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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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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卫光生物 股票代码:002880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WEIGUANG BIOLOGICAL PRODUCTS Co.,Ltd)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委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注:上述“上市后6个月期末”指2017年12月15日(若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为此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3、股东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1、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2、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减持及减持数量。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制定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有关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光明集团届时将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光明集团届时将支持发行人稳定股价的股票回购行为,且如果发行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要求实施股份回购的,在保证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光明集团将代替发行人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光明集团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2)本公司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①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③ 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2、卫光生物稳定股价的预案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届时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1、若《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①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1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②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③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委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证据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情形除外。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承诺:若因我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深圳市卫武光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文件中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光明集团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本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自经营、合资经营、联营等方式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不会利用发行人的控股地位及控制关系进行有损发行人以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经营活动。

4、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因违反相关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2、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3)若因违反该等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的,本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违反的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2)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3)若因违反该等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裁决、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决、决定。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卫光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760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270万股,网上发行2,430万股,发行价格为25.1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37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卫光生物”,股票代码“002880”;本次公开发行的2,7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6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6月16日

3、股票简称:卫光生物

4、股票代码:00288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7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700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WEIGUANG BIOLOGICAL PRODUCTS Co.,Ltd

2、法定代表人:王锦才

3、注册资本:8,100万元(发行前);10,800万元(发行后)

4、成立日期:1986年4月7日(2013年1月16日变更为股份公司)

5、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3402号

6、经营范围:药物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大容量注射剂、人血白蛋白小容量注射剂、人血白蛋白冻干粉针剂、人免疫球蛋白冻干粉针剂、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冻干粉针剂、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冻干粉针剂、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小容量注射剂、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人纤维蛋白原);普通货运;生产Ⅱ类、Ⅲ类6840体外诊断试剂。

7、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血液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8、所属行业:医药制造业(C27)

9、电 话:0755-27400311 传 真:0755-27400826

10、互联网址:www.szwg.com

11、电子信箱:zhengquanbu@szwg.com

12、董事会秘书:张 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注:公司董监高不持有公司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7,047万股(转持社保基金后),占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5.2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光明集团的基本情况入下:

(二)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66419212-1)持有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54,079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700万股,全部为新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2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发行股票数量为2,4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5.1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11倍(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88倍(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27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1,701,85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6,303.15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43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9,692,661.6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3,988.75倍。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52,479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7,797.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62,295.70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5,501.30万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2.0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2,295.7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0.46元(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3元/股(以公司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4年、2015年级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2017年1-3月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的主要财务会计信息及2017年1-6月业绩预测已分别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5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2017年6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总经理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7层

5、电 话:010-22622233

6、传 真:0755-82434614

7、保荐代表人:周鹏、李茵

8、联系人:周鹏、李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同意担任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7年6月15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二0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