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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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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税收优惠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子公司合肥新沪于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为2014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均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至2016年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金额为711.8万元、743.82万元以及1,428.85万元,占发行人税后净利润的比例均为11.76%。虽然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不能被持续认定和无法复审,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其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3 月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审阅。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2017 年第一季度,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根据经立信会计师审阅的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第一季度的合并报表的主要会计 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政策,对发行人2017年一季度业绩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预计2017年1-6月营业收入区间为45,200.00万元至48,3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增长将在31.90%至40.94%之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820万元至7,28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26.78%至?35.40%之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区间为6,790万元至7254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幅度将在37.71%至47.12%之间。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大元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5年5月27日,大元有限股东会决议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并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大元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650033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公司净资产153,226,881.52元,按照1:0.40985的比例折合股份公司股本6,280万元。

2015年6月16日,公司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1100146291)。2016年7月21日,公司原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255499827N。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本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原大元有限的股东即为本公司的发起人。本公司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发起人将其在原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投入到股份公司。

三、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

(二)公司发起人、前十名股东、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本公司现有13名股东,全部为发起人、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相关承诺详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部分。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韩元再、韩元平与韩元富为兄弟关系;王国良的配偶为韩元再、韩元平、韩元富的妹妹;徐伟建与徐伟星为兄弟关系;徐伟建、徐伟星与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系表兄弟关系;韩元平与张东系亲家关系;陈永林系韩元平、韩元再、韩元富堂妹夫;林珍地与王国良系表兄弟关系。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的业务概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发行人的主要产品

公司产品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小型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陆上泵等农用水泵和应用于热水循环、制冷、化工等领域的屏蔽泵。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本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买断式经销,经销商主要为境外经销商与地级经销商。

(四)主要原材料

本公司生产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普通钢材件、电缆线、不锈钢、铸铝件、铜件、塑料件、塑料颗粒等。

(五)行业竞争情况

截止2015年6月,泵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达1312家,与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我国泵行业集中度仍较低,市场地位显著突出的综合性泵业集团较少。特别是在农用水泵领域,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统计,全国水泵生产企业超过6000家,而规模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不足30家,市场占有率超过2%的企业则更少。绝大多数企业规模较小,年产值从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而且尚未建立全国性的销售渠道网络,销售往往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局部市场。

(六)公司的竞争地位

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潜水泵生产企业的统计,本公司在此类细分行业内市场占有率约为3.75%,近三年累计销售额排名位居行业第二名;根据《泵工程师》的销售排行榜,子公司合肥新沪在专注于屏蔽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中国地区泵厂商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本公司出口金额占我国同类产品出口总金额的比例在1.2%-1.4%。

五、发行人的资产权属状况

(一)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7宗土地,分别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安徽省合肥市,土地面积合计为13.95万平方米。

(二)房屋所有权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包括26处房屋建筑物,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所拥有的房产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商标权、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取得境内注册商标90项、香港及境外注册商标24项;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143项(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89项及外观专利32项)。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均没有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因此公司及公司之子公司合肥新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关联交易

除本公司关联方为本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外,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的种类及发生期间

2、关联交易的金额和余额变化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逐步清理了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未造成公司及股东的损失;股份公司成立后,关联交易制度的严格执行,未发生违反《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情况。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上述五人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85.67%,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韩元富、韩元平及韩元再为兄弟关系,徐伟建为上述三人的表弟,王国良为上述三人的妹夫。

九、发行人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一)简要合并财务报表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单位:元

(三)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四)管理层对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1、公司资产、负债情况

公司资产结构中流动资产比例较高,原因是公司的产业链较长,公司的生产、研发、销售等环节对流动性资产的需求较大,随着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公司固定资产比例有望提升,公司目前的资产结构与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及公司的生产规模是相匹配的。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均保持合理水平,报告期内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和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两项付息能力指标均保持较高水平,公司偿债能力较强;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稳定,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政策稳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实际状况相符。

