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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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60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厦债暂停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一审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63,680,985.21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400号、(2016)闽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7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4月19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州天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凉山天建”)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867.94万元,并要求邓天磊、杨曼、邓天国、余运莲、邓建华、陈剑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4月1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7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2”号公告。

2.2016年8月12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6,975.10万元,并要求王志勇、林秀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3.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临沂华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华信”)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244.60万元,并要求乔良、查传海、邰艳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有权对查传海、邰艳娟的抵押财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7”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3月2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凉山天建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凉山天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0,969,745.5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4月15日为7,609,269.42元,之后以20,969,745.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2.邓天磊、杨曼、邓建华、余运莲、邓天国对凉山天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凉山天建追偿。

3. 若凉山天建、邓天磊、杨曼、邓建华、余运莲、邓天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185,197元,由公司负担648元,由凉山天建、邓天磊、杨曼、邓建华、余运莲、邓天国共同负担184,549元。

(二)2017年5月1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河北厦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河北厦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0,932,127.71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为28,818,829.54元,之后以40,932,127.7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2.王志勇在5,450万元限额内对河北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厦工追偿。

3.林秀琼在2,500万元限额内对河北厦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河北厦工追偿。

若河北厦工、王志勇、林秀琼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本案案件受理费390,555元,由河北厦工、王志勇负担(林秀琼对其中166,800元共同负担)。

(三)2017年5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就公司与临沂华信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16)闽0203民初177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鉴于临沂华信已全部还清所欠公司货款,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公司撤回对临沂华信、乔良、查传海、邰艳娟的起诉。目前本案件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关于临沂华信的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期末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0元,因此本次结案不影响2017年度净利润。其它诉讼案件因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