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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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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020 股票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7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2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电子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本次会议于2017年6月8日在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由公司董事长刘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认真审议研究,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以10.84元/股的价格授予13名激励对象67.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授予后,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完成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先生已于2017年4月离职,依据《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对已经授予陈兆华先生、但尚未解锁的3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即12.43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董事会将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事宜。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公司发现前次进行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数据有误,现对相关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再次更正并对2014年度、2015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详见2017年6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 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股票代码:601020 股票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8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6月2日向全体监事以书面、电子等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本次会议于2017年6月8日在西藏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六楼会议室以现场和电话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劲松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认真审议研究,与会监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审议并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67.6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67.6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名单,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先生已于2017年4月离职,同意公司依据《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已经授予陈兆华先生、但尚未解锁的37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授予价格即12.43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无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的更正及对受影响的各期财务报表进行的追溯调整。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8日

股票代码:601020 股票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29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6月8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67.6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84元/股

2017年6月8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6月8日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67.6万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84元/股。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6月22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567.6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6月8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7.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如下: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且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绩效考核办法,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或以上,授予时激励对象司龄满1年,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上述要求,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6月8日

2、授予数量:67.6万股

3、授予人数:13人

4、授予价格:每股10.84元。

5、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6、预留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之日起至36个月内为锁定期,在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时,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具体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期内,当达到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可按上述解锁时间及比例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

7、预留股票的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①公司年度矿产产量达到下列目标:

②公司年内未发生重大安环事故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③ 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层面解锁条件

①根据公司的内部审计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审计结果为“不合格”的,该批次激励将作废并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个人审计结果为“合格”的,限制性股票的实际解锁比例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②根据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比例为所有该批次可解锁股数的100%;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制性股票的实际解锁比例为0%,该批次激励顺延至下一考核年度,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该批次激励将作废,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当解锁期内以上解锁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定价为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③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当解锁期内以上解锁条件未达成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等标的股票解锁。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回购定价为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四)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安排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1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7.6万股,占本次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52,567.66万股的0.13%,授予明细如下: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67.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四名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为公司总经理刘鹏举、副总经理王艳萍、副总经理王庭良和财务总监邢建军;经公司自查,此四人在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摊销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面作用,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成本增加。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8日,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经测算,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上述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授予对象适合,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8日,并同意以10.84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7.6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进行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审核意见;

4、独立董事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股票代码:601020 股票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0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1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6年6月22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567.6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7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2016年7月2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确认,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5、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6月8日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67.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部分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

1、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第三十条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时因个人原因不续约,则已解锁股票不作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已从公司辞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决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股票数量共计37万股。

3、回购价格

上述股票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即回购价格为12.43元/股。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 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对于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的方案符合《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按照上述方案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五、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原激励对象陈兆华先生已离职,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对已经授予陈兆华先生、但尚未解锁的3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事宜符合《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进行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审核意见;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1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将已授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共计3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具体办理回购注销、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事宜。以上事项详见2017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3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办理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525,676,600股变更为525,306,600 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桑路华钰大厦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2、 邮编:850000

3、 申报时间: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7月23日 9:30-13:00;15:30-18: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4、 联系人:孙艳春

5、 联系电话:0891-6329000-8054

6、 传真:0891-6362869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2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公司就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一、概述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发现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数据有误,现针对相关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董事会进行了再次更正并对2014年度、2015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重新进行了追溯调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详情如下:

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藏国税稽处[2016]1号),根据该文件通知,公司2005年10月4日股东会同意西部矿业西藏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刘建军持有的本公司51%的股权,此次股权转让中,为了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更为清晰,将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和损益全部剥离转移给刘建军,共计涉及债务50,606,053.20 元、债权10,756,603.63 元、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66,338.77 元,该次转移使公司获得39,915,800.00元利得。公司对获得利得未申报企业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87,370.00元。现经公司2017年6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

二、具体会计处理

(一)2014年度会计差错追溯调整

因2013年度追溯调整2005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调整2014年期末应交税费,调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二) 2015年度会计差错追溯调整

