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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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
付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38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2017年

付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将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本次付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6日,凡在2017年6月1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6月16日卖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4锦龙债”)至2017年6月17日将期满3年。根据《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兑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锦龙债,112207。

3、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4、债券期限:3年期。

5、票面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6、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4年6月17日。

7、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6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权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兑付方案

按照《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68%,每手面值1,000元的“14锦龙债”派发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66.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53.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60.12元。

三、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摘牌日及付息兑付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16日。

2、付息兑付日:2017年6月19日。

3、债券摘牌日:2017年6月15日。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15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7年6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终止交易)。

五、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锦龙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六、付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

本次付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七、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

联系人:罗序浩

电话:0763-3369393

传真:0763-3362693

邮编:511518

2、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人:陈志利、张华庭

电话:010-66229000

传真:010-66578961

邮编:1000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编: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7-39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拟披露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避免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经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自2017年6月9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

2017年6月9日,本公司现任董事长蓝永强代表本公司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下称“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领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不起诉决定书》(下称“《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称,本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侦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审查起诉。经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依法审查查明,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原董事长杨志茂为使本公司在收购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中得到关照和帮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6411万元。广西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认为,本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行贿行为的情节,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本公司不起诉。

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

经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锦龙股份,股票代码:000712)自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