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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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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2017-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7-02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二级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能源)于近期收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2017)浙0109破申24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裁定书》主要内容

(1)申请人名称: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138号。

(2)被申请人名称: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纬五路2998号。

(3)申请事由: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进行破产清算。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至今未清偿。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的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江东分局,系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09,363,000.00元。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公司自2008年5月成立起连续亏损,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提供的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杭州新能源资产总计1,283,630,526.03元,负债总计1,991,498,870.78元,所有者权益-707,868,344.75元,已资不抵债。

(4)裁定主要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东方电机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法院选定管理人情况

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电气新能源设备(杭州)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电机对杭州新能源的长期股权投资409,363,000.00元,已对上述投资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杭州新能源破产清算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