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7-04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7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7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1)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向渤海银行出具《担保书》,用于为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的9.76亿元委托贷款按照公司所持40%股权提供相应比例(人民币3.904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2)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与渤海银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40%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
(3)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股权质押期限为: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授权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编号:临2017-046)。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1)授权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2)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的公告》(编号:临2017-047)。
赞成6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设立信托计划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在公司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合作设立光谷环保科技产业信托计划(暂定名,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定全部用于向光谷环保发放信托贷款。
(1)信托计划规模及结构: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其中平安银行出资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光谷环保出资认购信托计划劣后级份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出资认购。劣后级份额与优先级份额比例为1比4,上述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信托受益权)由光谷环保到期回购。
(2)信托计划期限: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可根据光谷环保的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期进行,每期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3)信托计划资金用途: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用于向光谷环保发放信托贷款。
(4)需提请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信托计划的设立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的具体方案及修订、调整相关条款,包括信托计划设立时间、期限、规模、结构、资金成本、资金用途等与信托计划设立的一切事宜;
②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设立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③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④依照本次拟设立信托计划相关合同、协议条款,对信托计划优先级份额(信托受益权)回购等相关事项;
⑤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应另行履行审议程序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设立信托计划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⑥办理与本次设立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信托计划设立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5)本次设立信托计划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设立信托计划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杨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八届董事会一致)。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5、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4:0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选举杨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提案;
3、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 2017-048)。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04亿元)符合相关规定,且有利于园博园公司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审批的程序合法、合规。园博园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拟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维护湖北路桥及公司的权益;
2、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对湖北路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严格根据进度落实工程回款。
三、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杨涛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杨涛先生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同意提名杨涛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独立董事:马传刚、黄智、舒春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杨涛先生简历
杨涛,男,36岁,硕士研究生。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在武汉联投地产有限公司任投资发展部经理;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在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3年2月至2015年5月在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6年6月起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4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7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于2017年6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授权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
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的公告》(编号:临2017-047)。
赞成: 3人 反对:0 人 弃权: 0 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7-04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40%的股权。
2、公司拟与园博园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合作股东”)按各自现有持股比例为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将各自持有的园博园公司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作为园博园公司9.76亿元贷款担保,其中:公司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04亿元,合作股东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856亿元。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的对园博园公司(当时园博园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9.76亿元的保证协议同时终止。
3、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质押担保项下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9,040万元(按照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本金的40%计算),截止目前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9.76亿元。
4、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6、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7、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股权质押情况概述
2016年5月25日,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人民币9.76亿元贷款融资(贷款期限30个月)提供了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编号:临2016-063))。
2016年12月20日,公司与合作股东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并于2017年1月17日完成了园博园公司6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事项,园博园公司变为公司持股40%的参股子公司。根据相关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园博园公司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分担园博园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近期渤海银行批复同意由公司与合作股东按照按各自对园博园公司持股比例对上述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将各自持有的全部园博园公司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园博园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满足其融资需求,公司拟按照对园博园公司现有的40%持股比例,对园博园公司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所对应的人民币39,04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公司拟将持有园博园公司40%的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签署的对园博园公司(当时园博园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9.76亿元的保证协议同时终止。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股权质押期限为: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审议情况
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本次质押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园博园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4、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特6号
