内,采取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分配投资收益。任何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应当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届时在该投资组合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按比例进行分派和分配。

(2)归属于短期投资的收益分配

除非有限合伙协议另有规定,①短期投资收益应当由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在相关短期投资中所占的份额比例,按比例进行分配,及②任何其他与组合投资或短期投资不相关的收益分配应当在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各自的资本承诺,按比例进行分配。短期投资收益分配或任何其他此类收益分配的分配时间与金额可由普通合伙人自行裁定。

五、关于是否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公司拟参与投资的地产基金自身不涉及经营具体业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间接参与美国旧金山金银岛一期YBI住宅开发项目,公司与其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中信资本YBI基金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事项。

六、本次投资目的、存在风险和对公司影响

1、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地产基金间接参与美国旧金山金银岛一期YBI住宅开发项目,是为了投资海外优质地产项目,增加投资收益。该项目位于美国旧金山湾内,距离旧金山、奥克兰市的中心商业区约15分钟车程,区位优越,交通便利;项目所在的Yerba Buena Island,气候宜人,景观资源丰富,属天然宜居海岛栖息地;该地区项目供应量稀缺,市场前景良好。同时依托基金平台加强与海外房地产商的合作机会,并以此为契机,寻求未来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的战略布局。

本次投资是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风险

本次投资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汇兑风险及其他风险。

七、其他事项

1、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2、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不属于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3、除上述披露的合伙协议外,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4、公司将根据基金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中信资本YBI基金经修订及重述的豁免有限合伙协议》;

2、泰禾香港签署的《中信资本YBI基金认购协议》;

3、泰禾香港与CITIC Capital YBI Fund GP Ltd签署的《中信资本YBI基金投资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96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北京

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32%

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为积极寻求房地产行业投资合作机会,2017年6月6日,公司与宁波科桥新航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科桥”)、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园建设”)签署了《关于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人民币764,305.44万元为依据,公司以人民币174,906.72万元受让宁波科桥持有的北京科技园建设23.32%股权。

北京科技园建设设立于1999年11月18日,注册资本200,00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4.45%,系北京科技园建设控股股东。北京科技园建设现有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共计19家,业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领域。目前北京科技园建设在上海、无锡、青岛、长春、嘉兴等地运营科技园区;独立开发北京领秀慧谷项目、北京领秀翡翠山项目、北京领秀翡翠花园项目、云南领秀星系列项目;与合作方共同开发的项目有北科建泰禾丽春湖院子、中加低碳生态示范区项目、怀柔新城04街区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等。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宁波科桥新航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营场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18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科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人民政府独资持有)持股40%,另外60%股权由三名自然人各持20%]

有限合伙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8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宁波科桥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北京科技园建设基本情况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郭莹辉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11月18日

经营范围: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出租房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包装服务;餐饮管理;销售纺织品、服装、鞋帽、厨房用具、日用杂货、卫生间用具、化妆品、卫生用品、钟表、眼镜、箱、包、家具、灯具、小饰品、礼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首饰、工艺品、玩具、乐器、照相器材、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交易前后股东情况:

2、交易标的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基本财务数据(经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是否存在或有事项

(1)质押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科技园建设控股子公司嘉兴创新园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蓝色生物科技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科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人民币109,500万元借款,北京科技园建设以持有的部分资产为该借款提供质押。

(2)抵押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科技园建设及其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人民币506,575万元借款,并将持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该借款提供抵押。

(3)或有事项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科技园建设为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北京科技园建设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合计人民币829,000.41万元担保额度;北京科技园建设为其下房地产项目的商品房承购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25,641.17万元,该担保自承购人办理完产权证后自动解除。

除上述抵押、质押、或有事项(详见“北京科技园建设2015、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附注)外,北京科技园建设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

北京科技园建设前身为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9年11月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1999]179号)批准,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北京海开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开地产”)、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后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予其子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股份”)、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开集团”)、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股份”)、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2004年与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重组合并为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共同出资于1999年11月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3,000万元,经北京三乾会计师事务所于1999年11月出具(1999)乾会验字103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02年2月,北京科技园建设注册资本变更为130,000万元,经北京科勤会计师事务所于2002年12月出具科勤(2002)验字1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2004年4月,中关村科技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000万股股份(占4.62%)转让给国资公司。2007年4月,首创股份、首旅集团、京能集团分别将其持有的北京科技园建设股份全部转让给国资公司。2008年4月,海开地产将持有北京科技园建设的21,000万股股份(占16.15%)转让给国资公司。公司减资及股权转让后,国资公司持股92,000万股,所占比例70.77%;城建股份持股28,000万股,所占比例21.54%;城开集团持股10,000万股,所占比例7.69%。

