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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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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2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7年6月2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九名,实到董事九名(其中:董事王霖先生,独立董事高学敏先生、屈三才先生、张宇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及通讯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符合第一次解锁期的相关要求,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

同意公司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回购注销744,033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已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要求,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行权条件已达成。

同意公司根据《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2015年股票增值权第一次行权合计行权4,104股,取消100,456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第一期的解锁情况,公司应当对无法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根据公司转增股本调整,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4,033股。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29.31元/股。

会议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及数量,对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应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章程变更、工商变更手续。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决议。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3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龚文贤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现场举手及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合计解锁2,070,879股,回购注销744,033股,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办理本次解锁手续。

2.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对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行权激励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合计行权4,104股,取消100,456股,满足公司股票增值权本次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同意办理本次行权手续。

3.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出现离职或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形,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744,033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31元/股。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特此决议。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及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

2、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已符合第一次解锁和行权的相关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共376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解锁期合计可解锁2,070,879股,共1名激励对象在本次行权期合计可行权4,104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案)》。

2、2015年1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有关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3、2015年12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钟建军等四人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96元/股。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4、2016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16年1月4日为授予日,向439名激励对象授予431.24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确定2016年1月4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0.76万股的股票增值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6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回购注销744,033股。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行权相关事宜,2015年股票增值权第一次行权合计行权4,104股,取消100,456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不超过48个月,激励计划的等待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股票增值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在该行权期内未全部行权的,则未行权的该部分股票增值权由公司取消。

(二)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和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并根据公司转增股本情况应当进行的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回购注销744,033股。

2、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2015年股票增值权第一次行权合计行权4,104股,取消100,456股。

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认为: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业绩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可行权股票增值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票增值权行权的决定。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解锁或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或行权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或行权手续。

五、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及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及本次行权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及监事会的审核,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予以确认。本次解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本次行权的其他相关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事项及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情况,公司应当对无法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12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预案)》。

2、2015年1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有关激励计划的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3、2015年12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将钟建军等四人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96元/股。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等。

4、2016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6年1月4日为授予日,向439名激励对象授予431.249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6年12月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做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17年6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回购注销744,033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期,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二)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考核情况,并根据公司转增股本情况应当进行的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合计解锁2,070,879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1%,回购注销744,03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1%。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回购注销数量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解锁情况,且因为2016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44,033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1%,占全部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17.25%,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总数为674,210,027股。回购金额为21,807,607.23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43.96元/股。2016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2016年6月,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2017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上述人员未解锁股份的2015年度现金分红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发,因而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为29.31元/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系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限制性股票注销,注销程序尚需要一定时间,未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暂不影响公司总股本数。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按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出现离职或2016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等情形,根据《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744,033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9.31元/股。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及201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次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6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以及《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康弘药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7-035)》。

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将以29.31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已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44,033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674,954,060.00元减少至674,210,027.00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 2017年6月8日至 2017年7月22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9:00-17:00。

2、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编:610036

联系人:钟建军

联系电话: 028-87502055

联系传真: 028-87513956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