5、法定代表人:阮小健
6、成立日期:2012年11月08日
7、营业期限:2012年11月08日至2032年11月07日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9、公司持股情况:公司持有园博园公司40%股权。
10、园博园公司最近三年经营情况
作为园博园公司主要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 “该项目”),园博园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编号为P(2014)014号摘牌,竞得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K3、K4、K5、K6、K7五宗开发用地),并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11、园博园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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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审计单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审计从业资格)。
四、担保书主要内容
1、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应付的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总额的40%。具体包括:(1)渤海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即园博园公司)发放的借款中的9.76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等);(2)债权人(即渤海银行)实现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担保方式:保证人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4、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出质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情况: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40%股权
3、担保方式:质押担保
4、股权质押期限:自股权质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5、合同主要条款
质押担保范围: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40%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1)主合同项下全部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债务人因主合同或在主合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3)质权人为实现出质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4)出质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质权人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
待园博园公司偿还渤海银行前述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股权质押担保责任随之解除。
六、本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园博园公司日常经营需求,同时也符合公司远期利益需求。
2、本笔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园博园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的风险:园博园公司被担保债务的偿付能力将影响公司担保责任;园博园公司资信良好,在逐步取得各目标地块土地权证后,将具备相应的独立融资能力;同时,园博园公司的主营项目在按计划实现有序开发与销售后,可逐步实现现金流平衡,并形成相应的债务偿付能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作为园博园公司股东,将履行股东责任,推进园博园公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提高效益,以保证园博园公司正常经营,被担保债务无逾期风险,以避免公司相关权益受损。
七、董事会意见
1、园博园公司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为支持园博园公司更好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向渤海银行出具《担保书》,用于为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的9.76亿元委托贷款按照公司所持40%股权提供相应比例(人民币3.904亿元)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与渤海银行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将公司持有的园博园公司40%股权质押给渤海银行。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园博园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人民币9.76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所承担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04亿元)符合相关规定,且有利于园博园公司经营项目的顺利开展,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履行审批的程序合法、合规。园博园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八、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母公司及对参股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179,021.5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95.40%;共累计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97,600.00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2.01%,系公司为前全资子公司园博园公司提供的担保。该笔担保发生时,园博园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控股子公司,公司现已转让园博园公司60%股权,且就该笔担保进行了后续安排,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拟转让武汉园博园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临2016-091)。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17-04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
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风险:拟发生的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工程回款风险。
2、过去12个月,公司与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及其除公司以外的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笔,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9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与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山投”)签署了《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2015年5月,湖北路桥在授权范围内与花山投签署了《<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花山补充协议”)。现湖北路桥与花山投根据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经友好协商,拟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花山补充协议二”或“本协议”)。
1、由于联投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北路桥系公司全资子公司,花山投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湖北路桥与花山投构成关联关系。
2、湖北路桥拟与花山投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构成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过去12个月,公司与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及其除公司以外的下属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笔,详见本公告“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4、此项关联交易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1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青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6日
注册资本:182,600万元
主营业务:土地开发及整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比 42.17%,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占比18.07%,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占比39.76%。
(二)花山投业务发展状况
花山投负责花山生态新城土地一级开发等工作,截至目前,花山生态新城累计投资额185.16亿元,其中土地储备投资91.57亿元(征地、拆迁及还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2.86亿元,港口投资6亿元,资本化利息及其他费用34.73亿元。
(三)花山投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经审计后数据):
单位:万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交易名称: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交易类别:提供劳务。
3、交易标的完成情况:截至目前,花山项目累计完成产值121,434.04万元,花山投支付工程款124,450.17万元。
4、2011年9月,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花山投、湖北路桥;
(1)项目范围:包括花山生态新城内的部分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等相关市政工程;
(2)项目合作规模:约9.52亿元;
(3)工期:3年;
(4)定价原则:根据总体建设进度,将花山项目划分为若干个单项工程,湖北路桥按清单计价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花山投审核,以最终核定的施工图预算总价下浮 5%作为单项工程项目合同价;
(5)付款方式:各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季度末,花山投分6期支付湖北路桥工程结算价款与财务费用;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6)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7)违约责任:①湖北路桥违约:除因不可抗力或花山投的原因外,若出现湖北路桥的竣工日期较确定移交范围和内容的基准日推迟的情形时,湖北路桥违约超过90日后,应按各工程的工程造价的1%向花山投支付违约金;②花山投违约:花山投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湖北路桥支付款项时,每逾期一日,应向湖北路桥支付应付而未付部分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