2012年12月,北京科技园建设增资70,000万股,其中:国资公司出资54,320万元认购168,905,473股,城开集团出资800万元认购2,487,562股,无锡喜神科技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喜神投资”)出资150,000万元认购466,417,910股,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发基金”)出资20,000万元认购62,189,055股。增资后,北京科技园建设股本变更为200,000万股,其中:国资公司持股1,088,905,473股,所占比例54.45%;喜神投资持股466,417,910股,所占比例23.32%;城建股份持股280,000,000股,所占比例14.00%;城开集团持股102,487,562股,所占比例5.12%;京国发基金持股62,189,055股,所占比例3.11%。上述增资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2年12月出具致同验字(2012)第110ZC010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5年11月,喜神投资将其持有的北京科技园建设466,417,910股股份(占23.32%)转让给宁波科桥新航程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科技园建设股权结构如下: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中兴估字(2017)第030号估值报告,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估值,北京科技园建设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517,026.58万元,在满足本报告中全部假设和前提、限制条件的基础上,经估值后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估值为人民币764,305.44万元,增值247,278.86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收购事项所涉评估对象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北京科技园建设现有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共计19家,业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领域。北京科技园建设主要业务为房地产项目开发,现自主在开发的项目主要为昌平回龙领秀慧谷项目。与合作方共同开发的项目有中加低碳生态示范区项目、中关村北辰产城融合示范区项目、中关村泰达科技城项目、怀柔新城04街区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等,项目均位于北京、天津等核心城市,市场前景良好。因此,本次交易以北京科技园建设全部权益评估值人民币764,305.44万元为依据,公司以人民币174,906.72万元受让北京科技园建设23.32%股权,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科桥、北京科技园建设签署的《关于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转让方:宁波科桥新航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目标公司: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转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有效持有目标公司466,417,910股, 占目标公司全部股份的23.32%(“标的股份”)。

2、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自交割日起,受让方有权依据适用法律规定以及交易文件的约定拥有、行使和承担持有目标公司相应标的股份的股东的全部权利和全部义务。

3、转让方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应向转让方支付的2016年度股东红利为人民币55,970,149.2元。对于上述股东红利,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应于2017年6月20日前累计向转让方支付股东红利29,072,343.01元(含截止至本协议签署日已向转让方分配的股东红利3,179,850.80元),剩余26,897,806.19元尚未分配的2016年度股东红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同步转让,即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转让给受让方时,剩余的分红合计人民币26,897,806.19元归受让方享有。

4、各方同意并确认,《股权价值估值报告》所载标的股份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7,643,054,405.06元。在此基础上,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本次交易中标的股份的股权转让款合计人民币1,749,067,162.50元。

5、各方同意并确认,目标公司将在转让方收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当日提供盖有公司章的股东名册,确认受让方的股东地位。同时,将在转让方收到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1个月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尽最大努力尽快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将受让方登记为持有目标公司23.32%股权的股东,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9月20日。

七、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与北京科技园建设成功合作开发丽春湖院子基础上,本次公司受让北京科技园建设部分股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北京科技园建设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今后两家公司开展进一步的深入合作。以股权为纽带,双方在今后的合作中,更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更大的效益。北京科技园建设业务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投资管理等领域,经营状况良好,资质优良。其现有项目主要位于北京、天津等京津冀核心城市,市场前景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司“以房地产为核心,以金融和投资为两翼”的发展战略。

本次受让股权不会导致北京科技园建设控股股东变更,暂不会对公司经营效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宁波科桥、北京科技园建设签署的《关于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3、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闽中兴估字(2017)第030号);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110ZC3841号)。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97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详见公司第2016-172号、2016-184号公告),公司同意为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基鸿业”)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所涉及的负债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190,000万元,担保期限三年。

现昌基鸿业拟继续与金融机构合作,公司同意将上述担保额度延期两年。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其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

2、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禾启”)系公司全资下属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是上海市青浦区新城一站大型社区62A-02A地块的开发与建设主体。

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上海禾启拟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融资合作,公司同意为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5,000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其担保余额为5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上述框架范围内与相关金融机构就上述融资事项签订相关正式协议。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8层8013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1月6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销售商品房。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80%、北京昌基置业有限公司持股20%。

