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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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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17-017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7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5、6、8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于2017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下午15:00—2017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潭平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21,3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1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3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78%。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343,3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20,000,000股的9.45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32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股的9.4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1,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股的0.0178%。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全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王颖律师、苏娇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0,0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0,0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30,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5%;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

弃权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9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30,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5%;

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40,0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9%;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0071%。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18,0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

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30,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5%;

反对1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28%;

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浦城县支行申请授信并办理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向中国银行南平浦城支行申请授信并办理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0,008,2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

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王颖律师、苏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3320

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2017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017年5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017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4名称进行更正,其余内容不变。

2017年6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6月16日召开,采取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16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19号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赖潭平先生主持。

公司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7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开始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的时间与前述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该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持有公司股份90,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75.00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资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1名,持有公司股份21,378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178%。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8.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浦城县支行申请授信并办理贷款的议案》;

10.《关于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向中国银行南平浦城支行申请授信并办理贷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黄宁宁王颖

苏娇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