2、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2014年至2016年,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97%,主营业务突出。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泵类产品的销售,公司主导产品农用水泵和屏蔽泵都保持了稳定增长。随着市场需求的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国内市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出口比重较高,公司将努力跟踪国际市场的需求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和销售策略,保证公司稳定的盈利能力。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计为27,708.62万元,净利润合计为24,262.3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明显大于报告期内净利润,公司产品销售货款回收情况顺畅,经营活动现金周转管理良好。

4、公司未来财务趋势分析

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良好,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公司的应收账款、存货控制和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均比较稳定;公司的流动负债比重较高、长期负债比重较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但公司盈利能力较好,利息保障倍数较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良好,银行信用较高,能够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及时、按期偿还各类负债。

报告期内,公司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人民币升值、人工成本上升、国外经济环境低迷、市场竞争激烈等不利影响,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毛利总额、营业利润、净利润稳步上升,体现了较强的盈利能力。

在未来两到三年中,公司将立足于已有的整体优势,继续整合各种资源,加大科研投入,保持国内、外市场的同步发展,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市场拓展等各项计划,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将得到持续的改善和提高。

(五)股利分配

(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经本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及2015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以下项目:

二、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足以按计划投资“年产120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年产72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所需的39,065.00万元,则资金缺口将由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等自筹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年产120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年产72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包括符合法律法规的各种上市费用,如保荐费用、新股发行承销费用和上市费用等),则超出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的银行贷款”项目,偿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四个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其它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该等先期投入的资金。

三、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前景分析

随着地下水开采量的逐年提高和地下水水位的不断下降,井用潜水电泵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根据农机协会排灌机械分会的统计,2012年,全球井用潜水电泵的市场规模分别为约17.6亿美元,未来将以超过15%的年增速继续扩展,前景广阔。我国井用潜水电泵的主要生产厂商主要集中在温岭地区,东音泵业、新界泵业与本公司同属该领域内占据规模优势的厂商,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大元”品牌的井用潜水电泵产品以高端的品质与合理的定价策略,在市场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未来将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

屏蔽泵已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热水循环、壁挂炉热水循环、溴化锂空调机组、液氨和氟利昂制冷系统、化工行业介质输送等领域,需求量基本保持逐年上升态势。

除了上述传统用途,屏蔽泵在地源热泵空调的循环水系统、特殊工作情况下的化工介质输送、航天用火箭发射前燃料的加注、核电站高能循环水的输送、高铁机车冷却系统及牵引系统等高端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市场需求迫切且前景十分广阔。我国石化行业未来5年对高温泵、低温泵和超低温泵、精密计量泵、耐腐蚀泵、输送黏稠介质和带固体颗粒介质泵的需求量将大幅增长,将进一步推动屏蔽泵的生产技术快速发展。由于对防泄漏性有极高的要求,屏蔽泵被广泛应用于核电设备中。台山EPR系统第三代核电技术中,受限于技术性能,主泵并未选用屏蔽泵,而在辅助系统中多处使用。2015年10月29日,应用于浙江三门核电项目的世界首台AP1000核电机组反应堆冷却剂屏蔽主泵完成了最终的性能试验和检查。随着屏蔽泵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来其在核电工业中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可观。随着中国高铁出海步伐的加紧,我国高铁机车产销量快速增长。根据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年报,其2012年、2013年、2014年的905亿元、994亿元和1197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01%。未来,高铁机车冷却系统和牵引系统对屏蔽泵的需求也将随着我国高铁机车产量的增长而不断扩大。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公司国际市场销售的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2014年美元兑人民币保持低位,后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有所回升,1美元兑换人民币由2014年1月的6.10变为2015年12月底的6.49,再上升到2016年12月底的6.94,但若未来美元兑人民币出现下降趋势,将会影响到公司出口销售的利润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美元计价的产品换算为人民币后价格下降,导致公司出口收入和毛利率下降;二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会导致境外客户的需求下降;三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将导致公司的美元应收账款形成汇兑损失。

(二)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虽然本公司材料成本略有下降但是人员工资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状态。2014年、2015年以及2016年,员工的平均工资分别较上年增长了7.58%、15.29%以及23.36%。未来如果人工成本继续上升,则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三)经销商管理风险

