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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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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 费 收 入 公 告

2017-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91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编号:临 2017-023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 费 收 入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人民币610,550.08万元。相关数据将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公布。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提请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2017-02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公告如下:

一、合并报表范围及少数股东权益

年报披露,2016年度上市公司营业收入306.0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99.57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天安财险2016年营业总收入305.19亿元,净利润6.76亿元。

1、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包头市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市岩华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分别与三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深圳前海恒锦宇盛,深圳前海国亚创豪,深圳前海金奥凯达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目前管理基金规模69亿元。三家合伙企业为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自成立之日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报告期内,三家合伙企业认购天安财险新增发的约26.63亿股股份,交易完成前,公司直接持有天安财险50.87%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直接持有天安财险35.88%的股份,通过三家合伙企业控制天安财险14.99%的股份,合计持有和控制的天安财险股份仍为50.87%。年报还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新增应付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第三方投资人款项70.61亿元;报告期内财务费用4.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54.17%,主要原因是本期合并结构化主体第三方投资人的费用增加所致。

请公司补充披露:(1)发起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原因、目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三家合伙企业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分配方式;(3)三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天安财险股权占其总投资的比例、其他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的比例;(4)三家合伙企业的资产、收益的会计处理,相关依据与合理性;(5)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净利润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发起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原因、目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为加快公司战略转型进度,充分发挥公司投资控股平台的作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市岩华投资认缴出资 6,000 万元人民币(三家各认缴出资 2,000 万元)分别与重庆斯莫尔、天津阡轩、包头盛宇共同设立恒锦宇盛、国亚创豪和金奥凯达三家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搭建股权投资与并购重组的平台。

天安财险业务快速发展,其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的需求。公司作为天安财险的控股股东,为保证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的有效履行(即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要保持对天安财险的控股地位),需继续筹措资金参与其增资。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规定:“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规范有限合伙式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3〕36号)第一条规定:“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二)……”

公司无足够金额的自有资金向天安财险增资,为保持对天安财险的控制权,以上述设立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为平台参与天安财险2016年度增资扩股计划。

2016年1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西水股份第六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西水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2)三家合伙企业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益分配方式;

1)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

包头市岩华投资作为三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其权利义务如下:

①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②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即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③普通合伙人作为指定的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潜在投资项目;b.对拟投资目标公司进行调查、评估;c.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投资架构安排建议及有关投资的决策意见;d.协助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及完成投资;e.投资和投资组合公司的跟踪监管;f.向普通合伙人提供有关投资变现及资产处置的意见;g.协助处理合伙企业的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等事务;h.协助准备实施、管理及变现投资相关的文件。

④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后,普通合伙人应使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

⑤三家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任命3名成员组成。投资事项需履行以下投资决策程序:当单笔投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低于(不含本数)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当单笔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还需经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重庆斯莫尔、天津阡轩、包头盛宇作为三家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权利义务如下:

①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直接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费用由其承担,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2)收益分配方式:

①收益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收入中的项目投资成本部分,应由投资委员会决定全部或部分再次用于项目投资;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向有限合伙人分配项目投资收入中的项目投资成本部分(但不包括以项目投资收入承担的项目投资成本),超过上述三年期限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方可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策,对项目投资收入中的项目投资成本部分的可分配现金进行分配。

② 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中,应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普通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人分配后进行分配。合伙企业因其他收入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应按年分配,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独立决定进行更频繁的分配。

投资收入中的可分配现金,按照如下顺序在合伙人之间分配:首先,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使其收回实缴出资并实现10%的投资收益率(单利);然后,向普通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使其收回实缴出资并实现10%的投资收益率(单利);如在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分配之后仍有余额(超额收益),则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按照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3)三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天安财险股权占其总投资的比例、其他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家合伙企业目前仅投资了天安财险股权,天安财险股权占其投资总资产的比例为100%。

其他投资项目正在调研中,尚未开始投资。

(4)三家合伙企业的资产、收益的会计处理,相关依据与合理性;

1)在单体报表的财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的处理方式

国亚创豪、恒锦宇盛、金奥凯达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其持有的天安财险的股权,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天安财险实现的净利润(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其他综合收益变动和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 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国亚创豪、恒锦宇盛、金奥凯达三家合伙企业作为结构化主体,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予丰、苏宏伟为天安财险董事。由于在天安财险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因此三家合伙企业可以通过派驻的董事参与天安财险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天安财险施加重大影响的目的。

在单体报表上,三家合伙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天安财险的投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

