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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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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

2017-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龙韵股份 证券简称:603729 公告编号:临2017-027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108,800.00元及诉讼费用;

●诉讼项目已计提坏账准备:人民币4,108,800.00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17日,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股份”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疆逸海电广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逸海”)因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格拉斯”)的孙公司西藏里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里昂”)拖欠4,108,800.00元广告费,新疆逸海多次催款无效,以道格拉斯和西藏里昂为共同被告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费4,108,800.00元;(二)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17年4月13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7年6月16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藏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里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疆逸海支付广告费4,108,800.00元。

(二)被告道格拉斯对被告西藏里昂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

(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本案诉讼费39,670.40元,由二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4,108,800.00元。若上述判决书生效并执行到位,已计提的4,108,800.00坏账准备将被冲回,将会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4,108,800.00元。

公司收到的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被告拖欠的广告费4,108,800.00元。该诉讼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