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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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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2017-06-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26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6年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

回复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年 5月 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063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提及的相关要求及回复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货币资金、其它应收款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6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主要为公司报告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为4.84 亿元,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真实性及期末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

1、审计报告指出,公司上述4.84 亿应收票据系由收回原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所形成。上述应收票据均于2017 年3 月底前到期,期后并未兑付,其中商业承兑汇票1.84 亿元到期并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3 亿元背书转让用做预付货款。(1)请公司列表披露4.84 亿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开票日期、到期兑付日期、背书转让情况等;(2)4.84 亿应收票据所涉及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情况,包括业务背景、业务主要内容、交易对方名称、预付账款金额、预付相关资金的决策情况、资金支付方式、资金支付时点、合同主要内容、撤销交易的时点及主要原因;(3)3 亿元应收票据在期后背书转让的金额、相关业务背景、背书转让交易对方名称、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相关业务合同签署的时间、背书转让的时点、相关业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货物是否交付)等,说明上述背书转让是否真实;(4)上述1.84 亿元应收票据未能到期兑付的原因,承兑人的基本情况;(5)公司预付账款后撤销交易,但未收回现金,却形成了4.84 亿应收票据,且期后上述票据均未到期兑付,而是3 亿元背书转让再度形成预付货款,1.84 亿到期未兑付。请公司说明上述行为的主要考虑以及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收回风险以及后续应对举措。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1)报告中的4.84亿应收票据却系我公司2016年4月-6月分别与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大宗贸易合同,合同总价值6.6518亿。4.84亿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开票日期、到期兑付日期、背书转让情况详见(附表1)。

(2)4.84亿应收票据所涉及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情况如下: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亿路万源)管理者在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6日分别与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长期供货大宗贸易电解铜和一级豆油合同,合同约定锁定价格,商品价格不随市场变动而变动。但由于2016年所签约的企业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单位价格变动大,利润空间远远超出了我们锁定价格,即使支付合同违约补偿金也不会影响供货企业利润空间。我公司多次催促发货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12月20日与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共识,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同意退还我公司亿路万源支付的货款并补偿合同违约金。撤销合同企业退回的4.84亿元承兑汇票中其中3亿元属于银行承兑票据。1.84亿元属于商业承兑汇票。(撤销交易明细详见附表2)。

(3)3亿元应收票据再次背书情况是,公司收到银行承兑后,2月份正与供应商洽谈购买合同,需要大量资金流,3月1日与供应商达成共识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预付款可以采用银行承兑方式支付。于是公司将2017年3月底到期的应收票据3亿元背书转让了该批承兑汇票用于采购商品,为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背书再度形成的预付款详见(附表3)

(4)1.84亿为商业承兑,天津基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运泓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登富商贸有限公司有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能力。公司领导已与商承出具方达成共识,票据到期贴现,现商承已全部转于子公司用于注册资本,等手续齐全进行解付,作为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账。

(5)公司预付账款后撤销交易,形成的4.84亿应收票据,且在票据未到期前背书转让3亿银行承兑汇票预付货款。3亿元预付货款交易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及对股东、股民负责的态度。公司已委派专人对上述交易进行督导。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已全部到期解付预付货款单位。应收票据已不存在解付风险。1.84亿为商业承兑,天津基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运泓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天津登富商贸有限公司有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能力。公司已与商承出具方达成共识,票据到期后随时贴现,现商承已全部转于子公司用于投资款验资,等手续准备齐全进行解付验资。以上交易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及对股东、股民负责的态度。

二、关于货币资金流向

2、年报披露,2015 年末,公司货币资金1.11 亿元;2016 年

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6.23 亿元,主要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5.77 亿元;公司2016 年期末货币资金3.72 亿元,较2016 年一季度末大幅减少,主要系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3.89 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2016 年末货币资金较2016 年一季度末减少的主要原因;(2)2016 年度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现金3.88 亿元,请公司结合目前的经营状况,说明上述款项支付的对象名称、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时点、业务背景、业务涉及的合同签署时间、购买商品及劳务的交付情况及使用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2、(1)2016年末货币资金较2016年一季度末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在6月份以后陆续支付了合同单位的货款。以及支付了咨询服务费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法律事务代理费及诉讼费用。