①资产、负债的处理方式

将国亚创豪、恒锦宇盛、金奥凯达三家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将三家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合伙人的份额计入其他应付款核算,合伙企业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合伙人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依据及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七条对控制的定义如下:“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控制的定义,投资者只有在可以单方面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时,才可能拥有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三家合伙企业的主要相关活动是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方案的确定、项目的退出 决策及方案等。根据合伙协议,三家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包头市岩华投资)任命3名成员组成,分别是郭予丰、苏宏伟、田鑫。投资事项需履行以下投资决策程序:当单笔投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低于(不含本数)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当单笔投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高于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投资(含本数),但不超过10%(不含本数),由普通合伙人董事会最终决策;当单笔投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高于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投资(含本数),但不超过30%(不含本数),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董事会审议;当单笔投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同一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高于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投资(含本数),除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需普通合伙人控股股东股东大会审议。

另外,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包头市岩华投资作为三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因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包头市岩华投资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能够控制三家合伙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根据合伙协议,三家合伙企业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首先,向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使其收回实缴出资并实现10%的投资收益率(单利);然后,向普通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至使其收回实缴出资并实现10%的投资收益率(单利);如在按照上述约定完成分配之后仍有余额(超额收益),则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按照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此可见,包头市岩华投资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利益也因三家合伙企业最终实际经营成果的波动而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包头市岩华投资可通过参与三家合伙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因此,包头市岩华投资将三家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条:企业发行的满足本章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即在单体财务报表中,即使被界定为权益工具的合伙人的出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相应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合伙企业损益中归属于其他合伙人的份额应计入合并报表层面的损益,而不是少数股东权益。

因此,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净利润的影响。

如(1)发起设立三家合伙企业的原因、目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所述,公司为保持对天安财险的控制权,以三家合伙企业为平台参与天安财险的增资扩股计划。

以上述三家合伙企业对天安财险增资与以自有资金对天安财险增资相比,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及净利润影响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会计师意见:发起设立三家合伙企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家合伙企业的资产、收益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该种财务处理方式对西水股份的财务报表的影响已恰当的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2、年报披露,上市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为3.31亿元,少数股东损益为2.95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599.57万元。请公司列示少数股东损益的内容,补充披露相关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并解释说明归母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公司2016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为3.31亿元,少数股东损益为2.9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599.57万元,合并净利润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以下原因所致:一是由于公司重组,致使2016年度公司按照三个阶段以不同的比例来合并天安财险报表;二是天安财险受资本市场影响,各月间利润波动较大;三是公司2-5月持股比例较高时天安财险亏损较大,其他月份持股比例较低时天安财险盈利较大。所以,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及天安财险月度利润的差异,致使归母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差异较大。

2016年1月,公司持有天安财险11.37%的股权(天安财险股东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天安财险所有股权对应的经营表决权授权给公司代为行使,故公司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62.62%。),2016年1月2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和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58号)同意,公司与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天安财险及购买天安财险其他股东的股权,天安财险于2016年2月1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公司持有天安财险50.87%的股权,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为50.87%。(上述三方授予公司代为行使天安财险表决权的授权事项自公司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办理完毕股权登记后自动解除)。

2016年5月19日,经中国保监会保监许可〔2016〕393号文《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和修改章程的批复》批准,公司控制的三家合伙企业国亚创豪、金奥凯达、恒锦宇盛参与天安财险股份增发,增发后,公司直接持有天安财险35.88%的股份,国亚创豪等三家合伙企业持有天安财险14.99%的股权。

公司在计算天安财险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采用分段计算的方式:即在2016年1月,公司对天安财险按照持股比例11.37%计算其享有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016年2月—5月,公司按照持股比例50.87%计算其享有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在2016年6-12月,公司根据合伙协议中约定首先计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利润份额,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剩余为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明细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会计师意见:西水股份归母净利润与合并报表净利润差异为2016年度西水股份持有天安财险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所致。

二、行业经营情况

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保户储金及投资款2474.82亿元,占总负债的比例为88.75%,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95.33%;其中,到期期限在两年内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占比82.38%。其他业务成本中的保户储金摊销为126.3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3.48%。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户储金摊销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期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业务增加。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保险行业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公司产品较行业其他同类产品的设计特点与优势;(3)报告期内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应的成本费用及相关会计处理;(4)未来两年偿付到期投资款的资金安排,是否存在偿付风险;(5)有媒体报道称,2016年1月之后保监会未再针对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资格进行批复。请公司结合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公司取得相关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保险行业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

根据保险行业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余额为2,965.63亿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产险公司保户投资款和独立账户余额6,991.77亿元,较年初增长135.76%。

