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时,已剔除张汉清、张汉伟、张汉洪、彭金萃四位股东的表决结果。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15 日—2017 年 6 月 1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6 月 16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以西、莲花路以南振业景洲大厦裙楼101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 220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张汉清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4,506,49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69.49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94,161,29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9.236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345,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5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部分高管职务名称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61,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7%;反对3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94%;反对3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161,2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47%;反对34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3%;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2,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8794%;反对34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2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现场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翔律师、杨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