(2)2016年度,本公司分别与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银行存款24,786.40万元支付货款。支付劳务费主要是北京西亚图公司咨询费800万元,偿还重组过程中的合同纠纷执行款和诉讼费等。

3、公司2238.98 万元货币资金被冻结。请公司补充披露2016

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中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3、公司除了中信银行2238.98万元冻结款项外,在无其他受限货币资金,2017年3月6日银行账户已解冻,款项已支付完成。

4、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款及其他项目的本期发生额为1.63 亿元;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9814.78 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往来款及其他项下资金收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支对方名称、业务背景等。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4、收到往来款及其他项目的本期发生额为1.63亿元,其中大额为收到黄河所债权清偿资金提存款1.46亿元,其余均为小额往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合计9814.78万元,其中大额包含支付法院判决支付中瑞信投资担保(深圳)有限公司2800万元,银行手续费28.07万,费用294.77万,往来款及其他6691.94万元。

三、关于其他应收款

5、年报披露,2016 年度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814.09 万元,

较期初余额7.24 亿元大幅下降。期末余额前五名其他应收款对象中,公司对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000 万元,对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500 万元,上述其他应收项目均为往来款,且期限为一年以内。(1)请公司说明其他应收款余额大幅下降的原因;(2)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往来款的业务背景、交易时点、款项收回安排、上述其他应收款对方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3)公司对上述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减值准备,情公司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依据以及相关交易决策时是否考虑到了减值因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5、(1)收到黄河所债权清偿资金提存款1.46亿元,收新疆宏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往来款1000万元,收新疆联智众惠投资款700万元款。所以导致其他应收款大幅度下降。

(2)2016年3月10日与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盛亚科技)签订购买一级豆油购销合同,2016年6月支付预付货款3000万,2016年与深圳市宏利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宏利创)签订购买一级豆油购销合同,2016年6月支付预付货款2000万元。因深圳中盛亚科技和深圳宏利创至今未履行合同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项。公司已经安排业务人员与这两家公司接触,目前正在协商中,并且我司与以上两家单位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公司对上述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减值准备,主要是根据会计制度中谨慎性原则标准1年内的其他应收款按5%计提减值准备,1-2年的按10%计提减值准备。

6、年报披露,其他应付中,外部单位往来款1.08 亿元,请公司说明上述款项的业务背景、收付对方名称、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6、其他应付款中,外部往来单位款主要由鄯善合利达矿业有限公司550万,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250万,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00万,深圳市快成达科技有限公司300万,长春市蒙森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深圳市诺普鑫科技有限公司300万,收到宏晟置业往来款1000万,385万元小额往来,以下是前公司债务重组款项:新亿管理人949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1590万,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及第三方公司1420万,上海成章1816万,定募资金(投资人)1058万,我们与上述单位没有关联关系。

四、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7、年报披露,重整计划实质上已执行完毕,公司于2016 年6月20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新民监字第6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对该案立案审查,目前尚无核查结论。请公司简要披露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补充披露新疆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的最新进展情况。

回复如下:

7、2015 年11 月7 日,公司被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进行破产重整,2015 年12 月31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 年1 月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及其附件《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第一,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到位。2015 年12 月31 日,重整投资人支付了8.7 亿元。2016 年1 月13 日,重整投资人支付了剩余的投资款5.77 亿元。至此,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款项已经全部到位(详见公司2016-010 号公告)。

第二,公司依照《重整计划》应付的偿债资金已经实际支付或依照规定办理了提存、预留。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清偿债权金额共计5.63 亿元,对于其他客观上不具备支付划款条件的债权已将对应的偿债资金进行提存,提存金额共计222,471,612.87 元(详见公司2016—045 号公告)。