因2014年度追溯调整2005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调整2015年期末应交税费,调减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三、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对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2017年4月21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详见公告2017-008号)对2014年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原披露金额为-5,987,370.00元,未减掉应冲减盈余公积金的金额-598,737.00元,现更正后应披露金额为-5,388,633.00元,原披露调整后金额为352,275,149.57元,未减掉应冲减盈余公积金的金额-598,737.00元,现更正后应披露金额为352,873,886.57元;2015年未分配利润调整金额原披露金额为-5,987,370.00元,未减掉应冲减盈余公积金的金额-598,737.00元,现更正后应披露金额为-5,388,633.00元,调整后金额原披露金额为451,238,052.72元,未减掉应冲减盈余公积金的金额-598,737.00元,现更正后应披露金额为451,836,789.72元。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2017年6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签注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1、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无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追溯调整过程合法合规,调整更正未损害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2、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发现公司存在有前期会计差错的情形,公司已对此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的更正调整,依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此次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说明的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三)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2017-033号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

1.季节性波动。据披露,公司报告期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约3837万元,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实现营业收入约1.99亿、1.59亿和2.72亿元;第一季度实现归母净利润约-598万元,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约5895.7万元、5299.5万元和8133.8万元,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呈现大幅上涨趋势。此外,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9亿元、1.51亿元、-0.36亿元和3.28亿元,波动幅度较大。请公司结合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趋势补充披露:(1)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大幅低于后三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大幅低于后三季度的原因及合理性

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大幅低于后三季度主要原因如下:

① 季节性停产:由于公司矿山均位于青藏高原,每年冬季都会因为气候原因安排停止生产,并于次年春季恢复生产,停产期间为1-2月份,故采矿作业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至12月之间。受季节性停产影响,每年第一季度产量和销量均较低,导致营业收入大幅低于后三季度。

② 价格差异:公司生产的精矿产品主要为锌精矿、铅锑精矿(含银)等,销售价格以铅、锌、锑、银的金属市场价格为计价基础,2016年一季度金属市场价格处于低位,二季度开始金属市场价格呈上升趋势,三、四季度金属市场价格均为上升趋势。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9亿元、1.51亿元、-0.36亿元和3.28亿元,各期波动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为:第一季度1-2月份公司季节性停产期,销量少造成回款较少,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第二季度公司恢复正常生产销售,回款增加;第三季度公司部分客户在季度末未回款,相关货款在第四季度一并收回,故第四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较大。

综上所述,公司各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出现大幅波动具有合理性。

2.分公司停产。据披露,公司目前拥有扎西康矿山和拉屋矿山 2 座生产型矿山。其中,拉屋分公司停产,资产出现闲置。请公司补充披露:(1)拉屋分公司暂时停产的时间、原因、涉及的主要金属品种,有无复产计划;(2)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设备不计提减值是否合理审慎。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拉屋分公司暂时停产的时间、原因、涉及的主要金属品种,有无复产计划

拉屋分公司主要金属品种为锌和铜,2015年前几个月,有色金属市场行情不佳,为减少亏损,公司于2015年4至5月暂时停产,2015年10月公司预计2016年度如果市场行情仍不好转,则公司亏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公司管理层作出拉屋分公司选厂正式停止生产的决定,为保证市场行情好转后持续生产,拉屋分公司矿山生产了部分矿石做为储备,待锌精矿、铜精矿市场行情好转后,再择机恢复生产。

2017年3月,有色金属市场行情好转,拉屋分公司选厂已恢复生产。

(2)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设备不计提减值是否合理审慎

2016年公司聘请云南俊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对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多金属矿的矿业权进行了评估。其中,采选工程所涉及的资产价值,由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进行估算,估算的资产价值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如上表所见,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多金属矿采选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资产价值估算后不存在减值情况,故当期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目前拉屋分公司已开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良好。