(2)报告期内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保费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情况,公司产品较行业其他同类产品的设计特点与优势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业务产品余额2,474.82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余额为1,266.99亿元,较上年增长95.33%,低于行业增速。

2)天安财险2016年度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额1,573.35亿元,2015年度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额1,123.8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

3)天安财险2016年度投资型保险产品计入保费收入的金额为3.87亿元,2015年度计入保费收入2.9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2.74%。

4)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预定收益型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天安财险承保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为“保赢 1 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保赢 1 号” 投资型家用驾车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保赢 1 号”投资 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二年期、三年期保险产品,均为预定收益型产品。

天安财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较行业内其他同类产品具有如下设计特点及优势:公司投资型产品属于固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和保障功能;产品期限短、流动性较好;收益明确、随息浮动,安全稳健;免管理费,高额保障,给付便捷。

(3)报告期内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应的成本费用及相关会计处理: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以下简称财会【2009】15号)规定:“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根据财会【2009】15号及投资型保险产品条款,天安财险将“保赢1号”投资型理财产品进行分拆,将符合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不符合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金融负债即“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户储金及投资款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与交易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出单费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按照实际利率摊销的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2016年度、2015年度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的费用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4)未来两年偿付到期投资款的资金安排,是否存在偿付风险

天安财险偿付到期投资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一是公司投资配置中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二是公司持有的债券、定期存款、债权计划等资产的到期资金及利息收入;三是公司持有的交易类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出售变现;四是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带来的资金;五是公司通过股东投入补充资本。

天安财险2017年、2018年需要偿付的到期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未来需要支付的现金流,含保户收益)分别为906亿元和1237亿元,公司将根据投资款的到期情况,积极安排资金以确保满期给付的资金需要;根据测算,公司在未来两年内不存在偿付风险。

以2016年12月31日的账面投资资产计算的未来两年内的合同约定的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由上表可知,如不考虑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股东投入新增的未来现金流,仅以天安财险2016年12月31日的已有资产考虑,天安财险2017年、2018年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股票、基金等可以随时变现的资产以及现金、现金等价物可以覆盖天安财险2017年、2018年的到期兑付现金流需求,天安财险2017年及2018年不存在偿付风险。

(5)请公司结合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公司取得相关产品销售资格的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

2016 年 1 月 8 日,天安财险取得《关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延续销售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 号),中国保监会同意天安财险延续销售“保赢 1 号”系列投资型保险产品至 2016年7月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安财险尚未获得中国保监会就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许可的最新批复。

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截至2016年底,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80.91%。结合天安财险过去三年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开展情况,在未获得监管许可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盈利情况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公司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无显著影响。天安财险是一家以传统财产保险为主业的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公司传统财险保险的贡献较小。如本回复(3)报告期内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应的成本费用及相关会计处理所述,天安财险将“保赢1号”投资型理财产品进行分拆,将符合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保费收入,2014-2016年,投资型保险产品计入传统保费收入的金额分别为:0.62亿元、2.91亿元、3.87亿元,2014-2016年,天安财险保险业务收入的金额分别为:111.63亿元、129.06亿元、138.98亿元,投资型保险业务拆分计入保费收入的比重占总保费较低。

2)对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产生显著影响。如前所述,2016年末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占总资产的比例为80.91%,在未获得监管许可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天安财险需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到期时间进行偿付,从而导致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大幅减少。

3)不会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负面影响。2014、2015、2016年,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公司利润总额的贡献分别为-4.53亿元、1.41亿元、-15.87亿元,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公司整体利润贡献为负;在未获得监管许可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即使考虑满期给付需要提前处理部分投资资产,也不会给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会计师意见:天安财险2016年末投资型保险业务产品余额较上年增长95.33%,天安财险2016年度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40%;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应的成本费用的相关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在未获得监管许可继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情况下,对公司的影响:对传统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无显著影响,因偿付满期的投资型保险业务会大幅减少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不会对公司的盈利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未来两年不会存在偿付风险。

4、年报披露,天安财险2016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98%。请公司:(1)结合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并对比同行业其他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分析天安财险是否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2)根据相关规则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请公司结合相关规则要求及天安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

公司回复:

(1)天安财险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根据“偿二代”监管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可认为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2016年末,80家财产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00%,所有财产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符合监管要求。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位于300%以上的共有42家公司,位于250%-300%与200%-250%之间的分别为10家和11家,位于150%-200%之间的有11家,位于100%-150%之间的则有6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位于300%以上的有42家公司,位于250%-300%之间和位于200%-250%之间的分别为14家和12家,而位于150%-200%之间与100%-150%之间的分别有8家和4家。