公司产品销售是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的经销模式为买断式经销,即公司按出厂价将产品销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再直接销往终端客户、赚取买卖差价。

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公司的市场网络遍布全国,合作经销商超过600家,报告期内,公司经销商销售额占公司国内销售总额的占比分别为79.21%、77.13%和70.74%,占比较高。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国内外的营销网络。随着营销网络的不断壮大,公司对经销商的管理难度也逐渐加大。若经销商出现自身经营不善,或者与公司发生纠纷、合作关系终止等不稳定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该经销区域销售出现下滑,从而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上升的风险

本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铸铁件、漆包线、硅钢片、电缆线、不绣钢件、铸铝件、铜件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3.32%、60.43%及58.20%。2013年以来,钢铁、铝、铜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虽然2016年有所反弹,但总体仍处于低位。受其影响,本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也持续下跌,导致公司产品结构中原材料占比持续下降,毛利率水平有所上升。未来,如果原材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反弹或上涨,会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对公司的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无法复审的风险

公司于2012年、2015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资格及税收优惠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子公司合肥新沪于2011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6月底,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均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但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不能被持续认定和无法复审,或者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其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整体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专利诉讼的风险

公司子公司合肥新沪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专利诉讼材料: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兰富控股”)已于2015年3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合肥新沪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格兰富控股所有的发明专利“离心泵设备”(专利号为ZL00104949.6)发明专利“泵组件”(专利号为ZL200780050176.6),并要求合肥新沪停止侵权且就上述两项专利侵权事项并分别赔偿100万。

2016年12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兰富控股ZL00104949.6“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公司赔偿格兰富控股经济损失100万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2015)京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1)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ZL200780050176.6 “泵组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2)公司赔偿格伦德福斯经济损失100万元;(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已由合肥新沪提起上诉。若相关诉讼败诉,将会对公司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短期偿债的风险

本公司近年来快速发展,对温岭厂区及合肥厂区建设不断进行投入。其中所需资金主要以银行借款和商业信用取得,导致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相对较低,存在短期偿债风险。虽然公司近年来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稳定在6,000万以上,利息保障倍数也在6倍以上不存在较大偿债风险,但是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扩展融资渠道可能会导致公司建设投资及新产品研发投入受限,阻碍公司的战略实现。

(八)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484.43万元、6,922.16万元和9,486.47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逐年上升。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公司应收账款的周转率分别为12.02次、10.13次和8.51次,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2015年末和2016年末应收余额较高主要是2015年以来公司加大外销市场培育力度,对新增客户采取了较为宽松的信用政策,扩大了赊销额度。由于公司应收账款绝对金额较大,若客户因各种原因而不能及时或无能力支付货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九)存货风险

本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和2016年末存货余额分别为11,432.12万元、11,246.87万元和13,922.88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7.25%、43.61%、39.00%和36.31%,占比较高且绝对金额较大。若公司存货不能实现迅速销售,则存在占用公司流动资金和存货跌价损失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产品质量风险

本公司主要从事各类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中部分农用水泵产品适用国家质量三包的规定,对所售水泵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包修、包退、包换”,虽然公司报告期内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未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产品质量在业内获得了广泛的认可,但公司依然面临由于不可预见等因素带来的产品质量而导致的修理、退货或赔偿风险,客户也可能会因此提出产品索赔,或由此发生法律诉讼、仲裁,均可能会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十一)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为“年产120万台农用水泵技术改造项目”、“年产72万台屏蔽泵扩能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达产后,公司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扩大需要有公司强大的营销网络作为保证,同时也与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虽然公司在确定投资项目之前已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如果相关政策、市场环境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销售渠道无法形成有力支撑,公司募投项目将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十二)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韩元富、韩元平、王国良、韩元再和徐伟建,五人合计持有本公司85.67%的股份,韩元富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韩元平为子公司合肥新沪的董事长,王国良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合肥新沪的总经理。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十三)出口退税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执行国家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及“免、退”税收政策。报告期内,本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主要为17%、15%以及13%。2014年-2016年公司取得的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1,757.36万元、1,399.25万元以及1,316.96万元,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31.96%、21.61%以及10.72%。

