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74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7 】07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对问询函回复如下:
一、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22条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请大申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尽快书面说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情况,以及提议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何晓阳回复:
本人不清楚上述情况,原因请见下一条回复。
二、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分别书面说明,目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和大申集团股份的抵押情况,是否存在将所持股份代表的投票权委托给他人的协议或安排,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何晓阳回复:
1、本人持有大申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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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于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与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一系列关于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的合同,与本人有关的事项过程如下:
(1) 2016年4月15日,大申集团、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一)》,主要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14.468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大申集团11%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大申集团8%的股权转让给李琛;任鸿虎向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19,386,486元,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剩余股份20%为任鸿虎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 2016年4月15日,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鸿虎与本人3方签署了《借款合同(二)》,主要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剩余股份20%为任鸿虎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 2016年4月15日,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7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14.468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大申集团11%的股权转让给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大申集团8%的股权转让给李琛;本协议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4) 2016年4月15日,本人与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主要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20%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为上述第(2)份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第11天(即2017年12月6日)发生效力。
(5) 2016年4月15日,大申集团、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一)〉之补充协议》,主要:由收购方负责重组大申集团及中毅达公司的董事会及经营机构,本人退出对大申集团的经营管理,并将大申集团20%的股权委托给收购方指定的人员行使。
(6) 2016年5月,大申集团、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一)〉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变更约定为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5.0888%的股权转让李琛。
(7) 2016年5月26日,大申集团、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一)〉之补充协议(三)》,主要变更约定为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出受让,本人原约定转让给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李琛。即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18.4688%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大申集团12.0888%的股权转让给李琛。
(8) 2016年5月30日,大申集团、本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聚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琛、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位当事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一)〉之补充协议(四)》,主要变更约定为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18.3346%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乾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李琛、将持有大申集团12.2230%的股权转让给贵州鑫聚投资有限公司和贵州天佑睿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不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前,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30.5576%的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委托给收购方指定的李琛行使。
(9) 2016年5月31日,本人与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20.2230%的股权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的82,570,809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10) 2016年5月31日,本人与深圳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本人将持有大申集团30.3346%的股权为深圳宝利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123,856,622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3、本人于上述期间已向深圳市万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贵台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两企业分别行使大申集团有限公司30.5576%和20%的股东权利。
4、上述合同事项均在履行中,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根据本人与相关方协议的约定,本人不再行使大申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权利。
公司声明: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上述回复提及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等材料。公司认为,上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何晓阳本人负责。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2017-075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发布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鉴于何晓阳先生回复的内容涉及到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相关内容需进一步核实。
基于审慎原则,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20日起连续停牌。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中毅达编号:临2017-076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中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
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权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8 号),全文内容如下: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晚间公告,之前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称,其已于去年签署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委托两家企业分别行使其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其本人不再行使大申集团控股股东的权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实际控制人何晓阳先生和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何晓阳先生的回复,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何晓阳与相关方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的合同。合同约定,由收购方负责重组大申集团及中毅达公司的董事会及经营机构,何晓阳先生退出对大申集团的经营管理,并将其在大申集团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深圳万盛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司行使。请何晓阳先生回复并披露:(1)未及时披露前述协议的具体原因;(2)在本次回复前仍然认为自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主要考虑和依据;(3)前述关于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2016年8月3日、8月4日、2017年5月23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和2016年度报告中,均称何晓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在前述公告中认定何晓阳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和依据。
三、根据何晓阳先生回复,何晓阳先生已将其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的股东权利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了深圳万盛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司。请公司逐一分析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情况,说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人事任命等事项是否受到了前述两家公司的控制和影响,说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已变更为前述两家公司或其控制人。
四、2014年11月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何晓阳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请何晓阳先生说明自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来,历次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情况;如未提名董事会多数人选,请补充说明认定自己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五、请公司在何晓阳先生协助下,核实并披露深圳万盛源公司和贵州贵台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收资本、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并请两家公司说明是否已控制上市公司。六、请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明确说明此前是否知晓何晓阳先生签署的前述合同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你公司应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认真督促相关方落实上述事项,于2017年6月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