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76证券简称:恒瑞医药公告编号:临2017-036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邹建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周云曙先生提名,决定聘任邹建军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邹建军,女,1971年生,1989年进入第四军医大学临床医学系学习,1995毕业获得临床医学学士学位,1995年至2005年分别在解放军301医院临床医学部肿瘤科和上海长征医院肿瘤科任住院医生及主治医生,2005年8月获得第二军医大学临床肿瘤学博士学位。2005年10月至2012年在德国拜耳医药历任中国肿瘤研发部医学经理、治疗领域负责人、全球医学事务负责人(美国总部新泽西)。2012年10月在美国新基医药任医学总监、中国医学事务负责人。2015年9月底加入恒瑞医药,任肿瘤临床副总经理。
二、《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高峰、张克平已离职,根据《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高峰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43,243股,张克平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8,533股,回购价格调整为8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276证券简称:恒瑞医药公告编号:临2017-037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高峰、张克平已离职,根据《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高峰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43,243股,张克平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8,533股,回购价格调整为8元/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276证券简称:恒瑞医药公告编号:临2017-038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两名激励对象高峰、张克平已离职,均已不再满足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决定将上述2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同时,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作出调整。调整后,高峰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43,243股,张克平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8,533股;回购价格为8元/股。
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年4月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其后公司将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中国证监会就上述文件审核无异议后,201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4年7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授予股份已于201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并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至此,公司已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
4、2014年12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据此,公司向激励对象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授予限制性股票102.3万股,授予价格为15.51元/股。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完成了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5、2015年3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陈侃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其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15年6月,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1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2日。实施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11,382,800股。
7、2015年7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据此,本次解锁股票4,021,160股。
8、2015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袁纪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其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2016年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云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法律意见。周云曙、李克俭、孙杰平三位高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予以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31,960股。
10、2016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吕贺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其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2016年6月,公司实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15日。实施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13,623,324股。
12、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据此,本次解锁股票3,488,285股。
13、2016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沈灵佳、屠汪洋因离职,徐海滨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符合股权激励第二次解锁全额解锁要求(徐海滨第二次解锁数量等于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基数与对应201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系数的乘积),并且岗位调整后已不属于股权激励授予对象,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上述人员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2016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武祥、沈志勇和柴小良因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上述人员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5、2017年1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云曙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关于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第二次解锁的书面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据此,本次解锁股票478,764股。
16、2017年5月,公司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5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5月26日。实施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调整为4,667,177股。
17、2017年5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高峰、张克平因离职,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其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17年4月7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1.35元(含税),每10股送红股2股。
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作出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公式: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17年5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出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高峰限制性股票36,036股,回购注销张克平限制性股票15,444股。
按照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派送比率n为0.2,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高峰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43,243股,张克平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8,533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P=P0÷(1+n)-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2016年7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决定将公司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9.76元/股,即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0为9.76元/股。
按照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派送比率n为0.2,每股的派息额V为0.135,根据公式计算得出,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8元/股。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任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流程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
五、监事会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认为: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价格应做相应的调整。公司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高峰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43,243股,张克平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调整为18,533股,回购价格调整为8元/股。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调整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其内容和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经履行了迄今为止应当并能够履行的全部程序。公司仍需就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证券代码:600276 证券简称:恒瑞医药 公告编号:临2017-039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或“公司”)及子公司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食药监总局”)核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一)佐米曲普坦口溶膜
1、药品名称:佐米曲普坦口溶膜
剂型:膜剂
申请事项:国产药品注册
注册分类:原化学药品第5类
申报阶段:临床
■
申请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本品进行临床研究。
2、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2013年7月23日,恒瑞医药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并获受理。佐米曲普坦是一种选择性5-HT1B/1D受体激动剂,适用于成人伴或不伴先兆症状的偏头痛的急性治疗。
目前上市的佐米曲普坦的剂型有片剂、口崩片剂、鼻喷剂等。该药是由APR、Labtec、MonoSol Rx合作开发的品种,2012年3月通过欧盟非集中审批程序在1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了该品种的市场授权,目前已在挪威、乌克兰、德国、爱尔兰上市,规格为2.5mg和5mg,其他各欧盟成员正在办理手续以完成注册程序。APR和MonoSol计划通过FDA的505(b)(2)程序以获得该品种的市场授权,目前尚未上市。佐米曲普坦口溶膜不仅避免了吸入给药时的抽吸风险还为吞咽困难患者提供了便利,提高了患者依从性。
经查询,目前国内仅有恒瑞医药提交的佐米曲普坦口溶膜的临床申请,并且暂无该产品的相关销售金额数据。
截至目前,公司在佐米曲普坦口溶膜研发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120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二)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
1、药品名称: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
剂型:注射剂
规格:50mg(按C21H19BrN4O2·C7H8O3S计)
申请事项:新药补充申请
注册分类:原化学药品第1.1类
申报阶段:临床
受理号:CXHB1600098苏
批件号:2017L02248
申请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
审评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同意本品进行III期临床试验。
2、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2016年12月9日,恒瑞医药及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补充申请并获受理。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属于苯二氮卓类,是一种短效的GABAa受体激动剂,适用于择期手术中的全身麻醉。
瑞马唑仑是Paion AG开发的短效GABA-A受体激动剂,该药是一种超速效的镇定/麻醉药,结合了咪达唑仑的安全性与异丙酚的有效性,用于作为手术麻醉剂。专利报道瑞马唑仑游离碱不稳定,Paion AG开发的为苯磺酸盐,目前处于III期临床研究。因该产品尚未上市,暂无相关销售金额数据。
恒瑞医药和上海恒瑞医药有限公司经过大量的前期筛选和研究工作,开发瑞马唑仑的甲苯磺酸盐,其理化特性具有很多令人满意的优点,另一方面,甲苯磺酸盐的毒性低于苯磺酸盐,这对临床患者来说无疑是提高了安全性。
经查询,目前仅有恒瑞医药提交的甲苯磺酸瑞马唑仑及制剂临床注册申请和宜昌人福药业提交的苯磺酸瑞马唑仑及注射剂的临床注册申请。
截至目前,公司在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研发项目上已投入研发费用约3340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药物在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尚需开展临床试验并经国家食药监总局审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产上市。
二、风险提示
由于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前期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临床试验报批到投产的周期长、环节多,容易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上述研发项目,并及时对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