3.补缴企业所得税。据披露,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该文件,公司前期股权转让使公司2005年获得39,915,800.00元利得,公司对获得利得未申报企业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987,370.00元。经公司2017年4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对上述补缴税金的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于2016年3月收到税务局处理通知,于2017年4月20日才进行调整,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2)对于补缴企业所得税有无其他罚金及滞纳金;(3)根据临时公告,2015年未分配利润调整后金额为451,238,052.72元,年报中2015年未分配利润调整后为451,836,789.72元,两者不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如有错误,请予以修改。

回复:

(1)公司于2016年3月收到税务局处理通知,于2017年4月20日才进行调整,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收到西藏自治区国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藏国税稽处[2016]1号),并于2016年4月份缴纳了应补缴的税金及滞纳金,其中补缴税金为5,987,370.00元,公司在半年报、三季报账务处理上计入当期。后根据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意见,公司对该等补缴的税金追溯调整了以前年度财务报表。同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因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比重较小,故在发生时未进行信息披露。

(2)对于补缴企业所得税有无其他罚金及滞纳金

公司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藏国税稽处【2016】1号)文件,在补缴税金的同时需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5,987,370.00元,已于2016年4月份一并缴纳,无罚金。

(3)根据临时公告,2015年未分配利润调整后金额为451,238,052.72元,年报中2015年未分配利润调整后为451,836,789.72元,两者不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如有错误,请予以修改

临时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报告中2015年度未分配利润调整后金额填写有误,未减掉应冲减盈余公积的金额,年报中2015年调整后未分配利润数据正确,本次已对该报告中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二、关于会计处理

4.其他应收款。据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数为约5845万元,较上期期末大幅上涨129.23%。其中,包括支付财胜矿业相关资产的收购款1000万元及支付格尔木人民政府土地款2940万元。目前,公司已与财胜矿业解除收购协议,但公司年末账面仍存在对其1000万的其他应收款,并计提了50万元的坏账准备。请公司:(1)结合协议具体约定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是否收回;若没有,未来能否收回、何时收回、后续具体安排;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2)据前期披露,公司与财胜矿业解除协议后,对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定金足额返还给公司。对此,请说明公司本期计提50万元坏账准备的原因;(3)其他应收款中2940万购置土地保证金的形成原因。

回复:

(1)结合协议具体约定补充披露截至目前,上述1000万元其他应收款是否收回;若没有,未来能否收回、何时收回、后续具体安排;与交易对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

截止目前,上述1000万元尚未收回,公司已提起诉讼。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藏01民初22号判决如下:1、被告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000万元。2、被告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本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起生效。

5月2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欠款方的上诉状,欠款方对欠款额度及承担违约金无异议,对承担违约金额度有异议,公司正在配合法院处理上诉事宜。在上诉判决下达后,抓紧清收欠款和违约金。

公司与财胜矿业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安排,双方为正常的资源收购与被收购合作关系。

(2)据前期披露,公司与财胜矿业解除协议后,对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定金足额返还给公司。对此,请说明公司本期计提50万元坏账准备的原因;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与财胜矿业解除协议后,对方应在5个交易日内将预付款足额返还公司,但因对方原因未及时返还,公司综合考虑后按照既定的应收款项坏账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1年以内按照5%计提)。

(3)其他应收款中2940万购置土地保证金的形成原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西藏恒琨冶炼有限公司建设的600kt/a铅锌联合冶炼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即格国土公告字[2016]8号中第一条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及第三条竞买申请及登记要求,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支付了格国土[2016]21号规定的竞买保证金738万元、格国土挂[2016]22号规定的竞买保证金2202万元,合计支付2940万元。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格尔木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两块地的成交确认书。

