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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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公告编号:2017-006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622号),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41元,共计募集资金31,702.0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732.7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969.2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7CDA40222)。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5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立金、梁炜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其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专户为329.35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专户为366.85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专户为497.9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专户为135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专户为1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2019年12月31日)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7CDA4022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