2016年末,天安财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9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8.94%,符合监管要求,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

(2)结合相关规则要求及天安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情况,分析对公司业务开展及盈利情况的影响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的相关规定始于“偿一代”监管规则;自2016年以来,保险行业全面实施了“偿二代”监管规则,监管部门没有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如何实施下发相关文件和进一步解释。2016年底,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天安财险的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均满足监管要求;按照“偿一代”监管规则的要求,天安财险2016年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06%,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的偿付能力要求,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盈利情况不产生影响。

5、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天安财险经营的商业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险的保费收入居首位。2016年,机动车辆险保费业务收入112.79亿元,占保险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1.15%;实现已赚保费98.57亿元,占比82.02%;承保利润-2.58亿元。请公司结合天安财险机动车辆险的保费业务收入、赔付总支出、手续费支出、承保利润及其同比增长情况,并对比全行业机动车辆险产品的上述指标及同比增长情况,分析说明天安财险该业务承保利润亏损的原因、公司应对措施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机动车辆保险的保费业务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

1)天安财险数据

2)行业数据

(2)天安财险该业务承保利润亏损的原因:

1)2016年全行业实行了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且改革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2016年车险经营结果显示,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全行业综合赔付率下降、费用率上升,综合成本率较上年略有下降。但在行业整体车险经营向好的情况下,车险市场的集中度有一定提升,大公司成本优势更加明显;中小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和综合成本率都受到了较为明显的影响。天安财险车险业务规模在行业内排9位,属于行业内的中小保险公司,受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公司2016年综合成本率较上年略有上升,与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2)公司车险业务亏损主要因为车险业务的综合费用率高。一方面是2016年受商车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费用率持续上升,增加了公司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天安财险车险业务规模只有112亿元,规模效益不明显,管理成本仍较高。两者共同作用,使公司车险综合费用率较上年同期上升了7个百分点,高于行业近4个百分点。费用高是公司车险业务亏损的主因。

3)公司2016年车险业务月度进度为V字形结构,四季度业务增速较快,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计提较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致使公司2016年公司已赚保费相对费用成本来说偏少,拉高了公司2016年的综合费用率和综合成本率,加大了车险业务的亏损额。

(3)公司车险的应对措施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

2017年,天安财险启动了“双优攻坚战”的重点工作,目标是用三年时间,实现公司全面双优,即整体保费增速优于市场、盈利能力优于市场。“双优攻坚战”是公司经营目标管理及资源配置方式的重大改革、重大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车险作为天安财险的主要业务来源,也是“双优攻坚战”的重点环节。车险业务将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实现车险经营情况全面提升。具体为:

一是调整车险业务结构。公司在今年启动了渠道发展战略,继续深化五大渠道发展体系,目标是深耕细作,实现车险业务各大渠道的精细化发展。同时,公司也将通过全成本核算、车险定价模型、作战地图、核保规则引擎等核心思路及行业先进的管理工具,大幅提升优质业务的保费占比,增加对优质业务的资源倾斜力度,明确高风险业务范围,严控高风险业务流入,努力优化车险内部业务结构,从业务质量的源头上带来车险经营效益的改善。未来公司将以私家车为发展重点,有效控制营业货车规模,逐步将私家车业务在车险业务中的比重提升到70%以上。

二是有效配置和管控费用。公司通过全面预算,对车险的业务结构、获取成本、赔付管理目标等进行了层层分解,以达到车险业务全面科学管理的目标。在全面预算中,公司尤为注重对车险业务销售费用的合理配置及引导,要求机构严格做好业务筛选,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根据成本核算、价费联动、优质优价等原则,做好销售费用的科学配置,坚决避免费用错配、乱配等现象。通过费用的杠杆作用,逐步提升私家车三者责任险的比重,将其从现在的30%逐步提升至35%-40%。

三是强化跟踪督导。“双优攻坚战”作为公司2017年的重点战略,由总裁室全面部署及督导。公司将“双优”整体工作目标全面分解至各级机构,并纳入各级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作,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攻坚目标、明确攻坚要求。同时,由总公司各相关部门实行定期专项督导,对于管控不力、推进缓慢的机构及管理干部,坚决予以调整。