5.存货跌价准备。据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铅锌等金属价格走势向好,但公司本期期末累计存在1166.27万元的存货库存商品跌价准备,其中本期计提了194.49万元跌价准备。请公司补充披露:(1)库存商品跌价准备的具体构成情况;(2)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库存商品跌价准备的具体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报告期末公司对库存商品中拉屋分公司的库存商品计提了跌价准备,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2)本期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拉屋分公司于2015年4至5月停产,6至9月正常生产, 10月开始正式停产,停产之前生产量已逐渐减少,库存商品中分摊的人工成本、折旧成本等固定成本较大,造成单位成本较高,结合市场价格、费用等因素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存货跌价测算,需对此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在建工程。据披露,公司在建工程中4616掘进工程的预算进度为100%。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工程的开工时间、目前是否已经完工,是否符合转固条件,本期未转固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拉屋分公司在建工程中4616掘进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预算数为380.00万元,截止上期末实际支出375.60万元,虽计算出预算进度为100%,但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暂不符合转固条件,2016年末未转固是合理的。目前该项目尚未完工。

7.长期待摊费用。据披露,公司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为3353.84万元,主要是风险勘探支出。请公司补充披露将风险勘探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及行业惯例,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长期待摊费用成本归集政策

①长期待摊费用的成本归集基本情况

“长期待摊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基准日的余额中与矿权相关的包括:公司合作勘查矿权的风险勘探支出、地质勘探活动支出中可以暂时资本化的部分。

在资产负债表基准日之前,“长期待摊费用”用于临时归集公司的勘查活动支出,包括采矿权后续勘查支出、探矿权后续勘查支出、风险勘探支出。到资产负债表基准日,公司在“长期待摊费用”临时归集的采矿权后续勘查支出、探矿权后续勘查支出视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

②会计处理的总体原则

采用成果法对勘探支出进行资本化,是指以矿区为成本归集和计算中心,只有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相关的勘探支出才能资本化;如不能确定勘探支出是否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应在一年内对其暂时资本化;与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③勘查活动支出费用化的原则

到资产负债表基准日,如果未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并决定后续不再投入的情况下,则将相关归集的勘查活动支出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无论是公司自有的采矿权和探矿权的后续勘查支出,还是公司合作勘查矿权的风险勘探支出,均遵循这一原则。

④勘查活动支出资本化的原则

关于公司自有采矿权的后续勘查支出,如果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并决定后续继续投入,则在资产负债表基准日将当年勘查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地质成果-采矿权”科目。

关于公司自有探矿权的后续勘查支出,如果有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并决定后续继续投入,则在资产负债表基准日将当年勘查支出转入“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探矿权”科目。同时,考虑到地质勘查行业的实际情况,如果在资产负债表基准日不确定是否发现新增的经济可采储量,也可以在一年内暂时资本化。如果在次年发现新增的经济可采储量,则在次年予以正式资本化。如果在次年未发现新增的经济可采储量,则在次年计入损益。

此外,在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探矿权”余额将转入“无形资产-地质成果-采矿权”科目。

“长期待摊费用”下的“风险勘探支出”资本化,也遵循上述原则。

(2)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政策

“长期待摊费用”下的“风险勘探支出”科目,因该项支出的未来受益期限不确定,不予摊销。待相关合作勘查矿权行为完成,且完成办理采矿权证后,该项支出余额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再根据产量法进行摊销。

公司对“无形资产-探矿权”及“无形资产-地质成果-探矿权”在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前不予摊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章“石油天然气开采”相关规定,与同类上市公司中的西部矿业、紫金矿业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将风险勘探支出归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

8.销售费用。据披露,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为159.7万元,同比下降53.10%。其中,本期无运输费,上期为194.9万元;本期发货费仅为2475元,上期为约2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期无运输费及发货费仅为2475元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客户变化、货物流转情况,分析说明运输费、发货费与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回复:

(1)报告期内销售费用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期无运输费及发货费仅为2475元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下降主要是由于运费、发货费减少所致,具体说明如下:

① 2015年拉屋分公司精矿销售价格以运至拉萨西货场交货计价确定,公司需承担选厂至拉萨西货场的运费及固定运输管理费、发货费。因2016年拉屋分公司停产,故当期不存在运费和发货费,运输管理费用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中非季节性停工损失科目。

