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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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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2017-029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79号)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南京新百)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664,22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95.78元,扣除发行费用3,499,999.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6,499,995.8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5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17]26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于2017年6月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