经营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K区319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2月25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景观工程,企业管理咨询。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中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1、 借款人:北京昌基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不超过190,000万元

担保期限:原三年,延期两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2、 借款人:上海禾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不超过55,000万元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提供担保的原因

公司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及延长担保期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其融资需求,被担保公司所开发项目前景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为公司下属公司,为其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2、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拟提供担保的下属公司所开发项目前景良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利益,且担保风险可控。

昌基鸿业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负责其项目开发运营,本次公司为昌基鸿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全额担保,风险可控。

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和郑新芝先生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下属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融资及延长担保期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下属公司融资需求,有利于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下属公司所开发项目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行为,未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6,828,166.53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314.43%。其中,对参股公司实际担保288,870万元人民币,其余均为对下属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股票代码:000732 股票简称:泰禾集团 编号:2017-9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让福建

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82.27%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为集中资源发展公司房地产主业,2017年6月6日,公司与关联方福建华融鼎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鼎泰”)、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化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三农化学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人民币46,471.30万元为依据,公司将持有的三农化学82.27%股权作价40,400万元转让予华融鼎泰。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三农化学股权。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其中关联董事黄其森先生、葛勇先生回避表决。

华融鼎泰系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福建华融鼎泰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星达路28号凯兴花园8#店(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伟华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6日

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贸易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的投资;钢材、水泥、石材、有色金属、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家用电器、日用品、文化用品、服装、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纤原料、塑料制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及代购代销;建筑工程、市政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的设计;企业管理咨询。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50105MA2XN92E82

股权结构: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持股100%。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华融鼎泰的总资产为44,997.96万元,净资产为4,997.96万元。

2、关联关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泰禾投资持有公司609,400,79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97%,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融鼎泰为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融鼎泰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黄沙村渡头坪21号

注册资本:48,62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业化学产品制造;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矿产品、建材和化工产品。

成立日期:2010年12月9日

2016年2月5日,经三农化学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0万元增加至48,620万元,新增的注册资本8,620万元全部由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

交易前后股东情况:

2、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基本财务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是否存在或有事项

(1)抵押情况:

三农化学以三明市三元区黄砂渡头坪化工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明元国用(2012)第024号)作抵押;以福州泰禾持有的台江区茶亭街道浦尾巷66号广达温泉公寓1#2层01店面作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榕台国用(2010)第00253700566号)及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榕房权证字第0855761号)作抵押;同时以三明市梅列区乾隆新村17幢八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明国用(2015)第03041号、房产证号: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5002012号,面积1141.33平方米)、九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明国用(2015)第03042号;房产证号:明房权证梅列字第15002011号,面积1141.33平方米)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截止2016年12月31日,融资余额为89,992,800.00元。

(2)基准日审计报告中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资产如下:

单位:元

(3)担保事项安排

根据协议约定,截至协议签署日,三农化学账面仍存续的金融机构借款中由泰禾集团提供保证或担保的,华融鼎泰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到期还款或与金融机构协商等方式,解除泰禾集团相应义务。

交易标的除上述或有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本次出让股权完成后,三农化学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未委托其理财,亦不存在三农化学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闽中兴评字(2017)第3014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三农化学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12年31日,三农化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审计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为人民币46,163.61万元,在满足本报告中全部假设和前提条件下,经评估后其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6,471.30万元。公司以上述评估值为依据,将持有的三农化学82.27%股权作价40,400万元转让予华融鼎泰。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三农化学股权。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资产评估汇总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华融鼎泰、三农化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福建华融鼎泰投资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丙方):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占目标公司实收资本82.27%的股权及相关权益完全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丙方在2017年1月至5月间未经审计的净利润共计1,736万元,其中甲方按所持股权比例所应享有的净利润为1,428万元。鉴于甲方在此期间未进行利润分配,各方同意该部分利润由乙方以股权收购款形式直接支付给甲方,转让后丙方账面的对应收益归属乙方享有,不再另行向甲方进行分配。

3、综合考虑丙方在基准日时点的股权价值以及丙方2017年1月至5月应归属甲方享有的收益,甲方所持全部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金额作价40,400万元人民币,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受让。

4、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承诺根据乙方工作安排,配合乙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在本协议下新的权利义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工商变更办理完毕时点而延迟。

5、本协议签署后,除甲方另有约定或安排外,乙方应在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金一次性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6、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与乙方、甲方与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甲、乙、丙三方同意后续通过协商解决,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相关流程的履行。