② 山南分公司精矿销售价格以出厂价确定,公司不承担运输费用。但2015年度因道路维修改变运输路线,故公司承担了部分额外运输费78.82万元,2016年运输路线恢复正常,公司不再承担额外运输费。山南分公司发货费是第三方化验费用,第三方化验费用是当公司和客户对山南选厂化验结果出现争议时提交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所需的费用,因该等费用不定期发生且金额较小,公司与第三方化验机构不定期结账,且在结账当期计入发货费,故2016年发货费较2015年大幅下降。

(3)结合主营业务的经营模式、客户变化、货物流转情况,分析说明运输费、发货费与营业收入规模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为从事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地质勘查及贸易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无重大变化,货物流转方面除拉屋分公司按合同约定需承担运输费用外,山南分公司由客户承担相关运输费用。

公司不同年度销售费用对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5年、2016年,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57%、0.24%,占比较小,2016年度占比下降主要为运输费用减少所致。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比较如下:

由上表可见,公司的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相近,均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原因为从事矿产采选业务的企业,因产品特性多采用出厂计价模式,产品附加值较高,销售费用占比较低。另有色金属精矿产品总体为卖方市场,且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主要客户数量较少且基本稳定,故销售费用率处于较低水平。

公司运输费和发货费的变动原因如本题上部分回复所述,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9.管理费用。据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管理费用同比上升64.18%。其中,发生前期探矿费用约3448.85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约387%;发生非季节性停工损失约1224.16万元,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约115%。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期探矿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形成原因,本期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2)非季节性停工损失的形成原因及具体计量方式,本期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1)前期探矿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形成原因,本期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前期勘探费用的具体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前期勘探费用形成主要是采矿权后续勘查支出、探矿权后续勘查支出及风险勘探支出。

本期前期勘探费用大幅上涨的原因主要为部分原按企业会计准则暂时资本化的勘探项目在2016年未进一步探明经济可采储量,且在公司后续投入计划暂未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谨慎性原则,将相关归集的勘查活动支出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非季节性停工损失的形成原因及具体计量方式,本期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非季节性停工为拉屋分公司停产期间产生的成本费用,包含员工工资、水电费、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2015年拉屋分公司4至5月、10至12月停产,停产期间成本费用计入非季节性停工损失,上期计入非季节性停工损失的时间为5个月,本期为全年发生额,故本期与上期相比上涨幅度较大。

拉屋分公司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属于公司基于降低亏损的正常生产计划安排,而非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的长时间停工,故将此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其他

10.公司在“重要的共同经营部分”披露西藏日喀则谢通门县则桑铅锌矿普查存在合作探矿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具体合作模式、合作项目中矿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成果的分享机制;(2)合作合同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回复:

(1)具体合作模式、合作项目中矿权的权利归属,合作成果的分享机制

2016年8月18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宝明工贸有限公司共同签订西藏日喀则谢通门县则桑铅锌矿风险勘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开展风险勘查的探矿权为:西藏日喀则谢通门县则桑铅锌矿普查,勘查许可证号:T54120090202024231,双方一致同意,宝明工贸以标的探矿权进行投入,华钰矿业以全部勘查资金进行投入,双方共同对标的探矿权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查活动,以完成标的探矿权的详查评价工作为目标。

宝明工贸保证其合法、独立且无争议的享有西藏日喀则谢通门县则桑铅锌矿的探矿权,华钰矿业负责完成合作探矿权详查评价工作并承担由此实际产生的费用,并按照宝明40%:华钰60%的比例享有标的探矿权的权益。双方享有收益的具体方式为:详查完成后,如双方无法就合作探矿权的开发方案或转让方案另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照上述权益比例成立合资公司,即宝明出资并持股40%:华钰矿业出资并持股60%,宝明公司及时将合作探矿权转入合资公司中。双方仅以上述方式进行合作,华钰矿业不需对宝明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合作合同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

矿业权勘查的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矿企间矿业权勘查合作的经济行为没有备案的要求。合作合同履行了公司合同流转流程,流程由发起人依次经资源开发总监、证券事务代表、董秘、财务总监、审计经理审核。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