四是降低整体成本。公司将继续推进公司运营中心集中建设,通过标准化建设、理赔队伍建设、加大人伤管理力度、加大理赔打假力度、运营集中等理赔流程再造梳理理赔漏洞,控制理赔成本,提升服务水平;通过ET维修圈、车易赔、手持出单等承保理赔工具创新改善客户体验,推进公司整体模式创新,提升日常工作效率;通过优质续保业务管理,帮助公司在积极开拓新增业务的同时,努力留住存量业务,实现整体业务的快速增长,为整体成本改善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有效的成本管控,希望在未来的2-3年内,实现公司车险业务的全面盈利。

会计师意见: 2016年商车费率市场化改革,天安财险综合成本率上升;车险业务规模较小,规模效应不明显,综合费用率较高;四季度业务增长快,导致提取较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述三原因导致天安财险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利润亏损。

6、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应收保费账面价值2.1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4.32%。报告期末应收保费账面余额5.57亿元,其中3.39亿元的应收保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占比达60.85%。请公司补充披露:(1)保险产品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公司应收保费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保费收入确认是否审慎;(2)列示前五名应收保费的金额、占比、账龄及逾期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应收保费;(3)近三年公司应收保费的收回与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保险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应收保费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及保费收入确认是否审慎

1)保险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

车险业务为见费出单业务,投保人交纳保费后出具保单。其他险种如企财险、工程险、责任险主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分为期缴和趸缴。例如公司签订的6433001070420160000002号保单为地铁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客户约定的未来分期缴费时间。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2)应收保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应收保费按险种列示如下: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账面价值变化

由上表可知,本期应收保费增长金额为8,463.67万元,其中,以工程险增长最为显著,金额为8,569.35万元。本期应收保费增长主要为天安财险2016年度扩展非车险业务所致。非车险业务存在期缴保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寿险业务在确认保费收入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对未缴费的分期保费,确认应收保费。

3)保费收入确认是否审慎

天安财险以起保日期作为确认原保费收入的时点。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保费通常一次性收取。即使在分期收取保费的情况下,投保人也一般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保险人在签订原保险合同时通常即可认为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因此,保险人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因此,天安财险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符合审慎性要求。

(2)天安财险前五名应收保费情况:

(3)近三年公司应收保费的收回与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

1)公司应收保费的坏账政策如下:

①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②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天安财险应收保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情况如下:

2)近三年公司应收保费的收回与核销情况:

2015年末应收保费账面余额50,182.32万元,账面价值13,158.97万元,2016年收回2015年确认的应收保费金额为12,683.70万元。

2014年末应收保费账面余额46,821.50万元,账面价值10,245.21万元,2015年收回2014年确认的应收保费金额7,019.41万元,2016年收回2014年确认的应收保费金额为6,126.77万元。

2016年天安财险核销的应收保费金额为3,509.83万元,主要为逾期3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2014年、2015年未核销坏账。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2016年度核销的应收保费均已对其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公司对于单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收保费,均单项考虑其减值状况,对于单项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应收保费,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天安财险根据历史损失率和同行业财产保险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制定了公司的计提比例。根据近三年的应收保费的收回与核销情况,天安财险应收保费的计提比例符合公司的预计损失率,并与同行业的公司的计提比例相当,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意见:天安财险应收保费大幅增长系2016年度扩展非车业务导致期缴保费增长所致,具有合理性;保费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前5名应收保费不存在逾期情况,不存在关联方应收保费;坏账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有合理性。

7、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应收分保账款14.4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96.01%,全部应收分保账款均未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应收分保账款前五名金额合计占比82.90%,金额最大的分保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占比63.07%。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保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保费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2)列示前五名应收分保账款的金额、占比、账龄及逾期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应收分保账款;(3)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收回与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4)报告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去年同期下降75.54%,应收分保未决赔款比去年同期下降68.19%,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分保合同中对保费交纳时间的约定,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保费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

1)分保合同对保费缴纳时间的约定:

公司再保险合约主要有:商业车险成数分保合约、非水险成数溢额比例合约、农银成数比例合约、非水险超赔合约、水险超赔合约、责任险超赔合约、车损险超赔合约、人意险超赔合约。

比例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按照季度结算,季度结束后一定时间(一般为45日)出具账单,出具账单后一定时间(一般为15日)双方确认账单,账单确认后一定时间(一般为30日)进行结算。超赔合约有分四期、两期或一期完成结算的。分四期结算一般为季度结算;两期结算一般为半年度结算;一期结算一般年初结算。

公司应收分保账款金额为144,464.00万元,其中: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车险比例合约形成的应收分保账款金额为76,053.65万元,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Beijing Branch(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商业车险比例合约形成的应收分保账款金额为20,937.88万元,两项合约形成的应收分保账款占应收分保账款总金额的比例为67.14%。