5、2015年5月,签署《<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花山投、湖北路桥。
《花山补充协议》主要对《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第1.3条“项目合作期限”、第1.4条“项目合作规模”、第4.2条“工程款的支付”、第4.3条“财务费用”进行了变更,因花山投调整了投资规划,增加了项目工程规模,项目合作规模由9.52亿变更为15亿,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1)工期变更为:2011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共6年。
(2)项目合作规模变更为:花山生态新城南以武九铁路线为界,北至青化路,西以严西湖中心线为届,东至左岭葛化西路,总用地面积约66.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8平方公里,人口规模达20万人。依据花山总规、立项及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花山投拟将花山生态新城范围内15亿元的工程委托给湖北路桥建设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项工程:花城大道新建工程(西段)、梅城路工程、花山大道三期工程、土吴路立交桥工程、花山隧道综合工程项目和左白浒山互通工程等。
(3)工程款的支付和财务费用变更为:“①主体工程完成(道路工程行车道的路面按业主要求铺筑且具备通车条件,或桥梁工程桥面铺装完成,或其它单项工程主体完成),按已完工程的70%支付;财务费用随工程款一并支付,利随本清,不计复利,息不生息;财务费用以每季度末发包人审定的工程量计量总额的70%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1~3年期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取财务费用(不计复利,息不计息);②单项工程全部完成,进行预验收或竣工验收,7天内支付至已完工程的85%;不计此期间的财务费用;③竣工结算完成并经审计后7天内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95%;不计此期间的财务费用;④质保期满支付剩余质保金(扣除由业主支付的缺陷工程修复款后);不计财务费用。”
(4)其他条款不变。
详见公司2015年3月31日、2015年5月5日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拟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编号:临2015-018)、《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暨提供劳务类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15-037)。
四、本次拟签署的《<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花山投、湖北路桥;
《花山补充协议二》主要对《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1.3条“项目合作期限”、第1.4条“项目合作规模”进行变更,因花山投调整了投资规划,增加了项目工程规模,项目合作规模由15亿元变更为30亿元,变更条款具体如下:
1、项目合作期限变更为:2011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共11年。
2、项目范围:花山生态新城南以武九路线为界,北至青化路,西以严西湖中心线为届,东至左岭葛化西路,总用地面积约66.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18平方公里,人口规模达20万人。依据花山总规、立项及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花山投拟将花山生态新城范围内30亿元的工程委托给湖北路桥建设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项工程:花城大道新建工程(西段)、梅城路工程、花山大道三期工程、土吴路立交桥工程、花山隧道综合工程项目、和左白浒山互通工程等。
3、合同其他条款以《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及《<花山生态新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为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拟签署的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充协议二》中,增加了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规模,项目合作规模由15亿元变更为30亿元;因为项目工程量增加,工期需要相应延长,项目工期由6年变更为11年。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促进湖北路桥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维护湖北路桥及公司的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喻中权先生、彭晓璐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
1、本次拟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促进湖北路桥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维护湖北路桥及公司的权益;
2、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委员会提醒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对湖北路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严格根据进度落实工程回款。
(二)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并出具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拟签署补充协议有利于促进湖北路桥花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进一步推进,有利于维护湖北路桥及公司的权益;
2、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请公司加强对湖北路桥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严格根据进度落实工程回款。
七、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1、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与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关联方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非关联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上海胥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完成后基金公司总规模人民币100,000万元。
2016年5月31日,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与上海胥诚由新华商金控(上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方湖北多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非关联方北京金州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上海胥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24日、2016年6月3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控股股东联投集团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5月28日、2016年7月1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拟与非关联方武汉佩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461.82万元的价格购买佩尔科技所持有的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将构成公司与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2016年7月26日,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已完成49%股权工商变更,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7月2日、7月29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4、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鄂州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委托定制协议》、《东湖高新科技创意城B区地下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总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5,096,665元,构成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事项。
相关信息详见2016年8月30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5、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基金”)、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分别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湖高新文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文创”)、控股子公司武汉光谷加速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签署《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 联投集团需按照《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比例和价格受让国开基金持有的东湖文创和加速器的股权,并在规定的受让交割日之前及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
2016年12月30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联投集团分别与东湖文创、加速器签署了《三方协议》。
上述信息详见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指定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17-04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30日14点00 分
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30日
至2017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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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 2017年6月15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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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秘处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登记;股东可以电话、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
2、股东单位代表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登记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9:00-12:00,14:00-17:00;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登记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段静、周京艳
电话:027-87172038 传真:027-87172038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