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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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070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大高新”或“原告”)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闽09民初235号】,宁德中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广润”)、原告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恩”)、原告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瑞联”)与被告恒大高新与被告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恒茂”)、第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捷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福建广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余家塘161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胡方林

原告二: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号3楼B68室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

原告三: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安市湾邬镇浮溪村鼎信镍业内N2路与Z2路交叉路口(实验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胡方新

被告一: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高新区金庐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星河

被告二:福建省宁德恒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邬镇新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健

第三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四方区四流南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葛方明

(二)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转让余热发电资产的行为,违反三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8月26日共同签订的《收购鼎信镍业余热发电项目备忘录》中约定的合同义务;

2、判决确认被告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余热发电资产转让合同》无效(转让价格为人民币9800万元);

3、两被告连带赔偿三原告损失人民币200万元(暂计);

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所生产的担保费。

(三)相关情况说明

2015年1月,公司就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瑞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裁定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与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截止2015年1月18日应付工程款8233万元,应付违约金1768.0283万元,两项合计10001.0283万元。应付违约金最终应计算至余热发电资产交付之日止)等值的余热发电资产;2、裁定上海瑞恩就福建瑞联向恒大高新交付余热发电资产承担连带责任;3、裁定本案所有仲裁费用由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负担。公司于同日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2015)洪仲字第2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3)

2015年7月,公司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15)洪仲裁字第26号】,裁决如下:1、福建瑞联应当向恒大高新支付所欠工程款8223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所欠工程款823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上海瑞恩对福建瑞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恒大高新预交的本案仲裁费327672元,由福建瑞联并径付恒大高新。上述1、3项裁决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的给付义务,福建瑞联及上海瑞恩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恒大高新一次性履行完毕。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南昌仲裁委员会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

2015年9月,公司收到福建瑞联与公司签订的《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抵债合同》及《资产抵债交割确认书》,因福建瑞联仍无法偿还公司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瑞联同意用其余热发电资产冲抵欠公司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与福建瑞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债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8)。

2017年4月,公司对外公告拟将余热发电资产以9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出售余热发电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4)

二、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目前已就该案件向宁德中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决定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民初235号案件移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零星、小额经济纠纷等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由于上述交易事项在一季报披露时尚未发生,因此在公司已披露的上半年业绩预告中未将上述交易事项产生的收益纳入预测范围。目前本案尚未审理,是否以及何时将上述交易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暂无法预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17)闽09民初235号】

2、《民事起诉状》

3.《管辖异议申请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