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17-03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6月1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熊佩锦董事长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1,945,6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45%。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98,922,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8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22,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1,781,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01,781,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3,964,491,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9,467.37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6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901,761,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60,4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81%;反对18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19%;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81,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158万元;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为人民币4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1,901,781,8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4%;反对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5,781,0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47%;反对16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3%;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为南京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61,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为樟洋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61,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北方控股公司为武威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61,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北方控股公司为满洲里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01,761,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丁明明、董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