第三,公司于2016 年3 月18 日完成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划转工作。公司总股本已由377,685,000 股增加至1,491,100,380 股,其中113,305,500 股已登记至截至2015 年12 月7 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全体股东的证券账户,剩余的1,000,109,880 股已经登记至新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众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成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德天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易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弘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生命爱晚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源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沃洋能源有限公司和贵州恒瑞丰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1 家投资人成员单位的证券账户。报告期内,《重整计划》规定的债务清偿方案已经执行完毕,偿债资金已分配给债权人或者按规定办理了提存和预留;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也已执行完毕,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已经全部登记到了股东和重整投资人名下。根据《重整计划》中规定,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重整计划获得塔城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 个月。执行期限内,公司破产重整事项已达到重整执行完毕的标准。2016 年6 月13 日,公司向塔城中院提交了《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申请书》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公司管理人向塔城中院提交了《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申请塔城中院出具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2016 年6 月20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公司于2016 年6 月28 日已将《再审异议书》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2016)新民监6号,于2016年12月26日召开听证会,目前尚未有结论性意见。目前,重整计划已经实施完成。

8、年报披露,公司2016 年前三季度收入为0,但第三季度净利润6.28 亿元。(1)请公司核实相关数据,说明公司前三季度没有收入但产生净利润的原因,以及第三季度净利润较高的原因。(2)公司全部收入来源于第四季度,请公司说明相关业务的具体内容、经营模式、货物流转情况以及销售回款情况,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3)结合目前的经营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如下:

8、(1)2016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公司收入在第四季度主要原因是,公司2016年初所签订的锁定价格合同,大部分因为卖家市场波动较大没有按期履行。在公司不断催收合同交易货物时,只有一家供货方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在12月初提供了少部分交易商品,公司快速反应进行销售,销售后给客户开具专用发票确认了收入。所有商品销售款均已回收入账。

(3)报告期内,新疆高院重审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公司股票复牌具有不确定性,并购及资产注入等商务谈判进度受到影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遴选优质资产,并已开展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商务谈判,争取尽快将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未来亦不排除适时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现代农业、大健康、物联网、矿业等各类型优质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

五、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9、2016 年10 月10 日,公司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襄阳新发地公司股权的议案,拟增资 1.8 亿元人民币收购襄阳新发地 51%的股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收购事项的进展,增资款项是否支付;(2)襄阳新发地2016 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如下:

9、关于收购襄阳新发地公司股权的议案,具体细节还在协商中,款项尚未支付。

10、请公司全面梳理2016 年年报信息披露情况,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删除不适用的表格,并披露更正后的2016 年年报,包括但不限于:(1)请公司完善主要会计数据表格、补充披露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成本分析表等;(2)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前五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占比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3)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以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4)其他数据核实。

回复如下:

10、公司已全面梳理2016 年年报信息披露情况,核实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将披露更正后的2016 年年报。

会计师审核意见详见附件(深圳分所:大华核字大华核字[2017]002734号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8日

证券简称:*ST新亿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7—027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的

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经公司事后自查,发现部分数据和内容有误,现将相关内容更正如下:

一、“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的

(二)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内容不全。

更正前: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新亿股份由于处在停牌状态,公司的重整计划已经基本执行完毕。2016年8月成立了新疆亿源汇金商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遴选优质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改变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

更正后: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处于停牌状态,并购及资产注入等商务谈判进度受到影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积极遴选优质资产,并已开展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和商务谈判,争取尽快将具备较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未来亦不排除适时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现代农业、大健康、物联网、矿业等各类型优质资产,通过多种方式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盈利能力。

1.收入和成本分析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4).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更正前: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不适用

更正后:

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五名客户销售额1,269.77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100%;其中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0 %。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1,255.87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100%;其中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0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0%。

二、“第五节 重要事项”中的“二、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更正前:

(下一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更正后: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三、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更正前:不适用。

更正后:适用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强调事项一

审计报告载明:1、新亿股份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截至报告日,调查结论尚未形成。如果新亿股份公司上述被立案调查事项被认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9条的有关规定新亿股份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新亿股份公司股票交易30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后,新亿股份公司股票将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15个交易日内做出新亿股份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决定。

2、审计报告中的附注十二、8所述,新亿股份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48,400万元均于2017年3月底前到期,期后并未兑付,而是背书转让。