公司与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业车险比例合约账单结算规则为:天安财险在每季度结束45日内向再保险人提供账单,季度结束60日内对账单进行结算。

公司与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Ltd., Beijing Branch(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商业车险比例合约账单结算规则为:天安财险在每季度结束后45日内向再保险人提供季度账单,出具账单后15日内确认账单,账单确认后30日内进行结算。

2)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

公司应收分保账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由上表可知,天安财险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加,主要系再保分出业务导致。由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再保行业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同时监管及税务部门尚未就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等操作细则予以明确,导致“营改增”后的再保险业务无法按时结算,应收分保账款金额增长明显。

3)保费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

天安财险分入业务为临分分入业务,按照分保条以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保险责任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收到正式账单时对差异进行调整并进行结算。

天安财险2016年度、2015年度的分保费收入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7章——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具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数据资料,能够采用先进的估算方法,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再保险分出人相关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估计,进而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相关分保费收入金额,且该估计金额与收到的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分保费金额比较接近,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内的分保费收人金额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如果分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满足,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认当期分保费用,待后期收到该期间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再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按账单金额调整估计金额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天安财险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具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数据资料,能够采用先进的估算方法,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再保险分出人相关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合理估计,因此,天安财险上述确认分保费收入的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前五名应收分保账款的明细: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3)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收回与核销情况、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1)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的收回与核销情况

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收回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续表

注:未收回金额主要为天安财险与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比例分保合约,该合约采用滑动手续费方式结算,公司按照预计的赔付率每季预估摊回分保费用调整账单,再保险业务双方于合约结清时确认手续费调整账单并结算,因手续费调整账单为预估状态,未经双方确认,故未结算。

天安财险近三年公司未核销应收分保账款。

2)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在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时,遵循以下标准:

当再保险接受人同时达到以下标准时,将自动成为公司可用的合约再保险接受人之一:

a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约时,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②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A-;

③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④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在订立再保险合约时,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②A.M. Best评级应不低于B++;

③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

④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b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之和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c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其注册地监管当局的要求。

d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前的两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再保险接受人已在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且在保监会再保登记系统合约再保接受人或合约首席及最大份额接受人有效清单中。

如再保险接受人为分支机构,则其总公司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

专业再保险机构成立四年内,可不受第a项限制。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或成员公司、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保险组织,及保险机构通过上述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时,可不受第a、b项限制。

天安财险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开展再保险业务时,严格执行指定的标准,开展业务前进行评级、资本金及偿付能力状况调查,接受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充足的资本金,偿付能力充足,已在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且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均能够正常收回,未核销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

(4)应收分保账款大幅增长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天安财险增加注册资本金额783,258.91万元,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天安财险再保险合约适当提高自留比例,2016年未续转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车险比例合约,于2016年末对2015年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车险比例合约进行清算,导致2016年12月31日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下降。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化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会计师意见:天安财险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开展再保险业务时,严格执行指定的标准,开展业务前进行评级、资本金及偿付能力状况调查,接受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充足的资本金,偿付能力充足,已在保监会再保险登记系统中注册登记,且近三年公司应收分保账款均能够正常收回,未核销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合理;天安财险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下降主要原因为2016年天安财险增加注册资本金额783,258.91万元,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到进一步提升,天安财险再保险合约适当提高自留比例。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化合理。

8、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定期存款437.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12.4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838.1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0.97%;持有至到期投资51.5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6.69%;长期股权投资29.2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0.5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4.1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74.68%。请公司:(1)分别披露上述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投资收益情况;(2)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的资金运用策略及变化原因;(3)补充披露投资收益是否能覆盖资金成本,未来偿付资金安排。

公司回复:

(1)天安财险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成本及投资收益情况

2016年,天安财险相关资产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公司的自有资金、传统财产保险资金、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发行资本补充债与次级债募集的资金等,其中: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2,455.22亿元、发行资本补充债与次级债募集的资金65.88亿元,自有资金及传统财产保险资金398.71亿元。根据2016年实际经营数据,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成本为7.12%,资本补充债的资金成本为5.97%,次级债的资金成本为6.74%,公司自有资金和传统保险资金的资金成本为0,2016年公司全部投资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为6.08%。2016年,公司总投资收益166.79亿元(注:投资收益179.12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2亿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13.92亿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形成的利息支出0.03亿元),投资收益率6.42%;其中,定期存款投资收益为8.19亿元,投资收益率为4.97%;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为146.55亿元,投资收益率为7.43%;持有至到期资产投资收益为2.21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21%;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为4.45亿元,投资收益率为23.1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为2.15亿元(注: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0.53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62亿元),投资收益率为9.51%。货币资金的投资收益为1.75亿元,投资收益率为0.88%。

