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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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0证券简称:中信证券公告编号:2017-0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北京瑞城四季酒店五层紫禁厅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佑君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其中,杨明辉先生以电话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郑京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审计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2.议案名称: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即100%为现金分红),以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数计算,向2016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4,240,917,940.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92%。2016年度公司剩余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3,443,740,274.72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即:人民币0.871118元兑1.00港币)计算。

公司2016年度现金红利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派发完毕。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自营投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7.00议案名称:关于再次授权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2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3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4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的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5议案名称:担保及其他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7议案名称: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8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09议案名称:债务融资工具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10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7.11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8.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的关联/连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关联/连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为1,999,695,74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9.议案名称:关于增加融资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授权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10.议案名称:关于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2/3,本议案获通过。

1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16年度报酬总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13.00议案名称: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

13.01议案名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拟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关联/连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为1,999,695,74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3.02议案名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及与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之间拟发生的关联/连交易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同意票数超过1/2,本议案获通过。

关联/连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该等关联/连方股东的合计持股数为350,054,93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现将本次股东大会中,本公司A股股东中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除外)表决情况披露如下:

注:上表百分比例为A股中小股东相关投票数量/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关于审议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的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议案13《关于预计公司2017年日常关联/持续性关连交易的议案》。

股东在对议案8《关于审议公司发行境内外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的关联/连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关联/连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为1,999,695,74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连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对议案“13.0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中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联系人拟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为1,999,695,746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连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议案“13.0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及与持有公司下属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公司之间拟发生的关联/连交易”回避表决。该等关联/连方股东的合计持股数为350,054,93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俊霞、董曼丽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 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编号:临2017-025

债券代码: 122384 债券简称:15中信01

债券代码: 122385 债券简称:15中信0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

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发行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6月26日(因2017年6月2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支付自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5中信01(122384)、15中信02(122385)。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和10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15中信01(122384)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5亿元,票面利率为4.60%;10年期品种15中信02(122385)的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5亿元,票面利率为5.1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付息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7、兑付日: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25年6月25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10、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60%,每手“15中信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00元(含税);10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10%,每手“15中信02”(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年6月23日

2、付息日:2017年6月26日(因2017年6月25日为休息日,故顺延至其后的一个工作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6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5中信01”和“15中信02”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中信01”和“15中信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凯、李晓萌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10-60838214、010-60837372

邮政编码:100026

2、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梅、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方圆大厦23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89

邮政编码:10004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