我们认为,(1)我公司因破产重组,致使原有业务已剥离,只能利用保留下来的大宗商品和农牧产品贸易来维持公司经营,在大宗商品采购业务中大额资金的支付商家选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降低资金的成本,该结算方式是现行经济业务发生过程中一种最能加速企业流动资金速度周转的方法,我公司应收票据有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占票据总额的2/3。

(2)按审计要求,我公司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应的采购合同原件、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应收账款明细,应收票据盘点表等资料。

(3)对于大额采购合同,为降低风险,合同中也约定了未能按期执行合同约定,我公司有权按合同条款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已实际收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已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金,相关资料也如实提供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4)2015年12月17日,新亿股份对长期投资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公告编号:2015-158),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豁免手续至2016年1月才办理完成。遵照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6年进行债务豁免处理。该笔债务的豁免是公司经营团队积极努力,并获得债权人对公司良性发展的认可和支持下取得的,即增强了公司的营运能力,也为广大投资者争取了利益。在这笔业务中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合规操作。

此两项收入的调整导致我公司由当年盈利,转至当年亏损。

(二)强调事项二

审计报告载明:新亿股份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2)》(2016)新民监字第6号。马英、俞小玲、乔秀娟等76人因与新亿股份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中民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查。截止审计报告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新亿股份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的核查结论尚未形成,其核查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认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下简称自治区高院)院对重整方案进行立案审查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影响了新亿股份正常生产经营。

1、2016年12月26日自治区高院组织了关于对新亿公司的申诉复查案的听证会,管理人及公司对马英、俞小玲、乔秀娟等少数股东提出的全部申诉理由均予以驳斥,申诉人对重整程序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听证程序中,管理人及公司对于管辖法院、指定管理人、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之股东权益调整方案》制定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的会计处理依据、《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平性、优道投资下属四家合伙企业的债权确认等问题均一一进行解释,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及证据,完全可证明新亿股份破产重整在程序及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塔城中院作出的裁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公司下一步将加强与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汇报,争取自治区高院尽快做出结论。同时据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复牌,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三)强调事项三

审计报告载明:新亿股份公司重整后,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将适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新亿股份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新亿股份公司处于被立案调查及破产重整立案审查阶段,其关联方的资产注入不能实施,导致未来持续经营能力具有不确定性。

我们认为,2016年上半年,按照塔城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塔城民破字(第1-11号)执行《重整计划》,在管理人的组织下,在公司的配合下,公司重整计划实质上已经完成。为了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盈利能力,建立可持续的产业结构和业务模式,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开始积极寻找和遴选优质资产,并积极开展项目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商务谈判,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但由于2016 年6 月2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送达的(2016)新民监字第6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通知书》,公司重整工作从法律层面上出现了不确定性,给公司经营管理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一是股票无法复牌。二是由于极少数对《重整计划》不服的投资者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并采取了一些不理智行为,公司管理层疲于应对;同时,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三是一些优质资产方,考虑到公司股票停牌及公司面临的多重压力,暂停了商业谈判,并对业务合作采取了冷淡处理。

四、“第六节 普通股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的“一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更正前:

1、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更正后:

1、 普通股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二)“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中的“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更正前:

(一) 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更正后:

(一) 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三)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更正前:不适用

更正后:适用

五、第十节 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适用,结尾落款日期有误。

更正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更正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二)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更正前:如附注十二、8所述,新亿股份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万元。由于该等应收票据系由收回原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所形成,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真实性及期末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

更正后:如附注十二、7所述,新亿股份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万元。由于该等应收票据系由收回原撤销交易的预付账款所形成,新亿股份公司仅能提供与该等交易相关的合同、付款凭据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真实性、期末应收票据48,400万元和其他应收款3566.40万元的可收回性以及该等债权是否构成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强调事项第四条

更正前:如附注十二、8所述,新亿股份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48,400万元均于2017年3月底前到期,期后并未兑付,而是背书转让。

更正后:如附注十二、7所述,新亿股份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48,400万元均于2017年3月底前到期,其中商业银行承兑汇票18,400万元到期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30,000万元背书转让以用作预付货款。

(四)存货的计价方法

更正前:存货在取得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发出时按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

更正后:存货在取得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发出时加权平均法计价。

(五)其他应收账款分类披露

更正前:

9.其他应收款

(1). 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更正后:

9.其他应收款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六)未分配利润

说明:上期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数据可在2015年审计报告中查询到,本表中的数据无误。

未分配利润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更正前:不适用

更正后:

2017年4月24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事判决书》(2016)新40民初9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1)成清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本公司代偿款232,282,762.65元及利息5,894,175.10元;(2)高观生、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1/7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684.69元由成清波负担。

(八)其他重要事项

原报告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八项更改为七项。

更正前:

5.债权追偿

2016年8月9日,本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民初9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对本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决定受理,本公司申诉判令:1、被告成清波向本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32,282,762.65元,利息5,894,175.10元(利息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暂算至2016年7月31日止);2、判令被告高观生、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成清波不能清偿的欠款本息,承担平均分担的偿还责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将依法进行审理,最终裁定结果目前尚未确定。

6.冻结款项情况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9号案受理受理仁怀市茅台镇桂花煤矿、刘崇德等申请执行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亿股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冻结了新亿股份公司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依据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该院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予以解除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2017年3月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从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划转2,030.00万元。

7.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将适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8.预付货款及其交易和应收票据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新亿股份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00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30,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18,400.00万元。

2016年度,新亿股份公司分别与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银行存款24,786.40万元、应收票据背书6,200.00万元(其中1,200.00万元系预付款收回票据背书、5,000.00万元系期初票据背书)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200.00万元共计51,186.40万元预付货款。

报表日前,因不能执行上述合同,新亿股份公司收回预付款项50,420.00万元,其中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2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收回32,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收回18,400.00万元,同时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800.00万元、背书支付预付款1,200.00万元;未收回预付款项3,566.40万元。另外收回资金占用补偿费2,800.00万元。

新亿股份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48,400.00万元均于2017年3月底前到期,期后并未兑付,并再次背书转让。、

更正后:

5.冻结款项情况

根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429号案受理受理仁怀市茅台镇桂花煤矿、刘崇德等申请执行贵州阳洋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冻结了本公司在该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依据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2016年1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该院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予以解除冻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信。2017年3月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从本公司保证金账户划转2,030.00万元。

6.控股股东承诺

6.1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万源汇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或其关联方将适时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注入关联方或第三方的大农业或大消费等各类型优质资产等方式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增强本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6.2新亿控股股东万源汇金在公司重整计划中明确业绩补偿承诺:新亿2016年、2017年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亿元、5亿元。如果新亿最终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由万源汇金在相应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出具1个月内以现金方式向新亿补足。现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以及公司的客观条件和现实基础,公司控股股东万源汇金基于《重整计划》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方已经向公司提出了变更方案。

7.预付货款及其交易和应收票据

2016年度,本公司分别与乌鲁木齐震北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以银行存款24,786.40万元、应收票据背书6,200.00万元(其中1,200.00万元系预付款收回票据背书、5,000.00万元系期初票据背书)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200.00万元共计51,186.40万元预付货款。

报表日前,因不能执行上述合同,本公司收回预付款项50,420.00万元,其中以货币资金方式收回2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收回32,000.00万元、以商业承兑汇票形式收回18,400.00万元、同时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800.00万元、背书支付预付款1,200.00万元。期末未收回预付款项3,566.40万元。另外收到资金占用补偿费2,800.00万元。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48,400.00万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30,0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18,400.00万元。未收回预付款项3,566.40万元转做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期末应收票据余额48,400.00万元均于2017年3月底前到期,其中商业承兑汇票18,400万元到期并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30,000万元背书转让以用作预付货款。

五、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一)现金流数据有误。

更正前:

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964358.16元,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73420448.04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9384806.19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38937.22元;其中: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的小计0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38937.22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4610168.4元,其中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小计577000000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89831.6元。

更正后:

2016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5964358.16元,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73420448.04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9384806.19元;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238937.22元;其中:投资活动现金流入的小计0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38937.22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54610168.4元,其中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的小计577000000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2389831.6元。

(二)资产及负债状况数据有误。

更正前:

1.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更正后:

1.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由于本次年报中的个别错误内容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