虽然公司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出口的品类,但如果未来国家下调公司产品出口退税率,将会增加公司成本导致公司毛利下降。因此存在出口退税率下降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建筑施工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无正在履行的大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诉讼及仲裁事项

1、专利诉讼

公司于2016年05月03日正式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的专利诉讼资料。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2015年3月31日,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兰富控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兴瑞”),因合肥新沪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了格兰富控股所有的发明专利“离心泵设备”(专利号为ZL00104949.6),北京兴瑞销售了侵犯该项专利的产品,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销售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同日,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丹麦)(以下简称“格伦德福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利科德(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科德”)、北京兴瑞,因合肥新沪及利科德制造、销售的产品侵犯格伦德福斯所有的发明专利“泵组件”(专利号为ZL200780050176.6),北京兴瑞销售了侵犯该项专利的产品,故请求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调查费和律师费;(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6年12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5)京知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就格伦德福斯管理联合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格伦德福斯公司”)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吉兴瑞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①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公司200780050176.6号“泵组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北京安吉兴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格伦德福斯公司200780050176.6号“泵组件”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②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伦德福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一百万元;③驳回格伦德福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合肥新沪承担。

同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了(2015)京知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就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公司”)诉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北京安吉兴瑞公司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如下判决:①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格兰富公司ZL00104949.6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北京安吉兴瑞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格兰富公司ZL00104949.6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②合肥新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兰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③驳回格兰富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由合肥新沪承担。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合肥新沪已经就上述案件提起上诉,由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无法将上述判决文书送达本案的第二被告北京安吉兴瑞公司,故本案目前仍处于一审程序中,等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后续诉讼程序通知。

2、海事诉讼

2013年3月,本公司委托“CMACGMFLORIDA”轮承运1个集装箱的货物,集装箱号:CMAU8068040,该集装箱收货人为HALLMARKINDUSTRIES,INC。2013年3月18日,“CMACGMFLORIDA”轮在中国长江口灯船东北月124海里处遭受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所属船舶“CHOUSHAN”轮碰撞,造成集装箱落水,箱内货物受损。2013年5月7日,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在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13年7月24日,HALLMARKINDUSTRIES,INC签署了《权益转让确认函》,同意不可撤销地将其享有的上述货物有关的所有权和由于货物产生的赔偿权利等权利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依法就上述债权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2013年12月20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了(2013)甬海法登字第21-2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14 年2月27日特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判令被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人民币653,388.74元及利息,并判令被告承担100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和全部诉讼费用。

2016年8月15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了(2015)甬海法权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就发行人诉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WMITED)海事债权确权纠纷,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发行人不具有索赔权,故对涉案集装箱内货物是否因碰撞事故而造成全损不再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发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5元,由本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3、民事诉讼

2015年9月,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澳特诗顿”)、普敏智、许华军,因被告中山澳特诗顿拖欠合肥新沪货款1,708,359元,被告许华军为中山澳特诗顿该笔货款提供保证,被告普敏智系中山澳特诗顿唯一股东,存在转移中山澳特诗顿财产的情况,故合肥新沪请求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中山澳特诗顿支付合肥新沪货款1,708,359元;(2)被告中山澳特诗顿自2015年6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合肥新沪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3)被告普敏智、许华军对上述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下发了(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山澳特诗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1,708,359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合肥新沪;(2)被告普敏智对上述确定的中山澳特诗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合肥新沪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3月8日,合肥新沪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1)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许华军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中山澳特诗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7年1月3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6)粤20民终3748号《民事判决书》,就发行人子公司合肥新沪起诉中山市澳特诗顿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澳特诗顿”)、普敏智、许华军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合肥新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75元,由合肥新沪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的时间安排

第七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1、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到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法定住所查阅。查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招股意向书全文和备查文件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