7、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先由甲方委派至丙方的董事及监事均视为自动离任,不再履行和承担原有职责,由乙方自行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商议,制定新公司章程及委派执行董事及监事。

8、变更前丙方对外签订的合同契约、业务往来、债权、债务继续有效,丙方继续对外履行其权利、义务。

对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账面仍存续的金融机构借款中由甲方提供保证或担保的,乙方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通过到期还款或与金融机构协商等方式,解除甲方相应义务。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排与处置。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与本公司业务竞争的情况。股权转让后,三农化学在资产、财务、业务与人员上与公司分开。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地产主业,符合公司以房地产为核心的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三农化学股权,三农化学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交易公司将实现投资收益约400万元,增加公司现金流入40,400万元。

八、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华融鼎泰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和郑新芝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阅读了相关材料。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地产主业。本次关联交易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合理,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十、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封和平先生、蒋杰宏先生和郑新芝先生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集中资源发展地产主业。本次关联交易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合理,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书》;

4、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闽中兴评字(2017)第3014号);

5、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珠海分所出具的《福建三农化学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瑞华珠海审字[2017]40070143号)。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99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泰禾物业(一期)委贷资产支持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促进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或“公司”)进一步发展,公司拟开展物业费资产证券化工作,即通过公司聘请的金融机构设立“泰禾物业(一期)委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称,以下简称“本次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专项计划尚需取得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出具的上市无异议函,以及发行完成后需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

本次专项计划作为创新型资产运作模式,其顺利实施还将受到政策环境和市场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专项计划概述

为加速资金周转、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开展物业费资产证券化项目,拟通过金融机构设立“泰禾物业(一期)委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本专项计划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不超过5亿元,期限不超过6.5年。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按固定的预期收益率享有收益,专项计划现金流收入扣除费用后优先用于偿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到期本金及收益;待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收益得到完全偿付后,剩余部分支付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优先级份额的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水平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优先级份额支付固定利率。次级份额无预期收益率,由原始权益人持有。

专项计划成立后,资产支持证券将在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交易。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1、原始权益人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借款人

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基础资产

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管理人的、原始权益人依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的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委托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滞纳金等。

4、募集规模

专项计划总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4.75亿元,约占总募集规模的9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0.25亿元,约占总募集规模的5%,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期限等项目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要求或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5、产品期限

专项计划期限为3+3.5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存续期第3年末附有赎回和回售权。

6、还本付息方式

每半年还本一次,按季付息。

7、预期收益率确定方式

优先级份额收益率以簿记建档最终确定的结果为准,次级份额无预期收益率。

8、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等。

9、超额覆盖比例

基础资产现金流超额覆盖优先级证券本息1.1倍以上(视最终评级认定结果)。

10、还款来源

借款人以其基于物业合同而享有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支付物业费的权利为专项计划提供质押担保,并以物业费收入作为委托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11、有关增级方式

公司作为保证金支付人,初始提供的和专项计划存续期间需维持的保证金为人民币4,000万元。对于保证金不能补足的,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的差额支付承诺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要求,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和/或应付本金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专项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可以加快资金周转、拓展融资渠道,有利于公司业务更好地开展。

该项目为创新型的融资模式,申请、审批及发行均可能存在不确定性,若该项目取得实质进展,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影响专项计划的因素

受国内宏观经济、金融、证券市场政策、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本次专项计划可能存在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资信风险等。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决议。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100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发行泰禾物业(一期)委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集团”或“公司”)拟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禾”)和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向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98号邦发新村1座7层

注册资本:8,9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产居间服务;家政服务;代居民收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游泳馆;停车场管理;水电暖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花卉种植;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北京泰禾中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普欣南里233号楼

注册资本:5,3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年7月12日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园林绿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技术咨询;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日用杂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下属公司福州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营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福州泰禾和北京泰禾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17-101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6月23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6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3:00至2017年6月23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9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30层会议室;

二、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为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及延长担保期限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6月8日巨潮资讯网公司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6月22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00;

2、登记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29层证券事务部;

3、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拟出席会议的外地股东也可将上述材料邮寄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注明参加股东大会。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2号楼29层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夏亮、黄汉杰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731557/87731800

邮编:350011

七、授权委托书(附件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股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0732”,投票简称为“泰禾投票”。

议案1的编码为1.00。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6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2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注:请对每一审议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审议事项做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字/签章):

委托日期: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