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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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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7-06-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5 证券简称:中茵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44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茵股份”或“公司”)于2017年6月 7日收到公司股东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减持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情况

1、股东名称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其管理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持股股份的具体来源

2014年9月,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持有中茵股份77,000,000股,其中: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持有35,001,110股,占中茵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7.24%;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持有41,998,890股,占中茵股份发行后总股本的8.69%;两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83,320,350股)的15.93%。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后中茵股份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总股本增加到637,266,387股,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持有股份数量不变,相应持股比例分别变更为5.49%和6.59%,两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股比例变更为12.08%。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上述中茵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

东海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中茵股份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548,000股,占中茵股份总股本的2.28%。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披露了《中茵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次权益变动后,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持有中茵股份31,226,010股,持股比例为4.90%;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持有中茵股份31,225,990股,持股比例为4.90%。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合计持有中茵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份62,452,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80%。

3、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况

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过去十二个月内无减持本公司股份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为东海基金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实现投资收益

2、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持有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4、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5、减持数量及比例:自公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合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中茵股份股份总数的6%,即38,235,983股。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不超过的中茵股份股份总数的2%,即12,745,328股;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不超过6,372,664股;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不超过的中茵股份股份总数的4%,即25,490,655股,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不超过12,745,328股。(若此期间中茵股份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其他事项

1、东海基金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期)和东海基金-鑫龙72号资产管理计划(第二期)将根据市场情况、中茵股份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减持计划期间,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中茵股份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中茵股份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关于减持中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