(2)公司的资金运用策略及变化原因:

2016年、2015年天安财险投资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6年天安财险投资型保险业务增长迅速,公司投资资产规模迅速扩张。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类金融资产)外,其他各类金融资产投资规模较2015年都有大幅增长。

经过2014至2015年的连续降息后,2016年市场利率整体维持在偏低水平,市场上适配资产相对较少,且未来2-3年内基准利率提升、市场重新出现系统性及趋势性配置机会的可能较小。2016年公司基本的资产配置策略为:第一,增加定期存款的配置,藉此锁定低利率周期中的一部分资金收益,减少利率进一步下行的配置压力与风险;第二,通过交易提升投资收益,新增投资资产主要放在可供出售会计科目之下,严格控制持有至到期类资产占比,只有利率可匹配负债成本、信用与利率均相对较高的资产才可放在持有到期会计科目之下;第三,减少交易类金融资产占比,主要是控制市场波动给公司财务收益的影响。第四,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努力通过另类资产的配置提升投资收益。

(3)投资收益是否能覆盖资金成本及未来偿付资金安排

2016年,公司投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为6.42%,可覆盖公司的资金成本。

2017年公司将在继续努力提升投资收益的同时,通过利息收入、资产到期、资产卖出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最大限度地满足理财险满期给付资金需求。

9、年报披露,公司2016年分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66.20亿元、74.94亿元、68.48亿元和96.42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907.11亿元、109.07亿元、-5.97亿元和41.09亿元。请公司结合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分季度营业收入相对稳定但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天安财险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已赚保费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已赚保费为保险业务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影响现金流,投资收益产生的现金流在投资活动现金流中反映。因此,分析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关系需剔除不属于经营活动的投资收益及不影响现金流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天安财险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较大的主要原因:

一是天安财险除经营传统财产保险产品之外,还同时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如本回复问题3所述,投资型保险产品分拆计入保费收入的金额很小,大部分在负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中反映,因开展该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在经营活动中反映。公司2016年1-4季度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净现金分别为907.12亿元、113.72亿元、-8.58亿元和36.39亿元。

二是天安财险传统保险业务受保费收入及赔付的季节性因素影响,现金流也存在一定的波动,2016年传统险各季度的净现金流分别为:-0.01亿元、-4.65亿元、2.61亿元和4.70亿元。各季度剔除投资型保险业务产生的现金流后的经营性净现金波动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呈V字形,1季度及4季度的保险业务收入较高,4季度保费收入相比3季度增长5.21亿元;

(2)2季度支付15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2.90亿元;

(3)1季度应收保费增加1.10亿元,预收保费减少0.79亿元,4季度应收保费减少0.81亿元,预收保费增加1.08亿元;

(4)4季度赔付支出高于其他季度,相比3季度上涨1.83亿元;

(5)为实现4季度保费增长,适当增加费用投入,4季度费用相比3季度上涨2.82亿元。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净现金流的关系符合公司业务实际。

三、财务会计数据

10、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应收利息为21.79亿元,其明细项目显示其他应收利息为6.55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其他应收利息的内容、产生原因及收回风险。

公司回复:

应收利息其他项目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1天安财险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为公司购买建设银行乾元法人理财产品及招商银行点金公司理财增利系列产品,建设银行及招商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收回风险可控。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为公司参与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回购业务形成的应收利息,公司参与的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回购业务均提供优质质押物,收回风险可控。

*3活期存款及其他利息主要为民生银行现金管理工具形成的应收利息,民生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评级,收回风险可控。

11、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为27.27亿元,其中多笔款项性质为预付款。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预付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记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2)最近三年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的情况、应收款项的历史收回情况、核销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1)预付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及记为其他应收款的原因

1)预付款性质的其他应收情况

2016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为27.27亿元,其中:不动产投资预付款金额为168,404.35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金额为50,000.00万元,预付房款25,438.57万元。

其中:不动产投资预付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权转让预付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预付房款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2)将预付性质的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的会计处理的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以下简称CAS 30 (2006))应用指南,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未单独设置预付款项报表项目,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发布财会[2014]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修订)》(以下简称CAS 30 (2014))及应用指南未明确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公司认为CAS 30 (2014)对保险公司预付款列报未发生重大变化,为保持财务报表可比性,继续沿用CAS 30 (2006)应用指南对预付款的列示要求。

