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荣盛01”2017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2017-071号
债券代码:112253 债券简称:15荣盛01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5荣盛01”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23日,凡在2017年6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6月2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 24日发行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5荣盛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253)至2017年6月24日将期满2年。根据本公司“15荣盛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5 荣盛01;
3、债券代码:112253;
4、发行价格:每张人民币100元;
5、发行总额:人民币18亿元;
6、债券期限: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78%;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5年6月24日。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6月2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时间和地点:“15 荣盛01”于2015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5荣盛01”的票面利率为5.78%,每手“15荣盛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02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5.78%。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6月24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
2、除息日:2017年6月26日 (因6月24日、25日均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6月26日)
3、付息日:2017年6月26日(因6月24日、25日均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6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荣盛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 81号荣盛发展大厦;
邮编:065001;
联系人:尹德才;
咨询电话:0316-5910801;
传真:0316-5908567。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号卓著中心10层;
联系人:毛志刚、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传真:010-66030102。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公告编号:临2017-077号
债券代码:112257债券简称:15荣盛02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荣盛02” 不调整票面
利率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利率调整:“15荣盛02”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为5.10%。
回售价格:100.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2日(限交易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7月28日。
根据《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15荣盛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2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本期债券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为5.10%,在本期债券的第2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10%并固定不变。
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做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荣盛02”。截至本公告发出前最后一个交易日,“15荣盛02”的收盘价可能高于回售价格。因此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简称“15荣盛02”);
3、发行总额:人民币19亿元;
4、债券简称:15荣盛02(深交所);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12257;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4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存续期前2年票面利率为5.1%固定不变;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1%加上上调基点。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挂牌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8、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根据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2年(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票面利率为5.1%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第2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为5.1%并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登记期: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2日(限交易日);
2、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3、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4、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5、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7月28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7年7月2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1%;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尹德才;
联系电话:0316-5910801、13230667789;
传真:0316-5908565;
(二)主承销商: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毛志刚、胡普琛;
联系电话:010-63212389;
传真:010-66030102;
(三)托管人: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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