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7-06-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04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31,255,877.68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7年6月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4)福执字第81-6、82-6、83-6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水泥)

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水泥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以下简称:第三水泥厂)

四川金顶

二、本次裁定情况

烟台福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尔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泉水泥、第二水泥公司、第三水泥厂和四川金顶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名下的银行存款31,255,877.68元(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7-045号公告)。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金顶名下的银行存款31,255,877.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6月09日

报备文件: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4)福执字第81-6、82-6、83-6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