对比保险公司行业,将预付款项性质的采购款主要列示为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资产,例如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2016年年报显示其他应收款金额121.36亿元,其中预付工程款65.71亿元。

综上,我们认为作为保险公司将预付款列示其他应收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最近三年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的情况、应收款项的历史收回情况、核销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未与上述应收款对方发生交易,预付款对方主要以交付标的物形式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该类型其他应收款的收回及核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其他应收款中,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已于2017年2月25日办理完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事项已于2017年2月27日办理完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其他预付房产款项及不动产投资款项因房产尚未交付,仍在其他应收款中核算。

会计师意见:其他应收款核算公司不动产投资预付款、股权转让款及预付房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2、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为83.82亿元,其中预收保险类款项2.0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40%。请公司补充披露预收保险类款项的内容、形成时间、记为其他应付款的原因,并分析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公司回复:预收保险业务款项核算的为已收款尚未出具保单的暂收款,为投保人缴纳的小额多笔保费,因尚未出具保单,故在其他应付款核算。

预收保险类款项明细为: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预收保险业务款项列示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预收保险业务款项的账龄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收到的尚未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确认为预收保费,公司与投保人建立合同关系的表现形式为签发保单,因公司尚未签发保单,故将该部分预收性质的款项列示为其他应付款预收保险业务款项。因此,将未出具保单的暂收保费核算为其他应付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13、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收到政府补助2.12亿元,全部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请公司结合上述政府补助实际收到情况及相关规则要求,说明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2016年度,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天安财险根据上海浦东新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以企业升级发展(扩大再生产、技术引进、研发、人才培育等)用途分别申请13,000.00万元及661.9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天安财险于2016年3月31日收到661.9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于2016年9月8日收到13,000.00万元财政扶持资金,浦东新区财政扶持综合评价表显示本次财政扶持资金的发放主要考虑了公司2015年及2016年的经济贡献及促进就业情况,不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2016年的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收到包头市九原区主城区三片两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站南地区工厂停产的通知》(包九原环综整办发[2013]29号),通知明确公司已列入包头市火车站南地区环境综合治理范围,所属区域相关规划已依法完成,公司所占土地,规划已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通知要求公司必须在2013年底前停产。2014年12月,公司与富阳腾飞拆房有限公司签署拆迁合同,委托富阳腾飞拆房有限公司拆除公司厂房。公司将已经拆除的房屋设备计入营业务支出,金额为9,070.60万元。2016年7月,包头西水与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并收到征收补偿款7,205.00万元,公司将征收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财政部财会[2009]8 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公司实际发生的拆迁损失已于2014年计入营业外支出,且支出金额大于本次收到的补偿金额,将2016年收到的征收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包头市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经子公司包头市西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西水)董事会决议,包头西水与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签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对包头西水位于包头市九原区沼潭南路一宗国有土地(土地总面积为 76862.2平方米,折合115.293亩)实施协议征收,征收补偿总金额为 72,049,987元。详见本公司于2016 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西水股份关于子公司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除上述包头西水拆迁补偿事项以外,其余均为子公司天安财险以及天安财险分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7条和第9.2条的规定,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子公司天安财险收到的政府补助1.36亿元应按照公司当时对天安财险持股比例进行计算,因此经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对比后认为比例不超过10%,即不需要发布临时公告。基于上述理解,公司就天安财险收到的1.36亿元的政府补助事项未按照相关规则发布临时公告,仅在定期报告中做了披露。由此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不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因此,不需要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14、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资本化研发投入为1.46亿元,研发投入资本化比重为100%。请公司补充披露:(1)研发项目的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当前进展、累计资金投入金额、本期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2)研发项目未来资金投入安排,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说明未来是否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公司回复:

(1)研发项目的内容、项目开始时间、当前进展、累计资金投入金额、本期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公司2016年研发支出情况见下表:

注:当前进展为截至目前的进展状况。

2)投入资本化的原因、会计处理依据

公司研发支出主要是根据公司管理需要而采购的软件系统,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的相关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一)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天安财险计入研发费用的项目均为外购软件及在此基础上的二次开发,且上述支出均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评估具有技术可行性,经过了严格的立项论证和审批,并匹配了相关资金及人力预算,因此,上述支出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未来是否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由于天安财险上述研发项目均为外购软件二次开发,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具有可行性,且相关系统项目均进行了严格的可行性研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有11,778万元的项目已完成,因此不会存在已资本化的研发投入费用化的情况。

以上为公司就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