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6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Zhejiang Baid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rp.

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一、各方主体

二、专业术语

三、其他简称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发行人股东魏成刚、杨海平、邵伯明、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公司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承诺如下:“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三)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30%,并以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60%为限。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本人将以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50%作为罚款,罚款归发行人所有。”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〇一七年六月

(下转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